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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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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读书笔记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读书笔记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读书笔记摘要:一、前言二、布朗利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1.国家平等原则2.互不干涉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组织的作用2.人权保护4.国际合作与经济一体化四、我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与实践1.我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参与2.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五、国际法的未来挑战与展望正文:一、前言国际法是规范各国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体系。

本文以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为基础,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

二、布朗利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1.国家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中地位平等,不论大小、强弱。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的民主性,要求各国在交往中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2.互不干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防止强国对弱国的侵略和控制。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各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这一原则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通过制定国际规则、调解争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各国利益。

2.人权保护: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规定了各国应尊重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为维护个人权益和人类尊严提供了法律依据。

3.国际合作与经济一体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通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投资和人员流动,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与实践1.我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参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法事务,接受并签署了多项国际公约,对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2.我国的国际法实践: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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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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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际公法原理的概念与意义
二、布朗利的主要观点
三、布朗利读书笔记的主要内容
四、读书笔记的启示与思考
正文
一、国际公法原理的概念与意义
国际公法原理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原则和规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在国际公法中,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被视为核心原则,这些原则为国家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国际公法中,各个国家都应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二、布朗利的主要观点
布朗利是英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他在国际公法领域有着重要的贡献。

布朗利主张,国际公法应以国家主权和平等为基础,国家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

此外,他还主张国家应当尊重国际法的权威,将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基本依据。

布朗利的这些观点对国际公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布朗利读书笔记的主要内容
布朗利读书笔记主要围绕国际公法原理展开,通过阐述国际公法原理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深入剖析了布朗利的主要观点。

读书笔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布朗利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首先,强调了国际公法原理的核心地位,指出国际公法是国际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次,阐述了主权、
平等、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的重要性,认为这些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和平与稳定的基石;最后,对布朗利关于尊重国际法权威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国家应当将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基本依据。

四、读书笔记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阅读布朗利读书笔记,我们可以对国际公法原理有更深入的理解,对布朗利的主要观点有更清晰的认识。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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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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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法的主要原理包括权利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2. 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

3.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拥有独立决定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能干涉其内政事务,如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等。

4. 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的领土应该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使用武力或其他方式对其领土进行侵犯或占领。

5. 不干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包括国内政权的选择、国家政策的制定等。

不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原则之一。

6.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

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领土和国家安全。

7.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该通过多边协商、合作和协调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

国家之间应该积极合作,共同推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8. 布朗利指出,国际公法原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对于国家之间维持良好关系、解决争端和促进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9. 布朗利还强调,国际公法原则不是僵化的,而是根据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不断发展和演变的。

国际社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以保持国际和平与稳定。

10. 布朗利的研究对国际公法的发展和实践有很大的影响,为
国际公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2023年国际法笔记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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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编撰1、学说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不要求书面。

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

(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

(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

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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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

国际公法原理布朗利读书笔记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国际公法的重要性2.布朗利著作的概述二、国际公法的定义和范畴1.国际公法的概念2.国际公法的来源和体系3.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三、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原则3.非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四、国际公法的主要领域1.外交关系法2.条约法3.国际人权法4.国际刑法5.国际海洋法6.国际航空法7.知识产权法五、国际公法的实践与挑战1.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2.国际组织的作用3.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4.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六、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立场和作用1.我国的国际法观念2.我国参与国际公法制定和实践的情况3.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贡献七、国际公法的发展趋势1.全球化对国际公法的影响2.国际公法的新兴领域3.国际公法的创新与改革八、结论1.国际公法的作用和价值2.我国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发展前景正文: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各国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布朗利的《国际公法原理》一书,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公法的起源、原则、领域和实践,为读者提供了国际公法的全面理解。

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

在国际公法中,主权平等、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非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被视为基石。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公法的众多领域中,外交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知识产权法等尤为重要。

这些领域涉及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需要国际公法提供规范和指导。

在实践中,国际公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运作、国际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

在我国,国际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公法的制定和实践。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道创编

国际公法 笔记之欧阳道创编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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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 、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国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

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后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撰国际法编撰的形式:1、全面的国际法编撰和个别的国际法编撰2、民间的国际法编撰和官方的国际法编撰3、全球性的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的国际法编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的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 )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适用国际条约。

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条约的间接适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要求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1、公认性(国际条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2、普遍性。

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3、基础性。

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判断其他国际法合法性的标准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强行法的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意义: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对以后国际法的实践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因此该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认为是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一、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主权特点:国家根本属性;国家固有权利主权特征: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他性主权的限制:受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领土概念书 p54 。

领土完整只是主权的一个方面。

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的重要性。

二、互不侵犯原则《巴黎非战公约》首次提出“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原则,为不侵犯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提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侵略行为特征: 1 、非法使用武力 2、侵害了别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等合法权益判断新型侵略行为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

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1、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采取的武力行动2、武装自卫3、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事务,而可以由该国自由处理的任何事项干涉:一国以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手段迫使他国在某些内政事项上接受自己的立场或意志的行为。

干涉方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的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国家在享有主权之固有权利的平等;实质的平等公平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特惠制”的法律依据五、和平共处原则两项核心内容: 1 、国与国的“共存”关系。

要求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彼此尊重对方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来颠覆或消灭自己认定的“异己国家”2、国与国的“合作”关系。

要求国家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相互谅解和信任,加强彼此间在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现代国际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国际合作原则二、民族自决原则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又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

2、国家是当然的国际法主体。

3、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原则上不受限制地接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

二、国家的要素和概念国家必须具备的四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政府的连续性中断或暂时处在国外,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享有主权(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

国家是主权者,主权者即国家)三、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

指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

基本特征:中央集权2、联邦。

3、邦联。

是指主权国家为特定的目的的依据条件建立的联合体。

邦联不是一个国家,所以不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的成员是国家,是一个国际社会。

如塞内加尔- 冈比亚联邦。

4、被保护国。

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外交事物交由一个强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保持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如安道尔共和国(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5、永久中立国。

(瑞士奥地利圣马力诺)战争权的限制;缔约权的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平时武装力量的建设的权利,但不能对他国构成武力威胁;受到外来侵犯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只在受到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形下才合法);4、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被动国际管辖权(指外国人在外国针对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使的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普遍性管辖权(指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引起普遍性管辖的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效果原则(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本国商业造成影响的行为享有管辖权)5、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强制执行豁免主权豁免的依据是主权平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第 10 条第一款: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进行一项商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一般而言,国家或政府之间以条约设立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称为国际法主体,取决于欧条约的规定。

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 1 、参加国际交往,成熟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格。

2 、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3 、国际求偿权。

国际组织是由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创设的,因而国际组织只能在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范围内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国际组织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一般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作的任意行为,是彼此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

承认的性质:1、承认是任意性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的法律基础分裂主权的国家统一后适用宣告说,统一国家分裂后适用构成说。

不承认的义务: 1 、一地区并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时,既存国家不适当地或过急地对之做出了承认,则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

2、一个所谓的国家违反国际法而建立时,既存国家也负有不承认的义务。

新政府获得承认的条件: 1 、事实上控制了这个国家,即取得了“有效统治”。

(武装冲突尘埃落定后。

2、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非政府一方获得交战团体承认的条件: 1 、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或内战状态已经形成; 2 、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部分的领土; 3 、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4 、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

交战团体具有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承认的法律后果:1、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发院出庭诉讼的权利2、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3、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4、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事实上的承认只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国家继承国家继承的原因是领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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