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户协会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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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乡(镇)水田村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 水田乡(镇)水田村楼上片区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楼上片区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户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属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饮水安全服务,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水田乡人民政府和威信县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按协会章程要求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水田乡(镇)水田村楼上村民小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按要求收取水费,且在辖区内公开用水户水费、水价、用水方量情况。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人饮安全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楼上片区(工程所在地名)为基础组建,在此范
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按协会规定交清相关费用后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后申请入会的农户,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建设和管理费后才能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管引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和核定水价按时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用水户饮水安全受益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水田村管辖区域的村民小组为基础。
第十五条本用水户协会通过饮水安全受益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用水户由一名用水户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组成用水户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户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1、制定和上报本协会辖区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负责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户内的水事纠纷。
2、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辖区内用水户做好内部人饮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3、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辖区内用水户水费的收交工作。
4、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户的会员大会是用水户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户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工程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户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户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户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户会员会议批准,
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户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户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户;
7、负责制定用水户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饮水安全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户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饮水安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水利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