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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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三)沿海国可以交替使用各种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第三节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旧称内海),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领陆完全相同。(图为渤海)
第三节内水
二、港口
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包括陆域(码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第三节内水
四、海湾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以横越水曲曲口所划的直线为直径,向海岸划一半圆,如果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的面积,该水域即为海湾,否则不能视为海湾。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湾内水域为内水。
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被各国历来公认为该国内水的海湾。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和宽度
1、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它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但是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外国飞机在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2、领海的宽度
过去主要有大炮射程说和三海里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1、概念: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2、主要的领海主权:A、属地优越权,由此产生的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管辖权;B、对资源、领空、航运的专属权利;C、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通过,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航行。仅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下才能停船或下锚。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应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事件享有排他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限制。
1、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2、民事管辖权:除特定情况外,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一、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行使必要管辖的海域,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4海里。
第四节领海和毗连区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有权防止和惩治在其领陆领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海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