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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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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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节概论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四、我国的有关立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二节(领海)基线一、基线(一)基线的概念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

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2、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国际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国际法笔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最新笔记系列
3.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对一国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国是否为该条约当事国)、国际习惯(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组织决议的作用和地位高于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⑶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还是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责任。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⑴适用于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
①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在接受国不受其法律管辖;
②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国际法
A.集体安全保障,简称“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
1.基本特征:
集体安全所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国家或若干国家的安全,而是普遍的和各国的安全,它没有特定的或假想的敌国。
集体安全的理论基础是对战争的新认识和世界整体和平的新观念。
③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如果其他国家在该海域享有某些传统权利,则不应加以侵犯;
④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民族自决原则(其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国内事务,是国内法的问题,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一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标注:《国际原则宣言》对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规定是:
⑴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而且不得把威胁或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国际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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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读书笔记【篇一:国际法读书笔记】国际法读书笔记——读《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有感国际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功课,而且在课题研究的时候我也选择了“关塔那摩监狱虐囚事件”,因为我觉得在国际法这样一个领域内,比较引起我关注的就是人道主义这个方面的内容,因为我对于国际人权还是很关注的。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就比如我们组研究的课题“关塔那摩监狱”问题,虽然说他们都是重型囚犯,但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又是否有被保护到,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在监狱中他们的生活真的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水深火热当中,甚至无时无刻不在监视他们,并且没有屋顶,让他们的任何行为直接暴露于光天化之下,而且还苛刻的规定了他们可以洗澡的次数和时间等。

于是,我会去思考,这些犯人是不是就没有所谓的人权了呢?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去规定的呢?于是,我就选择了去看看这本书,试着去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它现在的实施情况。

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以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伤害。

其实在这本国际人道主义法里面会规定很明确,究竟哪些是不可以去实施的。

这又让我想起了国际法的相关地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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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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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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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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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国际法没有国内法的特征,没有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tasks :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se +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导论) 一、introduction to the curriculum ·general theory(总论):国际公法+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branch branch theory(theory(分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争端解决+武装冲突法二、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l Law·历史发展+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编撰+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主体+国家+承认与继承三、some concepts 基本概念·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英文: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civile (市民法)罗马law of nations(万国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定义: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is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igations obliigations by by by sovereign sovereign states and and such such such other other other entities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 . 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家国家之间关系(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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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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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习笔记作者北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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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兼论南海争端问题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

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

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

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

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

①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

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

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

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

②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

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

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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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及中世纪国际法(萌芽)没有国际法的词汇和概念,在一些文明古国(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和古代中国)的确存在一定形式的国际法,对于后来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1.从过渡时期到中世纪早期:国际法没有多少适用的空间,国际法发展几乎停滞2.中世纪后期:设立了常驻使团;通过订立条约取得和划分海外领土3.西班牙时代:签订条约划分海域;确立“海洋自由”原则(二)近代国际法形成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欧洲协作时期,在许多方面创造性地发展了国际法。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现代国际法的形成(新的发展阶段)《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1920)《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机构:国际常设法院(192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

发展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由单一趋向多元。

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对缩小。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

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美。

(三)中国与国际法古代—>近代—>现代1、古代有国际法的萌芽如春秋战国诸侯之间交换使节、缔结同盟、战争规则等。

2、近代国际法的正式传入1864年中国出版了《万国公法》,为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tin)翻译的美国学者惠顿《国际法原理》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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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⒈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

它又有四个特点: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③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④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学说。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则,实证法学派则认为是“国家意志”。

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因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受拘束。

各国意志就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阶级性。

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也不同于国际礼让,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是由强制力加以保证的。

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私法,因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

⒊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形成的。

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有国家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有拘束力的国际关系和行为规则。

在古埃及、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随着民族主权国家在欧圳的兴起,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8年)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近代国际法便由此产生。

从1648年到1917年,国际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确立了大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各国杰出的法学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并使之日益系统化。

近代国际法逐步发展成体系完备的一个法律部门。

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条约、国际习惯、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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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人大国际法笔记第一章概论一、理论体系国家对国家私法国际及和习惯法主体之间金平等,自身制法自然人(法人)对自法私法具有可裁判性主体之上有更高权力国内法(公和私、普和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和法和国际经济法对策: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总体、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成两个为涉外的)特例1)涉港澳台的法律关系2)协议选择了中国的法院成仲裁机构的1、法律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法:1)冲突规范中国此实的规范过少,反有20条左右必须授引内国成外国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2)统一实体法运用国际条及和国际惯则采进行统一——国际经济法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3、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二、基本内容1、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差异2)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存在3)各国都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城外的效力2、渊源1)国内立法德国的立法模式将各部门冲突规范集合1890《民法实行法》法国的立法模式1804《法国民法典》将国际和法的分散列民法文章中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以文章的形成规定冲突规范问题2)国内例对于美英法国等来说《冲突法重述》3)国际条约能力优先而非适用优先,只有民商法领域内的国际条约才具有优先效力4)国际惯例只有立法上的惯例没有实际操作的惯例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来选择,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均无规定三、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1)对外国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外国法2)外国人在内国及遵守其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实用外国法)3)国涉信其财产豁免权制度(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限占上风)放弃一般都不是单方的,除非对本国极端有利4)各国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决定权,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国际法中并夫一事不再理原则)5)运用各备战法律制度保证适用外国法不会损害三国2、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存在和体现各种国际制度三中外国人民法律地痊对等原则反报复措施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多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间接适用,即只有在冲突时对适用国国条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笔记(李鸣教授课堂笔记-法律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笔记(李鸣教授课堂笔记-法律硕士)

官方: 最常见的方式是条约。 用条约编纂习惯。 今天官方编纂的主要工具是习惯。 所以, 一个编纂性的条约,其中一定包含习惯规则。即条约中有习惯。——今天证明习惯法的基本 方式,编纂性的条约基本上都是习惯规则。 第二章各国的实践(大概要知道)。习惯国际法和条约在各国的实践(大概了解); 一、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在国内实施无需转化为 国内法,冲突时二者选一优先 二元论:二者是不同体系,独立存在→受挑战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1. 各国的实践 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与渊源联系密切,也分为 1) 习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2) 条约在国内的效力。 2. 涉及到的五大问题 1) 一个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 国家有义务保证国内法与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冲突; 原则性国际条约的执行需要缔约 国在国内制定法律;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一般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 习惯法 A. 在英国,习惯国际法是本国法的一部分,习惯法可以适用;条件是该项规则与 议会法令或具有最高权威的司法判例不冲突→纳入原则 B. 在美国,习惯国家在美国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会立法,是联邦法, 而非州法; C. 在德国,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讲的是习惯法;意大利,习惯国际法 是本国法的一部分,在荷兰、比利时、法国等也同样如此 2) 适用方式:直接适用 or 转化适用 3) 国际法、条约在国内法上的位阶 4) 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如何解决? A. 关于习惯法: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后法优于前法。每个国家通过新的立法来 替代其以前认定的习惯规则。但是在意大利,习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习惯法 优先适用。 B. 关于条约:有些国家允许条约直接适用,有些国家不允许条约直接适用。 a) 美国将条约分为自执行(可直接适用,历史性规定)和非自执行(今天大 部分条约)两类。美国宪法规定: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非自执行的条 约本身在美国法上没有地位。 美国适用自执行条约, 是将自执行条约当做 美国法来适用的。 此自执行条约是作为联邦制定法来适用的。 美国在两法 冲突时,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因此,美国将其作为本国法适用是有 意义的。 (协调原则) ; b) 英国,条约必须转化使用(比较极端) 。 “我们不考虑条约,除非包含在议 会的立法中。 ” c) 荷兰,过去条约的效力优于宪法。不管立法之前还是之后,条约的效力优 先。 (美国是中间道路,荷兰和英国是两个极端。 ) d) 法国, (国际主义战士)只要公布就可以直接适用,但是条约在国内的适 用要互惠。 (法官认为,此条但书是不现实的。 )法国在实践中,已经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 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 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产生于国家之间;国 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 与国内法比:主体不同;立法不同;司法不同 第一章 一、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缺乏不同等级的超越法律主体而存在的造法机制 1.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解决某一问题或某些特定问题或处置某些具体事项 >不 是) :创造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设计国家一般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仅对缔 约国有约束力 原因:1. 大量新独立国家并未参与国际法制定;2. 新的科技发展使国家间的合作 开辟了新领域,对迅速制定国际规则有了需求,国际习惯不能满足→条约出现 国家同意原则:国家是主权的,自己通过签订条约或实践形成约束自己的国际法。 国家如果未参加一向习惯规则的形成并一贯反对该原则,则该原则对此国无约束力 的→大部分国际法拘束力的依据 强行法规则:对一切国家都有拘束力→公认规则,不是少数立法者制定的 2. 国际习惯:国际法最早是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国际社会松散、原始 拘束力根据:默示同意 原因:1. 某些情况下条约制定比习惯形成还慢;2. 条约没有普遍约束力 要素: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 国家实践:多数国家一贯地、不断地重复某一特定行为 一般实践:普遍性,或区域普遍性 一贯、一致和重复 时间:经过一定的时间 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即主动承认 一贯反对者规则:对一项国际法规则从其形成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到该规则最终 形成和形成之后的现阶段一贯坚持反对(新成立的国家在其成立后合理的时间段内 提出反对也可)→基础:国家同意学说 3. 一般法律原则 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正义原则或对人类所有社会都有效的原则 苏联为首的第三世界国家:各国国内法共有的或世界各主要法系共同接受的原则 衡平法:公平、正义、合理性、善意→主要在处理共享资源和划界时运用 P49 4.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 司法判例只能作为辅助材料 公法学家著述属于学说没有法律拘束力 5. 非条约性共同约定:自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以外的国际文件,包括国际组织 的决议和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 二、编纂 把现有法律规则以全面有序的方式记录下来并得到法律制定机关的通过 编纂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的,一种是官方的。在 19 世纪,很多国际法学家都对国际 法进行过民间的编纂。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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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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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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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陆地上的 捕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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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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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战争
国家主权 权
国际法 海军
战争
作战
国际法
地位
作者 陆地

国际法
主权国家 国家主权
缓解
现代战争
领土
巴黎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国际法》是作者在剑桥大学的十二篇讲稿的基础上写成的。除了一个简短的前言外,全书分为十二章,包 括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权威与同意、国家主权、主权的国际法地位、海军与海上交战状态、巴黎声明、战争 的缓解、战争的当代法、关于囚犯和军官的法律、陆上交战、陆上被俘的权利以及议和。本书成书于英国在国际 上的霸主地位受到挑战、国际政治形势发生重要变化的年代。作者在布丹、斯宾诺莎之后进一步对国际形势进行 反思后写就了《国际法》,重新对国家主权、战争与和平等重要的国际法内容进行了研究,在国际法领域具有重 要的影响。
目录分析
01
公告
02
第一讲国际 法的起因和 渊源
04
第三讲国家 主权
06
第五讲海军 的或海上的 作战
03
第二讲国际 法的权威和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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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第四节难民
第34章第一节历史 与现状
01
第35章第 二节国际人 权宪章
02
第36章第 三节国际人 权保护的专 门领域
03
第37章第 四节国际人 权保护的实 施制度
04
第38章第 五节区域性 人权保护制 度
06
第40章第 一节概述
05
第39章国 际法上的领 土
第42章第三节领土 的取得和变更
读书笔记
确实好,体例清晰完整,内容充实具体,各种制度和理念论述的都很详尽适宜。
目录分析
1
第1章绪论
2
第2章第一节国 际法的性质
3
第3章第二节国 际法的渊源
4
第4章第三节国 际法的编纂
5 第5章第四节国
际法与国内法 的关系
第6章第五节国际法 的历史
第7章国际法基本原 则
第8章第一节概说
第9章第二节国际法 基本原则与强制法
第76章第三节条约的 生效和效力
第77章第四节条约的 解释
第78章第五节条约的 修订
第79章第六节条约的 无效、终止和暂停施 行
1
第80章国际环 境保护
第81章第一节 2
国际环境法的 发展和基本问 题
3
第82章第二节 大气层的保护
4
第83章第三节 海洋环境保护
5 第84章第四节
自然资源的管 理和养护
第10章第三节国际法 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第11章国际法主体
第12章第一节概述
第13章第二节国家和 政府的承认
第14章第三节 1
国家和政府的 继承
第15章国家的 2
基本权利与义 务
3
第16章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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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兼论南海争端问题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

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

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

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

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

①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

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

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

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

②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

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

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③然而,更多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不存在国际法,他们认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它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的。

④笔者也持这一观点,理由如下:其一,中国春秋时期虽然存在一些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与惯例,但是依照近代意义的国际法概念,它们还不能算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因为这个时期,国家在名义上处在周天子统治之下,虽有某种程度的独立,但不是主权国家。

其二,春秋战国结束以后,古代中国一直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对外交往,但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是若断若续的,是不全面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由于中国古代长期闭关自守,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中国古代的一些国际法规范也未能演变成具有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二)近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中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就近代中国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从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半个多世纪,正是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批国际法著作在中国的翻译出版,以及在此前后,西方列强迫使中国签署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

19世纪中叶以前,中国对近代国际法几乎是一无所知。

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侵略打开了中国大门,国际法也开始传入。

一些国际法著作被译成中文,清政府亦逐渐了解了一些国际法规则并按照它们进行某些国际交往。

例如,1839年林则徐为禁止鸦片的贩卖以维护中国的独立与尊严,曾命人将法尔泰的《万国法》一书中有关战争以及对待外国人的部分译成中文,称为《各国律例》,作为禁烟的依据。

1864年丁韪良把惠顿著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为《万国公法》后,清政府于同年的普鲁士和丹麦的战争中,因普鲁士军舰在渤海湾拿③参见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3页。

捕了一只丹麦船,而根据《万国公法》中的领海规则向普鲁士提出交涉并使该船获释。

在以后的实践中,清政府还向外国派遣了外交使节和领事。

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中文之后,丁韪良在其学生、同事们的帮助下又翻译了几部国际法著作,他还在清政府的同文馆讲授国际法,这对清政府了解国际法规则是大有好处的。

⑤然而,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就处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之下,中国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是一种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关系,西方列强根本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平等地对待中国。

西方国家在对待中国的关系上,从来就无视国际法,而是依靠赤裸裸的武力。

他们在中国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设立租借,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剥夺中国关税自主权,控制铁路、邮电事业,攫取帝国主义特权。

这些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特权,严重违法了国际法。

所以,尽管国际法传入了中国,清政府乃至其后的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在不平等条约的禁锢下,加之他们自身的腐败,也不可能有力地利用国际法去保护中国的主权和独立、权利和利益。

总之,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之后,尽管在形式上中国已经逐步跨进国际社会,并被迫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范围,但是,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对外关系的适用是十分有限的。

当时,整个国际法体系以及它的原则和规则,被认为只适用在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上。

这些国家被称为“文明”或“基督教”国家,而中国则不被认为是“文明”国家。

⑥国际法被带到中国来,并没有得到充分适用的机会。

(三)近代中国人对国际法的态度——以清朝官员、学者为代表如上所述,国际法输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

但对中国所遭遇到的一切压迫并无改善。

因此,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⑦一类以郑观应、薛福成、张之洞和马建忠等人的观点为代表。

他们似乎对国际法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大体上认为国际法固然对中国不无助益,但关键仍⑤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1页。

⑥参见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⑦参见程鹏:《清代人士关于国际法的评论》,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在国家是否强盛,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待。

另一类观点认为,西方国际法的内容很完美,作用也很强大,可以倚信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在这方面,端方、李鸿章、李佳和曾纪泽等人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总之,几乎所有开明学者都认识到学习国际法的必要性。

不少学者还认为,在不迷信公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借助公法与欧美国家展开说理论争。

曹廷杰不仅逐条注释《万国公法》,成《万国公法释义》一书,还专门上书,主张利用那个万国公法来防止战争、防止侵略。

二、当代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一)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的进程与近代中国相比,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当代中国接受和适用国际法是与中国法制的进程同步的。

而当代中国法制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开始的。

有学者指出,这里的法制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不仅意指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及其过程。

⑧以1978年为分界线,当代中国法制的进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可称为法制初创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人治”。

第二阶段可称为法制复兴与繁荣期,其基本特征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

⑨伴随着这一过程,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承认国际法的存在与价值,也就是说,承认国际法是法律,并注意处理它与国际法的关系。

我国对国际法的利用集中于对外关系,在解决有关承认、继承、双重国籍、领土和条约等问题上广泛采用和适用国际法原则、规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为国际法发展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一个显著例子是1954年我国与印度共同倡导了“亚洲国际法”之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新阶段,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包括国际法概念本身已经成为国⑧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50~151页。

内法中的法律概念。

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专利法》的一批法律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之中。

除此以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命令、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确保国内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国际法。

国际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建设中能够找到适当位置的原因不难发现。

根本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改革开放政策打开了对外交往与国际合作的崭新局面。

涉外民商事、经济关系大量涌现,国际司法合作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数量也随之增加。

这些情况要求在国际法上给条约明确定位。

二是国家领导人和最高立法机关重视。

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4年——2009年各自举行了3次和6次有关国际法知识的集体学习。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方面,我国取得了显著成就。

(二)当代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的问题学者指出,国际法在我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也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国际法在国内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位。

国际法是不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部分,或者说,它是不是我国法的渊源,这是不十分确定的。

况且,我国法律中没有国际习惯这个概念。

通常采用的国际惯例一词并不是国际习惯的同义词。

⑩尽管普遍认为国际惯例是一个包含国际习惯的更宽泛的概念,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定义,所以国际习惯的地位仍然是不清楚的。

其二,缺乏解决国际法在国内使用问题的一般原则。

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宪法上就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接受或适用作出统一安排。

我国宪法虽然历经数次修改,但仍然没有类似安排。

其三,适用国际法的技术仍然有些不成熟。

这主要表现为对条约的扩大适用和缩小适用。

前者是指在不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以有关条约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与之相对,缩小条约的适用是指在应该适用条约的情况下不以有关条约为法律依据。

(三)中国接受与适用国际法存在问题的解决如何解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

比如,有些学者建议,修改现行《宪法》或《立法法》,或将《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为《条约缔结与适用法》,加入将条约纳入国内法中的条款。

11有学者提出,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采用纳入模式作为外壳,以转化模式作为内核。

也就是说,从国际法的角度,我国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法律效力;在国内法角度,国际条约经过转化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12有学者还提议制定一部实施条约的专门法律。

13这些方案的实际可行性虽然有待于进一步考虑,但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或适用是普遍共识,且无疑是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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