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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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沿海国有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海 2. 管辖权:
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大。 (1)刑事管辖:① 后果及于沿海国。② 扰乱当地安宁或领
沿 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 海秩序。③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④
海 求。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所必要。
UNCLOS1982
➢ 200M线 ➢自然延伸线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 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 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 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 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三节 内 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 三 、海湾(bay)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美国《大陆架公告》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 海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毗连区
同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外 国 权 利 义 务
群岛水域
1.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 过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 通过权。
2. 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国可在群岛水域 内指定适当的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 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 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外国船舶 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一)毗连区的概念
从领海基线其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专属经济区~公海 卫生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 入境管理
(三)与领海的区别
•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而毗连区
不是。
• 2、领海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区的划界 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四、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陆地
大于24海里
24海里
内海湾
海洋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海湾。
4. 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 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标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 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territorial sea概念与宽度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 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straight baseline)
➢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1、平行线法
陆地
领海基线
外部界限
海洋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法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 内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 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 船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 航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沿海国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 沿海国资源管辖区域。沿海国享有某些
性 有某些主权权利;必须经宣布 主权权利;不必占领或公告。 质 建立,并说明宽度。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 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应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义务。
对大陆架享有固有且专属的主权权利,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
二、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领海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航程说
➢ 视力说
➢ 大炮射程说(宾刻舒 克)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刑事管辖权
三、领海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四、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1)无害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baseline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海岸低潮线(low-water line), 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沿海国官方承 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4.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不影响群岛水域的地位, 以及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及资源的主权。
内水(内海)
领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 在其内水中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外
国 2. 港口制度:外国船舶获准进入内
权
水,须办理相关手续、驶进指定港 口、接受强制引航、封存武器、遵
• 1. 概念:以横越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
向海岸划一半圆,若该半圆的面积等于或 小于水曲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
• 2. 法律地位 • 湾口宽度≤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包水域
为内水;
• 湾口宽度>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水域为内水。
陆地
非海湾
内水
24海里
海湾
海洋
3. 内海湾:又称为领湾,是指其全部海岸属于 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
毗连区
群岛水域
沿海 国权 利义
务
不是国家领土,对事项的管制不包 括其上空。
管制事项:防止并惩治在其领土或 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
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底 土及资源。
1. 尊重与他国的现有协定。
2. 承认直接相邻国在水域某些区域的传统捕 鱼权。
3. 尊重他国铺设的通过群岛水域而不靠岸的 现有海底电缆。
区不是,国家只是在毗连区内针对某些特 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权。
• 3、国家对领海的管辖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
底土,而对毗连区的管辖权不及于上空和 底土。
内水(内海)
领海
毗连区
群岛水域
概念
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水域。 包括内陆海、内 海湾、内海峡和 其它位于领海基 线与海岸之间的 海域。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 邻接领海并由
且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
1. 主权权利: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明文公告。
和海床及其底土的所有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
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1.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
行钻探活动的权利。
沿 2. 管辖权:针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3. 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
国 权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以
上述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 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人员。 例外:①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采取法
利 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港口 律授权的任何步骤进行逮捕或调查。② 对仅通过领海而不
义 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 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不得对其驶入领海前的罪行进行调查
人工岛屿、设施和
自 A.主权权利Baidu Nhomakorabea管辖权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成
海洋科学研究
一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类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保全
的 海
B.其他国家的权利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六节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概 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
念
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 属管辖区。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沿海国行使开发自 然资源权利的一定宽度的海底区域。 沿海国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 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 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 范 里。 围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 若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不到 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 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利 守沿海国规章制度;白天应悬挂船 旗国旗帜;不得在港口内射击、游
义 泳、钓鱼、鸣放鞭炮焰火和声号,
务 以及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 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沿海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 利。
务 务。
或逮捕任何人。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 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国利 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务,通 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国 船舶开放。
(2)民事管辖:沿海国有权依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 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 或逮捕。 例外:① 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进行民事管 辖的目的而使其停止航行或改变航向。② 不得对船舶进行 执行或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 该航行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或 自成一类的海 公海的特殊部 洋区域。 分。
内水(内海)
领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外 1. 主权表现:排他管辖权;对领海内资源、上空、沿海航运
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 享有专属权;制定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BCD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 的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 活动或有效占领
我国大陆架与EEZ及其划界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管理
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
国
际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法
学 The Law of Sea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UnclosⅠ
优于
其陆地领土及其内 沿海国对某些
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事项行使必要
海域。
管制的一定宽
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度的海域。
及于群岛水域以外
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范围
国家领土的一部 性质 分。
领海基线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12海里。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超过24海 里。
(2)通过的意义
(3)潜水艇通过
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4)无害的判断 (5)暂停无害通过 (6)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 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 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 品、货品和 人员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