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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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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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第四章国法上的居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top↑第六章领土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七章国际海洋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第八章国际航空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第九章外层空间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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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他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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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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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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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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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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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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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以其本人的 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当事人,这时, 国际货运代理不仅要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 负责,还要为完成使命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①迟延运输责任。 ②货物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间的连带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法律 责任
· 无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无论代理 人在订约时是否说明了本人的存在,只要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合法代理,其后果最终 都归于本人,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
6.1.6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外贸公司充当国
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与外商 签订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一定佣金 或手续费的制度。
6.3.3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1. 依法经营 2. 按章收费
关键概念
· 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 代理关
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 业务经营范围 民事法律地位 责任 除外责 任 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资质 行为规范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菲亚塔)将其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 国际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
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 报 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 我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取得报酬的行业。”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熟悉代理权的产生、内容和代理关 系的终止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业务范 围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 险的防范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导致损害所产生的民事侵权关系。 (3)归责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4)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性质。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

国际法前六章总结国际渊源含义: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院规约》38条:书P71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注意:“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2)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第一,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第二,有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一是通例或常例,它是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这些通例或常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它们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第三,构成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称法律确信(3)国际法的其它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2)国际司法判例: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

(3)权威公法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

(4)国际组织的决议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4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5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待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判决。

【精品】三国法思维导图

【精品】三国法思维导图

三国法思维导图国际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重要考点:(1)国际法的渊源;(2)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3)国际法基本原则。

复习策略:将本章和第六章的知识点合并掌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实践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

国际法· 国际法律责任重要考点:(1)国家主权豁免制度;(2)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3)联合国安理会;(4)行为归因于国家;(5)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重要考点:(1)河流制度;(2)领空制度;(3)领土主权的取得;(4)海洋水域的划分和各部分法律制度;(5)大陆架制度;(6)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7)外空登记、营救和责任制度;(8)大气环保法律制度。

复习策略:海洋法比较容易混淆,先结合教材中的图示梳理清楚海洋各区域的划分再对应记忆相应的制度。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个人重要考点:(1)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外交保护制度; (3)引渡制度; (4)庇护制度。

复习策略:结合重点法条掌握国籍制度和引渡制度。

国际法·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重要考点:(1)使领馆人员的派遣和任职;(2)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4)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复习策略: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容易混淆,要结合本章的各个图示掌握使领馆特权与豁免的区别,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国际法· 条约法国际法· 条约法重要考点:(1)全权证书;(2)条约的批准、加入和接受;(3)条约保留制度;(4)条约冲突的解决。

复习策略:结合我国《缔约程序法》掌握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重要考点:(1)国际法院;(2)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

知识铺垫:掌握国际法院制度要以第二章联合国法律体系为基础。

国际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重要考点:(1)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2)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3)战俘待遇。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一部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的每一个国际不法行为都会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第二条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行为是由下列作为或者不作为构成的,就产生了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1)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该国家;(2)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三条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为国际法所规范。

其认定不受国内法把同一行为认定为合法所影响。

第二章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第四条国家机关的行为(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国际法下都应当被看作是该国的行为,不管该机关行使的是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其他职能,不管它在国内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如何,也不管它是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机关还是作为该国地方政府的一个机关。

(2)一个机关包括根据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五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ARTICLE 6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The conduct of organs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a State by another State shall be considered an act of the former Sta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第七条超越授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八条为一国所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九条在缺乏或者没有获得正式授权情形下做出的行为(应当看作国家行为)……第十条叛乱或其他运动行为(不应看作国家行为)……第十一条为一国自己所承认并采取的行为(不应看作国家行为)……第三章违背国际义务第十二条违背国际义务的发生如果一国的行为与其国际义务所要求它做出的行为不一致,就发生了该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不管有关义务的起源和性质如何。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 箱,价格为2500 美元/CIF中东某港,5-7 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 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 )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 月18 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 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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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C.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肆意侵犯外国的利益,国家负责
(二)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确定是为帮助、协助他国进行不法行为,则帮助、协助本身构成不法行为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从事国际不法行为,行
使指挥或控制权的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须负责任
※不妨碍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强行法义务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侵略的义务
2.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灭绝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奴隶制度灭绝种族种
族隔离
3.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
海洋
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的性质: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1.其活动是由国家或实体在其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其活动通常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都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赔偿
第四节国际法律责任的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
1.同意以该行为不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为限;经一国同意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家据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而产生的义务
2.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自卫行为
一般对抗措施:由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对抗行为限于非武力方式:经济制裁、断绝邦交
自卫行为:受到他国的武力侵略和武力攻击时,受害国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武力反击行为
3.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极端为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或者该行为可能引起相同或者更大的暂按,则不应排除行为的不合法性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对地球表面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行为国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过失
以下情况免除:
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过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过的空间物
体或其所在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发射国没有过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五节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只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从而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国家
2.恢复原则
3.赔偿
4.道歉
二、国际损害的责任形式
主要是赔偿:国家的赔偿责任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营人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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