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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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业
1.结合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南海区域的历史与现实,谈谈你对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的看法。

南海作为中国固有的领土,自汉代以来中国政府便利用各种合适的时机和方式宣示南海的主权,这在中国古籍中多有记载。

明清时期,大量编修的航海图和舆图将南海及其岛屿正式列入版图。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始终强调对于南海主权的历史性权利,反对近代以来任何对我南海主权的无理侵占行为,并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

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强制性仲裁程序的依据是《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

第287条是《公约》第15部分——《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条款。

附件7仲裁方式表现为“强制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约》第287条第1款、第3款和第5
1、中非南海争端不是法律争端,菲律宾就两国南海争端提起强制性仲裁,意在攫取中国对
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

所以其实质上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政治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的“中菲南海仲裁案”,是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为基础,通过仲裁,达到否定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目的的政治挑衅,实质是为非法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披上合法化外衣。

即使从菲律宾的立场看,中菲南海争端也不属于法律争端,更为接近混合型争端或者是欲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政治争端。

因此,从本质上看《公约》对中菲南海争端应不适用。

2、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主要内容是,国家的领土主权是确定海洋权益
的基础、前提和条件,海洋权益由领土主权衍生。

具体包括:沿海国陆地领土状况必须作为确定海洋权益的出发点、海洋权益源自沿海国的陆地主权等内容。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是“源”,海洋是“流”,在不确定领土主权归属的情况下,无法单独明确海洋权益。

据此,如果菲律宾要证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超出《公约》规定的范围,那么必须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而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又依赖于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

且不论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即使南海诸岛主权不明确,领土主权等根本性问题也不属于《公约》这一层次的法律所能解决的范围。

菲律宾以维护海洋权益为名,绕开主权问题,提起强制性仲裁,表面是主张海洋权益,实质是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提出非法诉求。

3、南海诸岛主权归属没有争议。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基于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而享有的
海洋权益也是确定的和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之间在专属经济区等方面存在海域重合在所难免,这种情形也并不少见,以此完全可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

但是,菲律宾却以维护自身所谓海洋权益为借口谋求对中国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

实际上,菲律宾的诉求构成悖论。

如果其诉求涉及领土主权,则仲裁庭无管辖权。

如果其诉求不涉及领土主权,则仲裁庭就无法在不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范围的情况下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进而无法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是否如菲律宾所言不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菲律宾的诉求在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

4、《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公约》是《联合国宪
章》的下位法,《公约》所确立的仲裁管辖显然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公约》的序言部分第4段也有“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
种法律秩序”的规定。

因而仲裁庭只能对“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而非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管辖。

综上所述,仲裁庭不能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涉及领土主权的此类诉求具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2.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国际法律制度有何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为什么?
不同之处:
(1)概念。

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

(2)活动的主体。

在空气空间活动的是航空器,在外层空间活动的是航天器。

(3)法律适用。

空气空间适用航空法,外层空间适用外层空间法
(4)法律地位。

一国的空气空间是该国的领空,隶属于该国主权的管辖之下,非经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进一国的空气空间 (领空)。

地面国对飞进其领空或获准降落在其领土的外国航空器有管辖权。

各国航空器可在公海上空自由飞越,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上空和群岛海道上空过境通行。

外层空间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对各国开放,任何国家可以为和平目的对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利用。

各国的航天物体得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发射国应将该物体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应对该物体给他国物体或他国地面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

各国的外空活动应互助援助和合作。

相同之处:
国际空间法和国内空间法都具有法所必备的共同特征,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国际外空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补充的,它们在不同层面上起作用,共同规范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

由于外空活动固有的国际性,关于外空的国内立法对国际事务有着相当的影响;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家实践的依据,又影响一国在国际法问题上的立场、原则和方法。

3. 2018年5月18-19日,我国在北京举行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

请结合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进程及其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次大会的主题的认识。

综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从主体的角度而言,随着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环境法实践中的参与,及影响力的扩大,逐步从单一走向多元,未来的国际环境法发展应当更多的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为有序的开放性参与空间,完善可接纳多元的程序规范。

从客体的角度而言,随着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法理念中逐步弱化,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的环境保护思想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客体的范围也不断地推陈出新,呈现出由平面到立体,从地下水、土壤、海洋、河川到空中,甚至外层空间,管制的范围也日趋精细,从庞然巨物至微生物、甚而基因工程。

从初始局限于跨国(界)环境责任发展到可持续发展责任甚至向全球环境责任转移。

从性质上来说,跨国界的环境责任仅专注因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追究,可持续发展责任和全球环境责任则更多地强调全球层面预防性措施的采取。

环境保护法的确立和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应该重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完善,努力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以确保生态环境与经济共同发展,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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