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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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
(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
(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
(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
(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向理事会提出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或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本团体范围内的水务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八)制定本团体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财务管理、工程管护、灌溉管理、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等制度;
(九)落实用水和农业水资源费征收计划,制定年度财务支出
计划、工程维修计划、灌溉管理计划、水费征收使用管理计划和节约用水管理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十)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十一)负责调解和处理各种水事纠纷;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村水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水务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或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