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包括: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国际罪行
依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哪 项? A.侮辱他国外交代表 B.侮辱他国国旗 C.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D.贩卖奴隶
根据国际法,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背国际义务 而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包括哪几项? A.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 义务 B.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全人类环境有根本 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C.严重违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 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D.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 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 最严厉 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 国主权、政治独立和主权完整,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危害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 责任国
2. 恢复原状 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 或虽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方法作出替代物 的情况
3. 赔偿 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 的货币或物质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 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 又称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 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特点:
①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虽然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 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②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不仅国际不 当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而且某些国际 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如果其对他国产生了 损害性后果,也会引起国际责任。 ③国家应对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国 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 习惯法规则。
4.道歉 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国造成 的非物质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补偿 特别适用于损害他国荣誉和尊严的国际 不当行为
5.刑事责任 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际秩序。
当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这些规则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违反义务或规则时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通过确立国家违法行为的后果,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利益影响深远,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针对的是非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际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国家或个人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方受到的损失。
3.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针对的是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采取政治手段,如制裁措施、外交斡旋等,以迫使违法国家改正错误。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
即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如何,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没有特权或免责权。
2.违法行为国际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过失的或无过错的,只要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即可构成违法行为。
3.损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特定主体的损害,才能构成国际法律责任。
损害可以是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或名誉损害等,而且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定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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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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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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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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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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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国际法律责任
? 《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意义: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
?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 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法人和个人等。
? 2.根据: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
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 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 ? 3.目的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 简称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 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 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 务。
案例: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 国边界十余公里) ,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 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 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 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 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 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 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 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 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 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 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 两次作出裁决。
第十章 国家责任法
(四)危难和紧急情况 所谓危难,就是指行为人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为拯救其
生命或受其监护者的生命,仅能做违背义务的行为,别无他法。 一般情况下,危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除非有关行为
是“保护该国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 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有极其严重的危险存在。
另外,援引危急情况,作为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国际强制性规范。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
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 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 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 正确的?(2006-1-77)
个人的行为,一般来说,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家。纯粹的私人行为不能归责于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别国的行为也可能归责于本国。
科孚海峡案 1946年,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时,触到水雷被炸 沉,导致重大伤亡和损失。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有 义务把雷区情况通知他国船舶,以维持航行安全,因此, 阿尔巴尼亚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责,并应对此事件造成的 损失及人员伤亡负赔偿责任。国际法院判阿尔巴尼亚赔偿 843947英镑。
第二节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概念 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责任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生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不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 但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行为; 第二,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是一致的,一般不包 括个人、法人等私人实体; 第三,是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强制性。
加罗林号案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 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 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拿大当 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 国斯洛塞港,捕获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 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中,有两名 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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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 为,归于后一国。 (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 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 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 (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 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 (7) 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
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 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 (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 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 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 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 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 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 责任说)
1、继续履行义务 2、停止不法行为 3、保证不再重犯 4、赔偿(reparation) (1)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 (2)补偿(compensation): 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 (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 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 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 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
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 1、缔约国的指控 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 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
国际法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3) 赔偿。
6、 对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心内容。
7、 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等方式。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首先,关于预防危险活动跨界损害问题。2001年的《预防危害活动的跨界的条款草案》。,是指在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危险活动的核准和管制方面的预防责任。
4) 确保提供赔偿。
5) 要求国家为此制定国内法规并进行区域或国际合作。
第四节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1、国际法上的国籍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涉及国家的刑事责任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国际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国际公约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况且,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害删除了“国家罪行”的概念,对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未作规定。
其次,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问题。《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时跨界损害,注重的是一国境内的活动在另一国管辖范围内引起的损害。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跨界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2) 确立了严格责任制。
3) 明确了国家、经营者以及其他实体分担损失的原则。
国际法 第九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1、 国际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家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则。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主的民族等非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国际法律责任》PPT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案例】阿克毛案 2007年9月12日凌晨,英国人阿克毛从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公斤海洛 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当场查获。 英国驻华使馆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根据我国有关法 律,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 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 英方的要求被予以拒绝。在此之后长达六个 月的时间里,英国政府先后十次和中国就此 案交涉,希望阿克毛能够被赦免。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国家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违背 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基于所违背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 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 illegal act)和国际罪行 (international crime)。
【案例】诺伊斯案 朱安迪斯村为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市近郊的一个村落,只有很少居 民。1927年6月19日,巴拿马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举行集会, 事先知悉的巴拿马市当局并没有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但当获悉聚集 在朱安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时,巴拿马市当局派出了 增援警察。 当日下午,美国公民诺伊斯在巴拿马境内开车穿过朱安迪斯村返回 巴拿马市。由于交通被阻塞,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突然聚集的人群 打碎了车窗,对诺伊斯进行攻击。当时驻朱安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 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后,警官跳上车 的踏脚板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 去。但诺伊斯在离开朱安迪斯村后不远,又一次遭到了攻击,被迫使 把车驶离公路并掉进了沟渠。此后,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 警察救起。事后巴拿马市当局未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 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 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致使本国公民诺伊斯遭到巴 拿马国民攻击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 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问题:巴拿马当局是否已尽到对诺伊斯的保护义务?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尤曼斯案(美国/墨西哥) 1926年,因墨西哥国内发生骚乱,由墨西哥 10名士兵组成的支队在1名军官的率领下,奉命 前往安岗谷矿山保护被骚乱威胁的美国人的安 全。但墨西哥士兵不仅未对美国人提供保护, 反而将美国人尤曼斯击毙,并杀害了另外两名 美国人。事后美、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案例】凯尔案(Caire Case,法国/墨西哥) 在墨西哥国内骚乱中,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 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拒绝后, 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中予以枪杀。事后 法、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 问题:墨西哥军人在上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 是否导致其国家承担责任?
(一)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 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 3、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拒绝司法(refusal of jurisdiction): 拒绝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明显司法 不公、不按法律程序拖延或简单处理、拒绝 执行判决 4、军队的不法行为 5、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不法行为 6、外交代表的不法行为
问题:德国政府以国内法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新闻]中国处决日本毒贩 日首相表示遗憾 环球网记者报道:日本的各大媒体6日早间纷纷报道日 本毒贩赤野光信已于6日早间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被 执行死刑。日本首相对此表示称“遗憾”。 据日本《产经新闻》6日报道称,日本公民赤野光信 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6日早间,日本驻中国 大连的领事馆收到了中国方面的通知,通知称中国有关方 面已经于北京时间6日早9点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对 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产经新闻》称中方很有可能是采 取了药物注射的执行办法。与此同时,赤野光信的家人在 5日与其最后一次会面。 《产经新闻》还称,除了赤野光信以外,还有3名贩 毒的日本人也即将被处死。分别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 森胜男。这3名死刑犯将会在8日被执行死刑。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首先官邸前就此事表达看法说: “(处决一事)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不同,在日本方面看来, 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是,也有一些为难和无奈的地 方。” 问题: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交涉与日本首相的“遗憾”?
第五章:国际法律责任PPT课件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 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 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 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 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 确的?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一第30题)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解与意义
(一)概念
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 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 括其他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 法行为,也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或政治责任,
巨大的熊熊燃烧的火球在加拿大的黄刀市上空 降下,转眼之间,它消失在冰雪覆盖的苍茫大 地上。这个“怪物”就是苏联1977年9月18日 发射的核动力军用侦察卫星——“宇宙-954 号”。“宇宙-954号”重达5吨,载有核燃料 45公斤。为了消除放射性可能造成的污染,加 拿大国防部和原子能控制局当天下午就派出军 队和科研人员前去调查。根据电子计算机运算 结果,“宇宙-954号”卫星重新进入大气层时 曾经飞越黄刀市上空。穿过大奴湖,朝着东北 方向的贝克湖坠落。
“误炸”是谎言
5月7日凌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用三 枚导弹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3人死 亡,20多人受伤,馆舍严重损坏。第一枚导弹 掀掉使馆的外建筑;第二枚导弹从五楼直接贯 穿到地下室;第三枚导弹则专门炸从使馆救出 来的人员。北约的血腥暴行发生后,北约官员 和发言人等都狡辩说,北约导弹“误击”目标, 并偶然袭击了中国使馆,“误击”是难免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为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为承担。
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都有所扩⼤。
在主体⽅⾯,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此为,第⼆次世界⼤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责任追究⾄个⼈。
在客体⽅⾯,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害的⾏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配之下。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项重要制度。
善意履⾏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定的后果”。
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
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时期内都由西⽅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
⽽在⼆战后国际关系发⽣了深刻变⾰,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些维护西⽅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
例如在当地救济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法缔结⼀项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
⾄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每⼀国际不法⾏为或损害⾏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项原则。
国际不法⾏为是指⼀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为,它包括⼀般国际不法⾏为和国际罪⾏。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互动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或者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原则:1. 违反国际义务原则:国家有责任遵守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不干涉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违反不干涉原则的国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预防和制止国际犯罪原则: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国际犯罪的发生,如恐怖主义、海盗行为等。
4. 赔偿原则: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或者不作为给其他国家造成为了伤害,该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具体内容:1. 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和促进人权。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规定,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需要采取措施修正违法行为。
2. 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人道法规定,如使用化学武器或者虐待战俘,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反国际环境法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环境法规定,如非法捕捞或者污染海洋,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需要采取措施修正违法行为。
4. 违反国际人道援助原则的责任:国家有责任在灾难和紧急情况下提供人道援助。
如果一个国家妨碍或者限制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提供人道援助,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实施和解决:1. 国家间商议和谈判: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其他国家可以通过商议和谈判解决争议,并要求违法国家采取纠正措施。
2. 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如果国家之间无法通过商议解决争议,它们可以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便得到公正的裁决。
3. 制裁和制裁机制:国际社会可以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实施制裁,如经济制裁、武器禁运等,以迫使其改变行为。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五讲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意义:(1)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国际法律秩序;(3)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特征:1、主体:基本与国际法主体一致;2、依据: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3、目的: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1、主体:类型在增加;2、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在增加;3、根据扩大: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
4、形式和方法发展。
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的概念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单独行为和牵连行为1、单独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孤独号案”“科孚海峡案”(2)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2、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1)援助或协助;(2)指挥或控制;(3)胁迫;三、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该行为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3)大规模地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过失责任说和结果责任说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第九章国际法律责任第⼀节概述1、国际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家不法⾏为或其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则。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且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的民主的民族等⾮国家实体。
2)国际法律责任产⽣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为,⽽且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的损害⾏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种法律责任。
2、国际法律责任的意义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追究⼀国违背其国际义务⽽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各国覆⾏其国际义务的外在动⼒。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国际法律责任的编纂: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法不加禁⽌的⾏为所产⽣的损害性后果的国籍责任问条款草案、《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4、国家责任法的编纂⼯作,可以追溯到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的海⽛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节国家队国际不法⾏为的责任1、国际不法⾏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为归国家。
可以归单⼀国家⾏为、⼀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
2)违背国家义务。
如果⼀国的⾏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他的要求,那么该⾏为即为违背国际义务的⾏为。
2、可以归单⼀国家的⾏为:1)⼀国的国家机关⾏为。
2)⾏使政府权利要素权利要素的⼈或实体的⾏为。
3)由另⼀国交由⼀国⽀配的机关的⾏为。
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的⾏为。
5)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为。
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为。
8)经⼀国确认并当作为其本⾝⾏为的⾏为。
3、⼀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为:1)⼀国援助另⼀国实施不发的⾏为;2)⼀国指挥和控制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3)⼀国胁迫另⼀国实施国际不法⾏为。
4、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况:1)同意。
2)⾃卫。
3)饭措施。
4)不可抵抗;5)危难。
5、国家形式的责任:1)停⽌不法⾏为。
2)保证不重犯。
3)赔偿。
6、对⼀国国际不法⾏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国家责任法的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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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刑事责任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
(一)国际罪行的概念
指国际刑法各渊源所规定的犯 罪行为。即国际刑法公约所规定 的犯罪行为。
国际罪行的特征:
是国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理论上主体的多元化,包括个人、 国家和国际组织; 危害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对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 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 纽伦堡、远东审判和沈阳审判; 对前南及前智利领导人的审 判…
2、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 对人不溯及既往原则; 个人刑事原则;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
思考题:
1、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
(二)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 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指某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于国际 责任的主体。 (1)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 (2)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2、客观要件
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 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 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
法律后果比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 的多;
实质上是严重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 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国际刑事责任
1、国际刑事责任法律基础 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 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 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是国际 社会公认的并在国际刑法规范 中得到确认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国际罪行是否产生 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是有 争议的。
(三)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 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经营者个人 或法人;
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但行为造成了损害。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 及免责事由
责任形式:终止损害行为;道歉; 恢复原壮;赔偿损失。(案例)
免责事由:国内暴乱、战争、自 然灾害、不可抗力、时效等。
2、简述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
3、简述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与国 际不法行为责任之间的异同。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Zhang Lijuan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 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 之一。
特征:
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产生的根据的多样性; 性质具有特殊性;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 就不受限制; 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 元性。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和司法裁决。 已形成的原则性国际赔偿制度: 1、绝对的国家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 3、营运人的赔偿制度; “特雷尔也冶炼厂仲裁案”
(三)国际不法责任的免除
同意(consent); 对抗措(countermeasures);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event); 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 and the state of necessity);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
限制主权; 赔偿(repara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补偿(compensation); 道歉(satisfaction); 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四、国际损害责任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法律渊源在不断地丰富;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 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