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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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贪污行为主体身份的人与具有贪污行为主体身份 的人之间相互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侵占本单 位财物的,按贪污行为共同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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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85条,受贿。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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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4条,接受礼品 接受礼品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接受礼品和受贿的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 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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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拥有 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 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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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职、渎职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 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 毁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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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
种基本方式。 (3)“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是非法
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4)“他人财物”不只是现金 (5)受贿的主体
根据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成为 受贿罪的主体。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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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 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 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关 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 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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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3条 贪污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 某市一乡镇邮政支局局长李某趁夜深无人之机,使用私 藏的钥匙进入该支局营业室,从暂存在该营业室中准备于次 日寄往市邮政局的邮件中,盗走同事刘某经手的已经兑付的 160张汇款单,致使刘经手兑付的6万元不能在市邮政局销 户、报账。之后,刘某调离该支局办理交接手续时,将此款 作为个人悬帐进行了赔偿。李某见刘已调离,便利用自己经 手营业的机会,将所窃取的160张汇款单中的42张作为自己 兑付的汇款单寄往市邮政局销户、报账,从中获取2.5万元。 其余汇款单被李某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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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明确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2)被占有的是公共财物 (3)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其职务
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 形成的便利条件。 (4)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的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若干规定》
12Biblioteka Baidu
(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指党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 所有制的企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违反 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3)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 (4)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是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私财
5
物。
非法占有和贪污的区别 : 第一,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而非法占有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贪污行为中所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的则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第三,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 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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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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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是指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 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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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 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1、第72条,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 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2)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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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 二、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支部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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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是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 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 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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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
1、党员违纪以后所受的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分别 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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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85条,受贿。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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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4条,接受礼品 接受礼品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接受礼品和受贿的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 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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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拥有 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 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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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职、渎职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 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 毁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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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行为的两
种基本方式。 (3)“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是非法
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4)“他人财物”不只是现金 (5)受贿的主体
根据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成为 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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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 治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 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关 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 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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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3条 贪污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 某市一乡镇邮政支局局长李某趁夜深无人之机,使用私 藏的钥匙进入该支局营业室,从暂存在该营业室中准备于次 日寄往市邮政局的邮件中,盗走同事刘某经手的已经兑付的 160张汇款单,致使刘经手兑付的6万元不能在市邮政局销 户、报账。之后,刘某调离该支局办理交接手续时,将此款 作为个人悬帐进行了赔偿。李某见刘已调离,便利用自己经 手营业的机会,将所窃取的160张汇款单中的42张作为自己 兑付的汇款单寄往市邮政局销户、报账,从中获取2.5万元。 其余汇款单被李某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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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明确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2)被占有的是公共财物 (3)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其职务
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 形成的便利条件。 (4)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的人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若干规定》
12Biblioteka Baidu
(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指党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集体 所有制的企业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违反 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3)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 (4)非法占有的财物,必须是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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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非法占有和贪污的区别 : 第一,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而非法占有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贪污行为中所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的则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第三,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八)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 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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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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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是指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 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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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 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1、第72条,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 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2)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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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 二、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支部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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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纪律和纪律规范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是指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 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 党纪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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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
1、党员违纪以后所受的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分别 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