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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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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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笔记整理难点重点: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

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对国家承认的掌握?条件:对象为国家实体;被承认的新国家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方式:明示,默示效果;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承认立法,司法,行政效力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1〃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的,属于承认一个新的国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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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公法学 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2.H. 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Vol. I, B. 3.J. 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导论》), 9th edition,
第五章 国际法的主体 The Subje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主体有基本的 认识,了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以及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问 题。 学习重点: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问题 学习难点: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大纲
Sons Limited, 1957, pp.137-138. 7.[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国际法基础》,朱奇武等译,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页。 8. [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759—760页。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为何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都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3. 如何理解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这种保守说:持一种开放的“个人主体地位未定论”观点, 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 我国:90年代以前否定、90年代以后亦开始接受“个人主体 地位未定论”观点
二、法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非政府的民间国际组织:传统理论认为他们只是国内法上的 法人,也有学者认为应保障其一定的国际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调控的必要性已 得到承认,但由此而提出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消极和积极的 主体地位问题,仍存在争议 企业法人与一国间的“国际契约”问题:对这类“国际企契 约”是否属于“准国际条约”仍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联合企业问题:既非普通的国内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政府 间国际组织,介于二者之间,从而对主体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

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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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第二章 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 (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1、内容:不经过外国的同意(1)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国际法导论(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 (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3)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①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②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③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④一国代表没有出庭。

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包括 (1)国家明示同意;(2)国家默示同意:国家专门拨出或指定某项财产用于清偿。

二、国家领土(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 1、完全排他的主权 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

(3)条约限制(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四)河流制度1、内河和内海:需经同意;2、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3、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界河: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 (一)海洋1、和平利用2、所有国家的科考自由3、冻结领土要求4、水域是公海(三)外层空间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 (3)交还 (4)消除危险 3、责任制度 四、国际环境保护(一)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 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 (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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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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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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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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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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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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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编撰1、学说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国际公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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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国际公法中的“国”是指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1.(1)(2) 2. 3. 4. 5. 6.1(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不允许保留【联合国宪章和WTO 多边协议不允许保留】 (2)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如:“本条约第xx 条不允许保留”)(3)保留违反条约宗旨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先约后约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应试时看清设定的是 权利还是义务5、条约的解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宪法无规定)【执行豁免(21【司考观点:我国主张国家主权绝对豁免】2、二、国际法 律责任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既享有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民通142条)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 诸协议(属行政性质的条约,不能直接适用)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2 【志】(3;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的决议、采取制裁措施等,向联大推荐新会员、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开除会员国】【程序性事项:任意9个理事国同意票。

非程序性事项:五大国+至少四个非常任理事国同意】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贸】(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6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6

第十四章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一、什么是国际争端?1、狭义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广义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3、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同一性质的争端,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边界处理)二、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有哪些?(一)强制的和非强制的解决方法强制的: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的:外交的和法律的解决方法(二)外交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2、斡旋与调停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1905年日俄战争,美国总统斡旋缔结《朴茨茅斯和约》3、调查与调解(和解)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07年《海牙公约》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常设性只适用于同美国缔结有这类条约的国家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和解:适用于“凡不能以外交方式解决的缔约国之间的各种争端”,和解委员会。

(三)法律解决方法1、仲裁(1)定义: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2)特点以自愿管辖为基础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诚心遵从裁决的义务但是道义性质的,靠自愿履行2、国际法院的裁判常设性法院《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1)国际法院的组织15名法官;专案法官(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①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对事管辖: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建议性(3)审案组织形式全庭分庭:特种案件分庭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4)适用法律:国际法(5)诉讼程序起诉:特别协定通知请求书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6)判决约束力;解释或复核(7)性质、地位与未来二、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否符合国际法?(一)法理角度中菲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有关规定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2014年9月29日在联大一般性辩论就南海争端发表看法:德尔罗萨里奥指出,菲律宾认为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核心文书,在南中国海紧张局势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菲律宾将事件诉诸于法律的方式,以求解决争端。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

国际公法讲义(重排)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海牙公约目的在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但存在下列缺陷: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英美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③内容较繁琐,有些概念晦涩难解。

由于以上不足,参加的国家也并不多,影响有限。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文简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英文简称CISG)。

CISG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1个国家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达成的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统一实体法条约。

1.CISG的结构。

CISG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为CISG的适用范围以及总则(第1-13条);第二部分关于合同的成立(第14-24条);第三部分为货物买卖(第25-88条);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89-101条)。

2.CISG的适用范围。

(1) 缔约国中营业地点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以“营业地标准”而非国籍判断合同的国际性。

(2) 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

(3) 适用于货物买卖。

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②经由拍卖的买卖;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⑥电力的买卖。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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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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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1、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具有拘束力。

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有强制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采取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2、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3、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注意:司法判例和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但它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4、契约性条约,一般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权利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由多国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

5、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A、国家外交文件;B、国家内部行为;C、国内法、国内法院判决、行政命令;D国际组织实践(国际决议、宣言、国际法院判例)注意:国际法学者著作,不能作为国际习惯确立和存在的证据。

6、目前,从事国际法官方编纂的最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7、当国内法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在民商事范围内,一般适用国际条约,但申明保留的除外。

注意:国际惯例不在此列。

8、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9、我国参加、缔结的条约在国内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A 、可以直接使用,主要在民商法范围内; B 、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 C 、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注意:有关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一律不得直接适用。

10、构成国际法的必备条件:A 、适用于所有国家;B 、是构成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 C 、为国际社会所公认;D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E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11、种族隔离是违反国际法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政问题。

12、国际法基本原则:A 、主权平等;B 、不干涉内政;C 、互不侵犯;D 、平等互利; E 、民族平等和自决; F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G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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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中国大陆驻洛杉矶总领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遭遇车祸案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中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人全部为中国公民,6人遇难,9人受伤。

同车美籍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获悉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核实身份、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

总领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开展工作,了解详情,看望伤员。

工作组随后赶赴拉斯维加斯,与各有关部门紧急会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遗物,协助伤者认领财物。

美国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协助,中国驻美大使馆、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

伤者对中国政府的关心和总领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正式的——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半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非正式——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概念: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特别使团公约》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中国大陆1975年加入并提出保留。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国家最高代表。

总统、主席、皇帝、国王、苏丹、大公、埃米尔等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参加国际会议2.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行政院、国务院、内阁等,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职权: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3.外交部门: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外交部、外务省、国务院(美国)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关保持经常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合法权益。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国外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但不能滥用特权,否则主权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其停留。

1967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加拿大进行正式访问时发表的演说被认为支持魁北克省分离主义,是对加拿大内政的干涉,于是戴高乐不得不终止访问。

1987年4月,美国司法部宣布,由于奥地利总统瓦尔德海姆在二战期间的活动,美国将其列入禁止以私人身份进入美国的人的名单。

这是比较罕见的一国采取正式行动禁止一个友好国家的元首进入其领土。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的协议,各国依照主权原则自行决定(二)使馆的职务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于国际法许可之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科学关系;(三)使馆人员的类别1. 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专员等2.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3.事务职员: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维修工、清洁工等(四)使馆馆长的等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区别于临时代办,是大使、公使、代办缺位时暂时代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1、使馆馆长、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无需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自由派遣其他使馆职员3、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任期届满2、召回3、外交关系断绝4、革命后出现新政府三、特别使团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使团。

1、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2、不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3、国际组织也可派遣外交使团四、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成员包括各国使馆馆长、馆员、家属。

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五、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成员国的常驻使团、非成员国的常驻使团六、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1956年至1971年,美国在匈牙利的大使馆给予明曾蒂主教以外交庇护;1966年,英国在加纳的使馆给予宾先生以外交庇护;1973年,智利的阿连德总统因政变被推翻后,瑞典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大使馆给予数百名智利避难者以外交保护。

这些事例使得有人认为,如果有迫切的人道理由,大使馆有权对避难者行使外交保护。

但是外交庇护本质上是侵犯国家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行为,现代国际法从未给予承认。

使馆不得将外交庇护用作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是派遣国对接受国的一项绝对义务。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根据概念:按照国际习惯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理论依据:治外法权、代表性说与职务需要说法律根据: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绝对不得侵犯3、通讯绝对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受特别尊重和保护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豁免(派遣国同意及个人愿意除外)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别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四、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五、中国大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条例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第四节领事关系法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以涉嫌谋杀罪逮捕了一名巴拉圭公民布里尔德,判处死刑,定于1998年4月14日执行。

有关法院以国内法中的“程序缺失”为由否决其上诉、申请人身保护令等。

其间,美国弗吉尼亚州既未告知其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享有的权利,也未将此事通知巴拉圭驻美领事馆,以至于巴方到1996年才从自身渠道获悉此事。

1998年4月3日,巴拉圭以美方违反《公约》为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在案件进程中承认自己的确违反了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向巴方道歉。

但由于死刑已经执行,巴方决定不再继续诉讼,本案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一、概述(一)领事与领事关系概念: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是国家间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联系、有区别:代表性、职能与活动范围、特权及豁免(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事馆的设立:以国家间协议为之三、领事职务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增进和发展友好关系调查和报告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司监督、检查、协助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航行人员其他职责四、领馆人员1.类别: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2.等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3.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其他领馆人员,由派遣国自由委派4.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五、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在一定限度内,公用部分;灾害时推定馆长已同意;可以为国防公共用途征用。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6.免纳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国徽(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得侵犯: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照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2.管辖豁免: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3.作证义务免除: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4.免除捐税、关税,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领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七、中国大陆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主要内容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基本一致,在某些方面新规定或必要补充第五节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一、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1.谋杀、绑架应受国际保护人员2.暴力攻击其公用馆舍、私人寓所、交通工具,因而可能危及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这类攻击4.企图进行任何此类攻击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二、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国际法机制1.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犯罪性质和行为2.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是国内法上的犯罪(中国台湾《刑法》危害国交罪)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防止侵害罪行司法合作引渡合作第十三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Treaty” means an inter 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特征: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个人和法人不含;标准是国际法,但受到国内法支配;内容是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区别于单纯的政治宣言(不包含具体权利义务则不是条约);一般以书面形式(不完全否认口头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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