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国际法总论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独立渊源条约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辅助资料理论部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决议判例 学说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联合国一、国际法的特征:族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 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主要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三、性质(一)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
(二)普遍性1.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是以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工会为标志。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终结了罗马帝国的“世界主权”,近代国家由此产生;3.普遍国际法不仅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这个意义上的,而且还指国际法的有些规则对所有国家适用;四、渊源(2014.单38;2008单32)(一)定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条约(首要渊源)1.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1)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3.双边性或契约性条约也可以成为国际法渊源;(三)国际习惯(主要渊源)(2009单46)1.要件(1)物质要件,即“通例”的存在。
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需考量:A.时间上的连续适用;B.空间上的普遍适用;C.数量上的多次不断重复;D.方式上的对同类问题采取一致的做法;(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2.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3.寻找国际习惯的法律文件:A.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B.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C.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D.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资料;Tip: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主权的国内法概念:1、历史渊源:sovereign来源于拉丁文supra,意思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近代以前人们把一国看做某个特定的个人相关,主权归于主权者的帝王或者君主个人,后来国家主权逐渐取代了主权与个人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是:经过让博丹和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主权是属于人民群体的2、对内主权意味着(1)国家自己决定事务的权力,(2)国家自己决定哪些方法对管理事务是适当且必要的,(3)国家权力最高属性不是从任何其他可能的权力派生而来,(4)在和平时期由国家机关作出在国内最高决定的权力,(5)在紧急状态下或在展示做出最高决定的权力。
表现:国家可以制定宪法、确定自己国家的形式和政治及经济制度。
制定他认为需要制定的法律,以他认为任何适当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行政事务,建立陆海空军和国防设施3、对外主权:国际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进行交往的权力,在单一制国家由政府掌握,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政府掌握(二)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概念1、国家之间:(1)平等之间无管辖权国家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互不干涉的独立关系。
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也不从属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
(2)主权排他性:基于主权的对外独立之义,国家对于在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的那部分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其他国家不能管辖,不能干涉,不能侵犯。
胡伯在审理帕尔马斯仲裁案建立。
2、国际法:国家不能独立于国际法,没有任何国家主张因为她是主权的所以它不受国际法约束的。
(三)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领土管辖权,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的原则但是主权是相对的,限制:国家战争权的废弃,人权进入到国际法的领域(四)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考题模式)1、什么是主权,主权的特点,对内对外的表现2、主权是相对的,因此主权的限制,一则是对战争权的废弃,二则是人权进入主权的领域。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国际法-课堂笔记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4、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三、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三、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英国和埃及自1898—1955 年对苏丹的共管)。
2、租借(清政府在1898 年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
3、势力范围(19 世纪末,欧美列强迫使清政府将大片领土作为其势力范围等)。
4、国际地役。
四、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的专属权利,领海的属地优越权、资源开发权等)。
2、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一般适用于商船)。
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对本国领海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际法笔记
一、国际社会的特征1.无政府状态2.横向、平行的权力分布(国内社会:纵向、金字塔型的权力分布)3.实力导向(Power-Oriented)、私力救济,处于法治的原始阶段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主体之间的法)3、效力——没有集中统一的国际法强制执行机关,三、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近代国际法——1500—一战结束(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一战结束至今四、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五、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四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表现为:1、建立和维护国际关系的能力;2、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的能力;3、有诉讼能力及国际索赔或赔偿的能力。
)(四)个人——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积极意义:1、利于加强个人利益的保障力度;2、利于减少国家间的摩擦;3、利于实现无国籍人权益的保障。
六、国际法的具体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并非国际法渊源,只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辅助)(五)“公允及善良”原则(非渊源,而是裁判的方法)(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一般为建议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因此本身一般还不能作为渊源)(七)准条约、软法(软法是指“准条约”以及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一些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议、宣言、建议、指导方针、行动纲领等。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一、国际法是啥呢?国际法呀,就像是世界各国之间的一套规则。
你想啊,咱们在一个班里,有班级规则,那全世界这么多国家,也得有规则来管理大家之间的关系吧。
国际法管的事儿可多了,从国家之间的领土划分,到大家在海洋里怎么活动,还有各国之间怎么进行贸易往来啥的。
比如说领土问题吧,每个国家的地盘都有界限,就像你和同桌的桌子之间也有个分界线一样。
国际法规定了怎么确定这个界限,要是两个国家对一块地有争议,就得按照国际法的一些原则来解决。
像历史上有些国家之间为了一个小岛争得不可开交,国际法就会出来当“裁判”,看看这个岛到底该归谁。
还有海洋方面呢,海洋那么大,可不是每个地方都能随便去捕鱼或者开采资源的。
国际法就划分了不同的区域,像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这些。
每个区域各国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一样。
比如说在领海,那就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别的国家的船不能随便乱闯。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有很多哦。
首先就是国际条约啦,这就相当于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这可是个超级重要的国际条约,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啥的,各个成员国都得按照这个宪章来办事。
习惯国际法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就是各个国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例,大家都这么做,慢慢就成了一种有约束力的规则。
就像在古代,不同部落之间互相尊重使者的安全,这种习惯久而久之就成了国际法里的一个规则。
还有国际司法判例,一些国际法庭做出的判决也会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影响。
这些判决就像是一个个案例,给其他国家在类似的事情上提供了参考。
三、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可是国际法里的一个核心概念。
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一样。
国家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管理自己国内的事务,别的国家不能随便干涉。
但是呢,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社会里,大家还是要互相尊重,遵守国际法的规则。
比如说,一个国家不能以自己的主权为理由,去侵犯别的国家的主权或者破坏国际秩序。
国际法的笔记
(一)古代及中世纪国际法(萌芽)没有国际法的词汇和概念,在一些文明古国(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和古代中国)的确存在一定形式的国际法,对于后来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1.从过渡时期到中世纪早期:国际法没有多少适用的空间,国际法发展几乎停滞2.中世纪后期:设立了常驻使团;通过订立条约取得和划分海外领土3.西班牙时代:签订条约划分海域;确立“海洋自由”原则(二)近代国际法形成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欧洲协作时期,在许多方面创造性地发展了国际法。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现代国际法的形成(新的发展阶段)《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1920)《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机构:国际常设法院(192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反对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
发展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由单一趋向多元。
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对缩小。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
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美。
(三)中国与国际法古代—>近代—>现代1、古代有国际法的萌芽如春秋战国诸侯之间交换使节、缔结同盟、战争规则等。
2、近代国际法的正式传入1864年中国出版了《万国公法》,为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tin)翻译的美国学者惠顿《国际法原理》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笔记
第一部分⒈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
它又有四个特点: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③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④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
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学说。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则,实证法学派则认为是“国家意志”。
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因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受拘束。
各国意志就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阶级性。
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也不同于国际礼让,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是由强制力加以保证的。
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私法,因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
⒊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形成的。
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有国家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有拘束力的国际关系和行为规则。
在古埃及、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随着民族主权国家在欧圳的兴起,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8年)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近代国际法便由此产生。
从1648年到1917年,国际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确立了大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各国杰出的法学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并使之日益系统化。
近代国际法逐步发展成体系完备的一个法律部门。
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条约、国际习惯、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条约。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人大国际法笔记第一章概论一、理论体系国家对国家私法国际及和习惯法主体之间金平等,自身制法自然人(法人)对自法私法具有可裁判性主体之上有更高权力国内法(公和私、普和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和法和国际经济法对策:涉外民商事关系(主体、总体、法律事实中的一个成两个为涉外的)特例1)涉港澳台的法律关系2)协议选择了中国的法院成仲裁机构的1、法律冲突的两种解决方法:1)冲突规范中国此实的规范过少,反有20条左右必须授引内国成外国的法律来解决——国际私法2)统一实体法运用国际条及和国际惯则采进行统一——国际经济法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3、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规范二、基本内容1、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各国民商事立法的差异2)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存在3)各国都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城外的效力2、渊源1)国内立法德国的立法模式将各部门冲突规范集合1890《民法实行法》法国的立法模式1804《法国民法典》将国际和法的分散列民法文章中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模式以文章的形成规定冲突规范问题2)国内例对于美英法国等来说《冲突法重述》3)国际条约能力优先而非适用优先,只有民商法领域内的国际条约才具有优先效力4)国际惯例只有立法上的惯例没有实际操作的惯例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来选择,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均无规定三、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1)对外国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重要,本国法院可以援引外国法2)外国人在内国及遵守其法律(冲突规范规定实用外国法)3)国涉信其财产豁免权制度(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限占上风)放弃一般都不是单方的,除非对本国极端有利4)各国对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决定权,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国际法中并夫一事不再理原则)5)运用各备战法律制度保证适用外国法不会损害三国2、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存在和体现各种国际制度三中外国人民法律地痊对等原则反报复措施3、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多国家对国际条约是间接适用,即只有在冲突时对适用国国条约。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国际法笔记整合版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1.普遍国际法: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2.一般国际法: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非国家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之间,以及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作为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1.主体不同,主要关于国家行为规范的法,也包括其他国际法主体,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至今仍存争议。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协议方式)或默示的同意(习惯法的形式)共同制定。
3.法律的实施、制裁手段不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自助,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
权威,除非国家同意。
“国际法是法律”①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
只是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权力是分散的,国际法是一种分权的法律秩序,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范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其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来实行。
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后果:违法国会受到制裁;受害国可行驶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获得的权力是无效的;要对受害国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的责任,战争的策动者承担国际刑事责任②国际实践表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表明大家对这种解决国际纠纷的方式表示认可③但是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的呼声渐涨,越来越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国际争端机制、WTO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机制等。
国际法自考笔记
国际法自考笔记一、学习国际法的小趣事哎呀,国际法这门课可真是个有趣又有点小头疼的家伙呢。
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规则和关系都在这儿被讨论。
就像有一次,我看到关于海洋法的部分,想着海里的那些事儿原来还有这么多讲究呀。
不同的海域划分,什么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之类的,就像在海里划分地盘一样,特别神奇。
二、国际法的重要概念1. 国家主权这可是国际法里超重要的概念呢。
国家主权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各种事务,别的国家不能随便干涉。
就好比你自己的小房间,你可以决定怎么布置,别人不能未经你同意就乱闯乱改。
2. 国际法主体主要就是国家啦,当然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也能算是国际法主体呢。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舞台上就像是一个个演员,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守各种国际法规则。
三、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这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哦。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它对各个成员国的权利义务、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等都做了规定,就像是一个大家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手册。
2. 国际习惯这个比较有趣,它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
就像大家都默认的一些做法,做的时间长了,就成了国际习惯法啦。
四、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这就像在学校里,不管是成绩好的还是成绩差的同学,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一样。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个前面也提到一点啦,就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只能由这个国家自己处理,其他国家不能瞎掺和。
要是违反了这个原则,就像是你跑到别人家里指手画脚,那肯定不行的。
五、国际法中的外交关系1.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豁免权呢。
比如说外交人员的住所不可侵犯,他们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等。
这就像是给外交人员穿上了一层保护衣,让他们能更好地开展外交工作。
2. 领事关系领事是负责保护本国侨民在驻在国的利益等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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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第一节概论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四、我国的有关立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二节(领海)基线一、基线(一)基线的概念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
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2、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三)沿海国可以交替使用各种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第三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旧称内海),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
其法律地位与领陆完全相同。
(图为渤海)第三节内水二、港口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包括陆域(码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第三节内水四、海湾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以横越水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如果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该水域即为海湾,否则不能视为海湾。
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湾内水域为内水。
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被各国历来公认为该国内水的海湾。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宽度1、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但是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外国飞机在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
2、领海的宽度过去主要有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1、概念: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2、主要的领海主权:A、属地优越权,由此产生的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管辖权;B、对资源、领空、航运的专属权利;C、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通过,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航行。
仅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或下锚。
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应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三)领海内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事件享有排他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限制。
1、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2、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外,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一、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行使必要管辖的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4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有权防止和惩治在其领陆领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海峡一、海峡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
第五节海峡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过制度(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二)过境通行制度(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三、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群岛水域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和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海道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第六节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可以延长到200海里。
若超过200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
第六节大陆架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目的对大陆架有固有的主权权利。
但是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大陆架公约的“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原则”和海洋法公约的“公平原则”。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异同(一)权利依据不同:宣告的与固有的。
(二)空间范围不同:不能超过与可能超过200海里。
(三)权利范围不同:所有资源与部分资源。
四、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平原则。
第七节专属经济区五、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我国大陆从北往南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我国享有的近海权利及其范围。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非常复杂公平原则和中间线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第八节公海一、公海的概念第八节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的原则:每条船都应有并只应有一个国籍,国家和船舶间应有“真正联系”。
(二)军舰的登临权和紧追权(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1.登临权:为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登临权。
2、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包含行使“必要且合理的武力”。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占海洋的65%。
2、法律地位:“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代表行使;“区域”上覆水域及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第九节国际海底区域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和平与安全、合作与了解;2、为全人类的利益;3、开放;4、顾及沿海国的利益;5、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以及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第七章复习题一、重要概念海洋法基线毗连区公海自由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二、思考题1.试述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2.试述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3.试述大陆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4.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哪些通行制度?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地球上空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又可分为领空和公空。
空气空间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层空间.(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适用于空气空间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二)国际航空法(航空法)的概念指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三)航空法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1、以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基本法律体系(基本原则、规则)宪章性文件。
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中国是成员之一。
2、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损害赔偿制度。
3、以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三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1.航空器的概念和国籍航空器是指以空气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