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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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依法登记、自治、互利、民间组织的法人,在利用水资源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技术服务和经济协作作用的农村水利组织。

农民用水协会在农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协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和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下面将重点介绍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一、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和管理机构农民用水协会的组成应由本村的水土流失治理会、经济发展合作社、农村水利站、农民代表和农村互助组成员等组成。

管理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个层级。

成员大会是农民用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协会的各项事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协会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资金管理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家法人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管理能力。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补助、会员缴纳会费、水资源利用收益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协会应及时、公开、透明地报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到用款专户、用款件严格保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农民用水协会应当制定有关会费收取、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并对核算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审计,及时公布财务报告,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三、农民用水协会的水资源管理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协会会员的水资源利用,其管理内容包括水库、河流、水渠等水源。

协会应制定详细、科学、规范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农民充分享受到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同时保护水资源,避免水污染。

协会还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和污染情况,加强对水资源的巡查和监测,以加强对农民用水的服务和保障。

四、农民用水协会的技术服务和培训农民用水协会作为一支承协会组织和政府技术扶持的农村技术服务队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快农村水利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

农民用水户协会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农村用水管理问题也愈加凸显。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用水难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水资源,各地纷纷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倡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用水。

那么,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实施方案。

一、农民用水户协会概述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具有相同或相近用水利益者自觉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法社会组织,是农户用水权益、用水监管、用水调配和用水管理的代表和组织者。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立1.成立宗旨和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前应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明确协会的宗旨、行为准则、职务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性。

2.筹备期在确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目标和规章制度后,应该组织筹备工作,筹备期可以通过召开筹备委员会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协会运行的基本框架。

3.注册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协会章程、组织成员名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资质文件。

在提交申报材料后,协会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注册。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运作模式1.会员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组织,会员管理是协会的核心。

农民用水户协会不仅要积极组织各会员参加相关的活动,还要积极引导会员学习和了解用水管理的相关知识。

2.用水调配管理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有义务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用水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各个用水户的监督,对用水量超标的农户进行疏导和约束,确保用水合理用水,确保保证农田灌溉的需求。

3.代表农户参加相关联谊活动模式农民用水户协会还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为农民代表参加各种交流和联谊活动提供机会。

这种方式可以引导农民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增加对用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认识。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优势1.维护农民权益农村用水远不如城市发达,农民用水问题尤其突出。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

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发挥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农村用水户协会,财务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八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互相配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四)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财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财务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

第十四条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二)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和决算;(三)监督和检查财务事务的执行情况;(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财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财务报告并进行讨论,及时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会对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农村用水户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农民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水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民水协会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民水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负责协会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三)建立健全财务账目,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协会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农民水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会员交纳的水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资金筹集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二)专款专用原则:各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节约原则: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资金管理:(一)设立统一账户,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二)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监督第九条农民水协会财务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条协会理事会应定期听取财务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农民水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用水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水协会的组织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协会性质]组成。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促进用水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制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六)聘请和辞退本协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五)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

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

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乡镇的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广大乡镇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乡镇用水协会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1. 设立专门的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用水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

2. 制定并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包括用水配额、用水费收取标准、用水管网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3. 加强对乡镇居民的用水宣传教育,提倡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倡导绿色环保理念。

二、加强用水管网建设和维护。

1. 加大对乡镇用水管网的投入,完善管网建设,提高供水管网的覆盖面和供水能力。

2. 加强对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管网漏水和损坏等问题,确保供水质量和供水稳定。

三、推动用水科技创新。

1. 加强用水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用水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开展用水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乡镇居民的用水科学管理意识,引导他们科学合理地利用用水资源。

四、加强用水监测和评估。

1. 建立健全的用水监测体系,对乡镇用水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用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2.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水管理政策,保障乡镇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1. 加强与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乡镇用水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2.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共同推动乡镇用水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用水管理宣传。

1. 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乡镇用水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乡镇居民的用水管理意识。

2. 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用水管理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乡镇居民的科学用水意识。

以上就是乡镇用水协会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位乡镇居民能够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用水管理环境,保障乡镇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协会是在本地区内以发挥农民在灌溉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组织。

本协会的名称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农民用水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维护本地区的水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集体灌溉管理,维护本地区的水源安全。

第三条协会的任务农民用水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履行授权的职责。

2.组织会员参与本地区水资源规划、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3.组织会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进行有效的集体灌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效益,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

5.组织会员进行水利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抗灾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的组织形式本协会为全体农民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无偿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经过民主选举,选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理事会选出主席和秘书。

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主席和秘书分别由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推荐1人,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享受本地区的水资源等福利。

2.会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的决议执行,积极参加集体灌溉、水文测验、防灾减灾等工作。

3.会员要关心、管理和维护灌区的水资源,遵守灌区用水规定,不得违规用水。

4.会员要严守机密,保守本协会的机密资料,做到言行一致,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六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1.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根据协会的经费支出预算审批协会的经费支出情况;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制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选出协会主席和秘书,管理协会财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篇: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乡人民政府和卢氏县水利局及乡水利服务中心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卢氏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水平。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用水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5、用水户协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5、用水户协会水价制定、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用水户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省号文或通知)精神,依照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受益范围内的所有用水农户(个人)。

用水户有义务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章水费征收标准第三条灌溉水价:地方政府规定应上交灌溉管理单位的水源费价格为(元/m3)。

本协会范围内的工程维修、改建、清淤、养护费用和协会工作人员、管水护渠人员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计划用水量分摊为(元/m3)。

本年度实际执行价格为(元/m3).第四条超计划用水水费:以分会或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所分配用水指标着,超用部分,加收%超计划用水费.第三章水费征收办法第五条水费实行预收与结零两次到位的征收办法。

第六条各用水组(或分会)在每次灌溉用水前(或后),按照本次申请水量的%和当年的实际执行水价计算,按时向用水户征收水费,上交执委会。

第七条用水结束后,由协会统一以三联单形式向用水户结算,做到水过帐清。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八条奖励(一)凡预交水费及时到位或前次灌水水费结零及时者优先供水。

(二)凡全年水费收缴及时,足额上交者,通报表彰,并评选先进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惩罚分停止、暂缓、减少供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供水:(1)经多次催缴,水费任务完成率仍在60%以下。

(2)灌溉前渠道工程(支、斗、农、毛)仍不能满足输水要求.(3)私自动闸、扒口、输水、抢水,安机泵者,除停水供水外,按情节轻重加罚%水费或移司法部门处理。

(4)对大水漫灌、跑水灌沟、淹地等严重浪费水源者,除停止供水外,加征%水费,并限时抽回弃水,用水灌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供水:(1)未按协会规定日期完成预缴水费任务,除暂缓供水外,每逾期1个月,加收滞纳金10%。

(2)工程任务未按协会规定日期达标者,暂缓供水,并责令其限期达标,否则停止供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少供水:(1)水费收取率达到80%,但未全部到位,按照所交付水费率限制供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了协助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民用水权益,提高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性质: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农村地区为宗旨,依法组织和运作。

第四条协会隶属:协会隶属于当地政府,接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协会自愿性原则: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基于自愿原则,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制度。

第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第二章会员权益第八条会员的权益: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的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及时缴纳会费,并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和水资源保护做出贡献。

第十条会费标准:会费的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开。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会议决议按照出席人数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两年选举一届,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选举方式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活动项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与农村用水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问题解决等。

第五章组织会议第十六条会议程序:协会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协会会议应由秘书处派员记录会议内容,并制作会议纪要,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决议发布:协会会议的决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和发布,并及时通知相关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与退出第十九条违反章程和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章程和制度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暂停会员权益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2005年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中“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现就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农民用水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旨在维护农民用水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用水者的综合素质和生活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和协调各项事务。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会员权利:7.1 享有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7.2 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培训和交流的权利。

7.3 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讯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义务:8.1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8.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8.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不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经费来源:9.1 会员的入会费和会费。

9.2 政府的资助和补助。

9.3 捐赠和赞助款项。

第十条经费使用:10.1 经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行和开展各项活动。

10.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协会的活动第十一条协会的活动:11.1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1.2 组织开展农村水资源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11.3 组织农民用水者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11.4 组织开展农民用水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工作。

11.5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用水者的意识和素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二条章程的修改:12.1 协会章程的修改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12.2 章程的修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协会的解散:13.1 协会解散应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完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完整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协会简介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位于东平县大羊镇,其供水水源是二十里铺引湖灌区,年月日在东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

该协会管理一条斗渠、4条农渠组成,其中西王村境内斗渠长3434m,魏雪村境内斗渠长1397m,二个行政村,受益灌溉面积5469亩,其中农田面积4100亩,经济林1369亩。

协会会员数560名,人口2922人,其中女会员160名。

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3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各用水户自己参与用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末级渠系民办、民营、民受益的载体,是实现灌渠规范化经营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积极争取灌渠末级渠系及配套工程项目并负责实施;组织协会会员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负责灌区内防汛抢险;协调供水关系,为会员输水配水;培训会员水利知识,引导会员科学用水,节水灌溉;负责灌渠灌区范围内农民用水户的水费收缴。

东平县大羊镇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确定为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灌区农民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立灌区新型的供用水关系,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稳产、高产和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平县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平县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东平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东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设立在东平县大羊镇西王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⑴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委托统一调度灌区内管、用水;统一灌区内水费征收;(2)解决会员水事纠纷;(3)筹集水利资金,合理调配劳力,确保工程畅通;第三章会员及协会组成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入会程序具备下列条件⑴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农村用水协会实施方案

农村用水协会实施方案

农村用水协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用水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农村用水管理体系不健全、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农村用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解决农村用水问题,提高农村用水管理水平,农村用水协会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

1. 目标,建立健全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农村用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 任务,开展农村用水调查和评估,建立农村用水档案,制定农村用水管理规定,加强农村用水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用水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用水监测和评估。

三、具体措施。

1. 开展农村用水调查和评估,对农村各地用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了解农村用水需求和现状,为制定管理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2. 建立农村用水档案,建立农村用水档案,记录农村用水资源情况、用水量、用水结构等信息,为农村用水管理提供依据。

3. 制定农村用水管理规定,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用水管理规定,明确农村用水的管理权限、责任和制度,规范农村用水行为。

4. 加强农村用水宣传教育,开展农村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节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引导农民科学用水。

5. 推动农村用水科技创新,引导农村用水科技创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水利设施等先进技术,提高农村用水资源利用效率。

6. 加强农村用水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农村用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用水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用水问题。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用水协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用水工作,确保实施方案顺利推进。

2.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对农村用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农村用水管理水平。

3. 完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农村用水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用水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4. 加强资金投入,增加对农村用水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本方案,预计能够有效改善农村用水管理水平,提高农村用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用水权益,加强农民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们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

本章程是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协会成员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协会的名称、性质和宗旨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农民用水户协会简称“水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水户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依法合规开展协会内部事务。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1.维护农民用水权益,推动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2.发挥农户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3.加强协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二章协会的成员和入会手续第四条协会的成员水户协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指直接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农户;集体会员指村(社区)级别的农田灌溉和水利管理单位。

第五条入会手续1.个人会员凭身份证明、土地流转协议和水资源使用证明等资料申请加入协会,并缴纳入会费;2.集体会员由属地乡政府推荐代表入会,代表需明确单位名称、职务、联系方式及代表事项和主管领导意见书等。

第三章协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协会的管理机构水户协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审议和批准协会内部事宜;2.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为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理事会1.理事会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选举期限为三年;2.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3.会长为协会最高领导人,各副会长、理事负责执行职务。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任命,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四章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协会的权利协会享有以下权利:1.投票决定协会的内部事物;2.颁发协会成员证书;3.公开宣传、报告协会工作情况;4.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5.依据法规代表协会成员行使相关权益。

第十条协会的义务协会需承担以下义务:1.维护成员共同权益和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宣传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帮助贫困地区脱贫。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1. 引言农民用水户协会旨在为农民用水户提供组织和协调水资源利用的平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章程和制度旨在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组织运作和会费管理,规范协会的运作,确保协会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协调一致。

2. 组织结构2.1 会员大会2.1.1 召开方式会员大会由协会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方式可以是线下或线上会议。

2.1.2 会议内容会员大会主要审议和决定以下事项:•协会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审核和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讨论并决策有关农民用水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2.2 协会理事会2.2.1 组成人员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2.2.2 职责与权限协会理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协会内外部事务;•决定协会内部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维护协会会员利益,促进农民用水户的合理利益。

2.3 专业委员会2.3.1 组成人员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会员中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

2.3.2 职责与权限专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与权限:•就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出建议;•组织专题研究、讨论和调研,为农民用水户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

3. 会员权益与义务3.1 会员权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益:•参与协会的选举和表决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接受协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参与协会发起的专项项目申请。

3.2 会员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协会章程和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遵守农业生产环保法规,合理利用水资源;•服从协会决议和工作安排。

4. 组织运作4.1 工作计划与报告协会理事会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管理制度

农民用水协会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按照协会降低灌溉成本。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原则,认真核算协会的运行成本。

增加收入,控制支出,量入为出。

第三条;本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在财会人员变动时,进行审计,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条:本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需经办人签字和协会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应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增减或毁损计入协会的固定资产专用帐目,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第七条:经本协会使用的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第八条: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总结,经执委会提交每年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灌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给用水户提供优质周到的灌溉服务,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每个灌溉季节,提前60天由用水组汇总各用水户的用水申请,报协会汇总。

协会与供水方协商后确定供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制定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轮灌次序、入户流量及各户用水量.第五条: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48小时申报。

第六条:实行“四到户、一公布"的原则,即送水、计量、收费、开票到农户,水帐定期及时公布.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_0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_0
农民用户协会程第一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第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第三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程。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用水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按用水量交纳水费;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制度;节约用水。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第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名,副主席名,委员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程;划分协会用水组;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聘用协会工作人员;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初中以上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第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会员交纳的水费。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协会在/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八监督和奖惩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第九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灌溉管理制度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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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xxx区县xxx农民用水协会第二条本团体由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从事农村涉水管理,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用水户为本,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各种矛盾,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水分生产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务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本团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xx区(县)水务局或xx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接受xx区(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切实处理好各项涉水事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分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工程管理维护年度计划;
(三)指导编制农村水务发展规划;
(四)组织征收水费和农业生产用水水资源费;
(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进行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水务站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查、通过用水协会的各项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查用水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协调解决分会的用水矛盾;
(八)指导监督分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向理事会提出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或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本团体范围内的水务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八)制定本团体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财务管理、工程管护、灌溉管理、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等制度;
(九)落实用水和农业水资源费征收计划,制定年度财务支出
计划、工程维修计划、灌溉管理计划、水费征收使用管理计划和节约用水管理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十)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十一)负责调解和处理各种水事纠纷;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村水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热心水务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或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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