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新)
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
众所周知,日本国土面积狭小,资源贫乏,对外贸易的99.7%依赖于海上运输,40%的食物蛋白质依靠海产品,同时,日本四周被海洋包围,所以,为维持社会生存和经济文化等的发展,重视海洋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是日本的必然选择。
为此,日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海洋问题,尤其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海洋政策与法制方面从不懈怠,不遗余力。
这种情况在近期特别明显。
2007年4月20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的以《海洋基本法草案》为基础的《海洋基本法》(2007年4月27日公布,2007年7月20日起实施)。
〔1〕《海洋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法规已经形成,这是日本海洋开发审议会自1980年提出必须制定海洋基本法后,经过27年的努力才实现的成果,所以受到了日本人民的广泛关注。
在《海洋基本法》中应引起注意的内容是,日本创设了综合海洋政策研究本部。
例如,《海洋基本法》第29条规定,为集中而综合地推进海洋政策的实施,在内阁设置综合海洋政策本部。
对于该机构的职责,根据《海洋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为:推进海洋基本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海洋基本计划,统一调整相关行政机构实施的政策;策划、起草和综合调整海洋方面的重要政策。
关于该机构的组成,《海洋基本法》第31—34条规定,综合海洋政策本部由本部长、副部长及其他成员组成;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金永明*内容摘要:日本是一个高度重视海洋问题的国家之一。
因为日本的地理环境和资源境况及对外贸易等需要日本开发与利用及保护海洋。
为此,日本一直以来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制定海洋政策和法制,以构筑和完善相关海洋体制与机制。
近年,日本在海洋问题上的政策与措施及其力度均相当频繁和重视,内容主要涉及争议海域安全设施的设置、根据《海洋基本法》制定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规划布局海洋问题、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申请以扩大大陆架面积,以及惩治索马里海盗行为的立法以维护国际海道安全等方面。
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理论和方法的新进展
点: 一是 陆 地边 界 只 影响 两 个 国家 , 因为 它 只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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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分两 个相邻 的政 治 实体 。 海洋 边界 却能 够影 响
在 现 代国 际海 洋法 中 . 国家 之 间海 洋边界 的
划 定 已成 为当前 海洋 国 家实 践的一 个 重要 部分 ,
东北 亚 区域 在内 , 世界 上有 许 多海洋 边 界尚需 要
划 出 , 界协 定需 要 签署 。 边 二 、国际海 洋划 界理 论 和法律 的 目前 状况 公约 生 效 后 , 要求 海 洋 边界 划 定 的标 准 更 加 具 体化 和 统 一化 。有 关 专 家认 为,《 约 公 产生 的 法律 制 度将 促 进 海 洋法 进 一步 发展 以 及 多边 机制 的完 善 , 够有 效地 遏制 各沿 海 国传 统 能
沿 海 国 不 断 地 进 行 的 划 界 实 践 , 洋 划 界 的 理 论 海 和 方 法 在 逐 步 成 熟 ,然 而 至 今 , 公 约 》 关 于 划
国 际 法 院 与 仲 裁 法 庭 的 审 判 一 直 指 导 着 海
域 划 界 实 践 者 以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海 洋 划 界 , 是 它 但
们 都 没 有 想 出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办 法 , 其 是 在 划 界 尤 双 边 谈 判 中 。 在 16 9 9年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例 中 国 际 法 院 发 现 ,9 8年 大 陆 架 公 约 中等 距 离 + 特 15 殊 情 况 规 则 反 映 出 习 惯 国 际法 , 导 致 了 公 平 原 并 则 的 发 展 。 在 18 9 5年 马 耳 他 一 利 比பைடு நூலகம்亚 案 例 中 ,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的新举措
气候变化:全球 变暖、极端天气 事件等
自然灾害:地震、 洪水、台风等
挑战:人类社会 和经济发展面临 巨大压力
应对措施:减少温室 气体排放、发展可再 生能源、加强灾害预 警和应急管理等
减少碳排放:通过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 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 新举措
汇报人:XX
目录
全球环境保护的背景 和重要性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 的新措施
国际合作在环境保护 中的作用
企业和个人在环保中 的责任和行动
未来环境保护的趋势 和展望
全球环境保护的背 景和重要性
气候变化:全球变暖、极端天气事件增 多
生物多样性丧失:物种灭绝速度加快
水资源短缺:全球水资源紧张,水质下 降
实施和推广
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节能、环保、低碳的建筑设计 智能环保设备的研发:用于监测、治理、回收等环保领域的智能设备 环保材料的创新: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环保材料
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 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环保技术的创新和突破 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挑战:各国环保政策差异大,合作难度高 挑战: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合作紧迫性增加 前景:国际合作在环保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前景:全球环保合作有望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企业和个人在环保 中的责任和行动
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 会、环境协调发展
企业环保责任:减少污染、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保公益事业: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各种环保活动,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调整和支配全面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规则,建立起一种全面、公平和可行的世界海洋新秩序和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杰出贡献。
它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
但是,由于国际法是动态的,是谈判折衷、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的产物,海洋法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内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
如,那些是属于新发展,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关键词:海洋法、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由于海洋在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军事和政治上的作用不断上升,世界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关注与日俱增。
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这是历史的定论。
西班牙曾凭借其无敌的舰队攫取了滚滚财富;大不列颠的坚船利炮也为其打开过世界的所有门户;而今,悬挂着星条旗的舰队随时都会出现在全球任何一处与“美国利益”有关的地方。
每个有作为的民族在看到这条历史踪迹时都不应,也不会无动于衷。
马克思曾说过:不能想象一个伟大的民族能够与海洋相隔绝。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法典和海洋宪章。
它对所有海洋法问题均作了规定,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新的海洋秩序。
新的海洋秩序主要是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对占地球面积约70·78%的海洋进行了划分,确立了国家管辖范围的海1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期间的海洋政策,第2页。
域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两大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为了总体上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公约设立了不同功能的海洋区域以及各国在各个区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
浅议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摘要:国际海洋法在近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和国际海洋法取得的发展相比,我国的海洋法发展相对滞后,并且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政府也已经越来越重视海洋权益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但就现状而言仍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就我国如何更好应对海洋法的新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提出笔者的管见。
关键词:海洋法海洋权益综合管理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近几十年中,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形成了许多新的国际海洋法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从整体上反映了海洋法发展的几个新的趋势--经济市场化、生态和资源化、专业化和技术化” [1] 。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对海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重视,”海洋的综合保护和综合管理也成为了新近海洋开发研究的新潮流。
” [2]与这些新的要求相比,我国海洋事业的现状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加强与完善,以更好应对海洋法新发展的挑战:一、加强海洋法制的建设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海洋法体系,但仍然很不完善,这将很不利于我国适应新世纪的国际海洋事务发展。
首先,要加强我国关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更多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的立法,主要涉及对海洋的管理和保护,但很少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经济性特征不足,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海洋立法的资源化和经济市场化的趋势。
[3]同时,在有限的资源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平衡,即对传统资源如渔业和石油等规定较全面,但对新资源如新型矿产、海洋能源等的法律规制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
[4] 再次,立法在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生态性体现,例如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对资源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涉及依然较少,对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体现更是十分微弱。
[5]因此,我国应迅速调整国内立法,加强针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将立法理念从政治性、行政性转到经济性上来,使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对已有法律法规,如有关渔业和水下遗产保护的立法要积极调整,以应对新公约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加对如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等新型资源和对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使这些新型领域也能有法可依。
中国新的海洋法
中国新的海洋法中国新的海洋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要法律随着中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也越来越重视。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针对中国海洋事业全面展开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发展的重要法律。
一、海洋权益保障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众多海洋资源的国家,海洋权益的保障是国家的重要利益。
新海洋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划界范围和权利,以及作为世界海洋大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加强了对中国海洋领土的合法性维护,也为中国在海洋事业中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最为丰富多彩的生态系统之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新海洋法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力度,具体提出了对于在中国海域内的污染物和偷捕捞行为的处罚,加强了对于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证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三、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新海洋法为对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产提供了法律基础,为中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保障。
一方面,新海洋法中针对海洋资源开发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环境保护标准,更好地保护了海洋环境和资源;另一方面,它也鼓励海洋科技的持续创新,推动海洋互利合作,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中国新海洋法站在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对于维护国家海洋领土主权和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海洋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作者:张海文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01期主持人:张海文(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已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中。
本专题共三篇文章,其中张海文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一文,分析了我国海洋安全面临的新挑战,指出我国海洋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提出完善海洋法治体系、加强涉外海洋法治建设能力等建议。
马方的《系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一文,分析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新格局,梳理了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系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的路径。
杨郁娟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一文,运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分析了智慧侦查的功能定位、体系架构及行动逻辑。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诸多领域。
本专题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分别对不同领域的相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科学把握国家安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提供学理支撑。
〔摘要〕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海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看,我国海洋安全面临着复杂的新形势和新挑战,需综合施策予以应对,法治应对是其中必然之选。
提升维护国家海洋安全的法治化水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统筹谋划国家海洋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法治思想,海洋安全,海洋法治〔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1-0005-07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国际格局正在进行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和平与发展虽然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1〕45。
最新 新时期下我国海洋观和海洋政策的变革-精品
海洋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是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的,同时又会对国家的经济基础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以下是由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海洋观与海洋政策的,欢迎阅读查看。
随着历史跨入21世纪,海洋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各国对海洋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谁在海洋开发与管理上占有先机,谁将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时,对以往的海洋政策进行梳理,对未来的海洋政策做出规划,是各国眼下的当务之急。
中国是海洋大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辽阔的海域,丰富的海洋资源,海洋在社会发展与国民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历史地位。
尽管不同时代出于不同的社会心理,或重视、或轻视、或恐惧、或排斥,历代统治者都不能忽视海洋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围绕海洋的政府管理和海洋政策从来都是中国历史长卷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1 海洋观的内涵1.1 海洋观的定义所谓“观念”就是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人们根据自身形成的观念进行各种活动。
利用观念系统对事物进行决策、计划、实践、总结等活动,从而不断丰富生活和提高生产实践水平。
观念具有主观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等特点。
海洋观就是人们关于海洋以及海洋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是人们对海洋与一国、经济、、、国防等相互影响的综合判断、权衡的认识结果。
1.1.1海洋观是人对海洋的认知和判断海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一旦与人类活动发生关系,海洋便不再只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与价值将随人类活动的不断深入而逐渐被发掘和展现,说到底海洋观是人和海洋关系的折射。
“海洋观,简单地说,就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和理论思维形成的有关海洋以及与海洋相关的客观事物和人类活动的认识”。
“海洋观是指人们对海洋的看法和态度,是对海洋的现象、作用、地位和价值的总认识”。
1.1.2 海洋观是关于海洋的历史观海洋观并非一成不变,它随人们对海洋认识的不断加深而发展变化。
因此,海洋观是人们对海洋认知的历史产物,是变化和流动的。
4.1国际海洋新秩序
缔约国。
示意图法记忆领海基线
二.《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划分
◆内水:沿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
◆领海:其宽度从领海基线起向外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领 海享有与领陆及内水一样的权力。主权范围包括其上空、海床 和底土。 ◆毗邻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宽度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 可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的违规犯法行 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大陆架:包括沿海国领海以外的依其领陆的全部自 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 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沿海国家对勘探本国 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力。其它国家享 有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 上覆水域或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 群岛国水域内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 其为沿国还是内陆国。公海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对于 海盗行为、走私贩毒,各国都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享有的 部分主权及其它管辖权的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及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力;享有对人 工岛、设施与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权;享有海洋科学研究、环境 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等自由,但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方法技巧】列表比较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宽度(海里)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 济区 大陆架 12 24 200 不足200海里的延伸至 200海里
权利
主权权利 管制权 部分主权和其他管辖权 沿海国享有勘探本国大 陆和开发其自然资源 的主权权利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
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海洋,是地球表面上覆盖最大的一部分。
而海洋法则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领土和资源的权益以及促进海洋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共同规则体系。
从人类几千年前开始就有利用海洋资源的历史,到现代国家间的海洋争端和环境问题,海洋法的演进与发展始终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需求紧密相连。
一、国际海洋法的起初阶段国际海洋法的演进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航海时代。
当时,各国为了争夺海上贸易利益而频繁发生争端,为了避免冲突,一些欧洲国家首次达成了一些海洋相关问题上的协定。
例如,1648年签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规定了关于海战战俘、私掠以及封锁等方面的规范。
随着科技进步和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对海洋法的需求日益增长。
于是,在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来讨论和制定有关海洋法的国际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会议是举行于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会议,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海牙公约。
这些公约囊括了海战的规则、海洋信号、灯塔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这些公约对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始终还是缺乏统一和完整性。
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为了维护和平与发展,争端解决以及环保等问题,需要制定一个一揽子的、综合性的国际海洋法规则。
于是,1960年联合国开始了海洋法的立法工作。
1973年至1982年期间,联合国组织了四届国际海洋法大会,最终于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个公约规定了世界上大部分海域的划界原则、领土权益、经济利益、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它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被194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署和批准。
该公约在国际海洋法的立法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它不仅创造了国际海洋法的体系,还为各国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
例如,根据公约,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或特别仲裁来解决海洋争端。
三、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是海洋法的重要里程碑,但它并不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终点。
国际海洋法案例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区域
1976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向第22届联大提出‚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帕多提案‛(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十款作 出规定:‚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 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 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 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 为均应不予承认。‛
第6款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 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对200海里以外的 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的规定:
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另起200海里以外的大 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5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 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6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 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1肠。以后该比率每年增加l%至 第12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7%。产品不包括供开发 用途的资源. 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某种矿物 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兔缴这种费用或实物。 这一规定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促进其国民经济的 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恨据公平分 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讨考虑发展中 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侍对是其巾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 国的利益与需要。
第3条,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作为公海 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4条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上设臵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阻 碍. 第5条又指出,开发大陆架不得使航行、捕鱼、资源的养护 或科学研究受到干扰。 第6条的规定是:‚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 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时,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 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 的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 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 定疆界外,疆界应适用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 各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确定.‛
新海洋法 职责分工
新海洋法职责分工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职责分工,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同时,加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理性的认识
第一:《公约》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并没有限制国家主权,受限的只 是主权国家的行为。
第二:《公约》对沿海国家区内享有的管辖权的规定,是对“主权权 利”较好的阐述。
第三:从《公约》中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区内“主权权利”。 第四:《公约》仍是追求全球和平的重大的筹码!
中国海洋国际争端
黄海海域划界 七下西洋”壮举,无奈遭遇禁海令
明清年代的“禁海令”限制了对外贸易、限 制了明朝以来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还带来 了海防废弛的严重后果。
专属经济区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规定: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
南海诸岛问题
和平崛起
中国正值兴盛时节,但周边环境,不论是台湾海峡、朝鲜半岛、亚太、 还是全世界,都已经危机四伏。“和平崛起”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崛起后的中国在海权问题上将不再会有困扰。因为“儒家”的特性, 中国将走一条与美国“新帝国主义”完全不同的道路,中国将担负着 维持国际局势的重担。
成为地区性强国,成为亚太地区有影响的大国进而成为世界大国,这 是中国的未来,也是大势所趋。
《公约》的诞生与生效,建立了各项海洋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国家 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许多沿海国家都在调整自己的国内立法和 海洋政策,以扩大本国的海洋管辖范围,维护《公约》赋予自己的海 洋权益。虽然扩大了国家海洋管辖权,并协调了国家海洋管辖权与公 海及“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了新的海洋法秩序,但也造成国家海 洋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引发了新的海洋争端。
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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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 的主权权利;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 构的建造和使用;②海洋科学研究;③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 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目录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将在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中,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必须以这部法律为依据,有规范地进行,因此,有关的地区、有关的事业、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个人,都应当了解这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
国内大量的关心海洋的各界人士,也定然会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表示关注和支持,这就将为发展海洋事业营造有利的氛围。
一、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
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英国海洋事业的新篇章——2009年《英国海洋法》
各 界 广 泛 关 注 的综 合 性 海 洋 法 律
正 式 进 入 英 国法 规 体 系 。英 国首 相 布 朗指 出 , “0 5 ,英 国 政 府 承 20 年 诺建立新 的法律框架 ,以便有效地
义 。 据 英 国 2 0 年 资 料 ,英 国海 08 洋 产 业 年 产 值 占其 G P 68 D 的 .%,海 运 、海 洋 油 气 开 发 、 海 洋 可 再 生 能 源开 发等 主要海 洋产业 创造 10 0 多 万个 就 业 岗位 ;9 %的 国 际 贸 易 5 通 过 海 洋 运 输 ;渔 业 捕 捞 船 7 0 多 00 艘 ,总 吨位 居 欧 盟 第 二 ; 海 洋 水 产 养 殖 业 产 值 占欧 盟 海 洋 水 产 养 殖 产 值 的 1 % ;海 洋 装 备 制 造 业 发 达 , 7
《 国海洋 法 》为英 国建立新 英 的海洋工 作体系和进 一步发展海洋
事 业 奠 定 了 坚 实 的法 律 基 础 。 英 国
新海洋工作体 系主要包括 海洋综合
8 _ 7
2 期
海洋开发 管 j
性 海 洋 法 应 涵 盖 的 内 容 ,并 希 望 各 界对 英 国 在 海 洋 领 域 应遵 循 的 战 略
岸 ,享 受 海 岸 的美 丽 ,并 通 过 发 展
政 府 发 表 了题 为 《 化 中 的海 洋 》 变 的报 告 ,建 议 用 新 的 管 理 方 法 对 各
类 海 洋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管 理 和 制 订 综
度 的 变 化 和英 国 海 洋 事 业 的发 展 , 旧 有 体 制 已 明显 不 能 适 应 英 国海 洋 工 作 的 需 要 ,英 国政 府 开 始 认 真 研 究 海 洋 政 策 与 体 制 问题 。 进 入 新 世 纪 后 ,英 国 正 式 启 动 综 合 性 海 洋 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外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海洋法的新进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内、外(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海洋法的新进展Tullio Scovazzi*一、 一再重复的观点联合国大会每年通过主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决议均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开展各种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
例如,最近一项决议重申UNCLOS“为海洋中开展的所有活动制定了法律框架,作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领域采取行动与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保持其完整性……”。
1虽然各国和学者们经常重申类似的观点,但UNCLOS仍有可能被质疑其能否完全地符合事实。
不过UNCLOS无疑是国际法编纂进程的一个基石,其被描述为一部“海洋宪章”“一项国际社会的重大成就”“第一个几乎涉及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所有方面的综合条约”,以及一个“成功地顾及到所有国家利益冲突”的文书。
2 UNCLOS拥有以上的(及未提及的其他)优点是公认的。
然而,上述决议提出的所有海洋活动都必须限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范围内的观点,却是远不能令人信服的。
第一,UNCLOS本身存在一些明显的空白。
参与谈判的国家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处理和解决几个棘手的问题,最后成为UNCLOS中被故意留下的模糊空间。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习惯国际法的规定(通过习惯国际法进行规制)来填补空白。
UNCLOS条款中使用的一些通用术语也可能不够精准。
对UNCLOS相关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各国的实践可能成为条约解释中更为重要的一* Tullio Scovazzi,意大利米兰比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教授。
电子邮箱:tullio.******************。
本文是系作者参加第二届中欧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厦门)的报告论文,作者诚挚感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的邀请以及与会专家所提反馈意见。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3 December 2016: Oceans and the law ofthe sea, A/RES/71/257.2 T ommy T. B. Koh, A Constitution for the Oceans, in U.N., The Law of the Sea - Official Tex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Annexes and Index, New York, 1983, p. xxiii.种方法(通过UNCLOS的条约解释进行规制)。
论《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中的岩礁问题
论《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中的岩礁问题1. 《海洋法公约》里的岛屿制度中的岩礁啊,那可真是个有趣又复杂的事儿。
就好比一群小伙伴分糖果,岩礁就像是那种有点特别的小糖果。
我有个朋友,他是个海洋爱好者,每次说到岩礁,他就皱眉头,说这规则就像一团乱麻。
你说,在这岛屿制度里,岩礁到底该怎么定义呢?是只要露出个尖儿的石头就算吗?那海里这样的石头可不少呢!2. 岩礁在《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里的地位,就像班级里的那个小透明同学。
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个存在,可又不太清楚他到底有啥特殊的。
我记得有次看一个海洋纪录片,里面提到一个小小的岩礁,周围的海域看起来都和它没啥关系似的。
这就奇怪了,按照公约,岩礁应该对周边海域有影响呀。
难道说,这就像一个被遗忘的小角落,没人去真正关注它该有的权益吗?3. 说起《海洋法公约》中的岩礁,我就忍不住想吐槽。
这岩礁就像是游戏里那种规则模糊的道具。
比如说玩大富翁,有个卡片的功能写得模棱两可,大家玩的时候就容易吵起来。
岩礁在岛屿制度里也是这样,有些国家觉得某块岩礁就是能拥有很多权益的那种,可其他国家就不这么认为。
这就好比两个人争一个玩具,都说自己有理。
4. 岩礁在《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下,真像是一个未解之谜。
我跟我的邻居聊天的时候提到这个,他一脸茫然,说这离他的生活太远了。
可实际上呢,这岩礁影响的可不仅仅是海洋里的事儿。
就像一个小石子投入湖水中,泛起的涟漪会影响整个湖面。
岩礁周边的渔业、航海、资源开发,都和它的定义与规则有关。
那到底该怎么清楚地界定岩礁呢?总不能一直这么模糊下去吧。
5. 《海洋法公约》里的岩礁啊,就像一个被放在角落的拼图块。
我参加过一个海洋法的小讲座,讲师讲到岩礁的时候,下面好多人都在交头接耳,感觉这是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部分。
可是它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啊。
如果把海洋权益看作一幅巨大的拼图,岩礁这个小拼图块要是放错了位置,整个画面都会变得混乱。
那些在岩礁附近捕鱼的渔民,他们的生计可能就因为岩礁规则的不明确而受到影响,这难道合理吗?6. 岩礁在岛屿制度中的情况,我觉得就像一场混乱的足球比赛中的一个小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公海航行自由的新发展——评国际海洋法法庭“北极星号”案
New developments on freedom of navigation on high seas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Commentary on the M/V Norstar Case
of ITLOS
作者: 李任远[1]
作者机构: [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35
出版物刊名: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页码: 122-132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际海洋法法庭;航行自由;公海;“北极星号”案
摘要:在"北极星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第一次对公海航行自由问题作出解释,《公约》项下的航行自由出现了若干新的发展,该案的判决对公海航行自由的未来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一,在船旗国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船舶的专属管辖权问题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问题采取扩张解释,认为船旗国在公海上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既包括执行管辖权,也包括立法管辖权。
这一裁决体现了在国际法中公海航行自由扩张的趋势,这可能对非船旗国及其国民的维权构成障碍。
其二,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公海航行自由不包括进入公海的自由,法庭的这一解释过于片面,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基本法理不符。
其三,对于《公约》第三百条中的善意与滥用权利问题,国际海洋法法庭对部分关键事实未进行全面、适当认定,导致该条的有关请求在判决中未得到支持,该案关于《公约》第三百条的裁决对后续的法律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
同时,该案判决对北极星号加油的地点未进行明确认定,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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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
群岛水域
沿海 国权 利义
务
不是国家领土,对事项的管制不包 括其上空。
管制事项:防止并惩治在其领土或 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
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底 土及资源。
1. 尊重与他国的现有协定。
2. 承认直接相邻国在水域某些区域的传统捕 鱼权。
3. 尊重他国铺设的通过群岛水域而不靠岸的 现有海底电缆。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 内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 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 船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 航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 1. 概念:以横越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
向海岸划一半圆,若该半圆的面积等于或 小于水曲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
• 2. 法律地位 • 湾口宽度≤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包水域
为内水;
• 湾口宽度>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水域为内水。
陆地
非海湾
内水
24海里
海湾
海洋
3. 内海湾:又称为领湾,是指其全部海岸属于 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美国《大陆架公告》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其陆地领土及其内 沿海国对某些
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事项行使必要
海域。
管制的一定宽
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度的海域。
及于群岛水域以外
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范围
国家领土的一部 性质 分。
领海基线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12海里。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超过24海 里。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区的划界 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四、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从领海基线其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专属经济区~公海 卫生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 入境管理
(三)与领海的区别
•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而毗连区
不是。
• 2、领海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
陆地
大于24海里
24海里
内海湾
海洋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海湾。
4. 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 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标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 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territorial sea概念与宽度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 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straight baseline)
➢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1、平行线法
陆地
领海基线
外部界限
海洋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法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权。
沿海国有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海 2. 管辖权:
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大。 (1)刑事管辖:① 后果及于沿海国。② 扰乱当地安宁或领
沿 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 海秩序。③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④
海 求。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所必要。
国 权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以
上述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 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人员。 例外:①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采取法
利 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港口 律授权的任何步骤进行逮捕或调查。② 对仅通过领海而不
义 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 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不得对其驶入领海前的罪行进行调查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或 自成一类的海 公海的特殊部 洋区域。 分。
内水(内海)
领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外 1. 主权表现:排他管辖权;对领海内资源、上空、沿海航运
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 享有专属权;制定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国
际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法
学 The Law of Sea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UnclosⅠ
优于
利 守沿海国规章制度;白天应悬挂船 旗国旗帜;不得在港口内射击、游
义 泳、钓鱼、鸣放鞭炮焰火和声号,
务 以及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 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沿海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 利。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三节 内 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 三 、海湾(bay)
沿海国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 沿海国资源管辖区域。沿海国享有某些
性 有某些主权权利;必须经宣布 主权权利;不必占领或公告。 质 建立,并说明宽度。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 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应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义务。
对大陆架享有固有且专属的主权权利,
且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
1. 主权权利: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明文公告。
和海床及其底土的所有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
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1.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
行钻探活动的权利。
沿 2. 管辖权:针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3. 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baseline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海岸低潮线(low-water line), 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沿海国官方承 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 海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毗连区
同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外 国 权 利 义 务
群岛水域
1.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 过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 通过权。
2. 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国可在群岛水域 内指定适当的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 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 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外国船舶 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UNCLOS1982
➢ 200M线 ➢自然延伸线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 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 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 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 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人工岛屿、设施和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成
海洋科学研究
一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类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保全
的 海
B.其他国家的权利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六节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2)通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