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东阳规划条例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与城镇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和市域空间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东阳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三条本次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东阳市整个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739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执行本文本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第五条市域总体发展战略1.区域开放战略:依托区域性经济轴线,融入浙中城市群,接轨大中城市,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循环。
2.产业提升战略:加快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3.资源整合战略:整合市域资源,有机集中、集约利用。
4.城乡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域功能定位中国影视文化基地和浙中地区专业化制造业基地,浙中地区生态、人文特色浓厚的重要旅游市。
第七条市域发展目标1.总体发展目标: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强市、商贸新市、影视名市、建筑大市、文教优市”五市建设。
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2.分项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根据东阳市现状基础以及规划预测增长趋势确定,其中2010年部分指标参照《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经济发展指标东阳市域经济发展目标表2-1(2)社会发展与进步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社会发展目标表2-2(3)资源与环境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生态环境发展目标表2-3第三章市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第八条市域产业发展策略1.做强工业及建筑业:进一步突出兴工强市;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壮大企业规模;努力破解要素制约;提高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做大做强建筑大市。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
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
东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东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东自然资规条字[ ]第号一、用地性质文化设施用地二、位置、四址用地位置城东街道四址范围迎宾大道以东,西河村以西。
用地位置及四至详见附图。
三、技术指标净用地面积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勘测为准)。
建筑密度不大于。
容积率。
建筑高度不大于米。
绿地率不小于。
四、建筑间距及后退地上建筑物后退要求在满足《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地块内建筑后退北侧、南侧用地红线不少于米,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红线不少于米。
地下建筑物后退要求按《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应满足周边建筑、道路、市政管线安全要求。
附属建、构筑物后退要求变配电房、室外箱式变、单层门卫等附属建、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米,后退各道路红线不少于米,其余后退自身建设用地红线不少于米。
围墙后退要求若设置围墙,围墙后退各道路红线不少于米,其余不得超出净用地红线。
围墙采用通透式,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应简洁美观。
五、交通组织出入口设置要求地块主要出入口布置在西侧迎宾大道或北侧的米规划道路上,人行主要出入口设置于地块西侧的迎宾大道上,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停车位配建要求地块交通组织应采用人车分流形式。
停车位配建以地下为主,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其他要求无六、竖向控制室外地坪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在难以协调的情况下,需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解决好自身和周边用地的排水问题。
地块上界限高程为,下界限高程为,起算点为。
七、地下空间开发地下配建设施要求无地下建筑功能要求除必要的人防、消防、配电等设施功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可根据项目整体需要布局物业用房和员工食堂。
其他要求无八、城市设计总平面布局要求地块规划布局以低多层建筑为主,主要规划为规划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馆、妇儿活动中心等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地块建筑布局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消防、交通组织等要求。
处理好与周边城市绿地、泗渡溪和绿化带及周边村庄的关系。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阳市范围内所有土地利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应遵循以保护为主、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科学规划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第二章土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土地规划管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规划部门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布局的规划,包括土地类型、用途、数量等内容,并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区域。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利用与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遵循公开、透明、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对重点区域、特定用途进行布局、设计的规划。
第十条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等因素。
第十二条土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利的原则,做到规划和管理相结合。
第三章土地利用权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取得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权出让应当按照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面积、使用方式等。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权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权可以进行抵押、租赁、转租等操作,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权管理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非法转让、转包、承租等行为。
东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东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东阳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九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 (2)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2)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3)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3)第二章规划目标 (5)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5)第二节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5)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7)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7)第二节优化土地空间布局 (10)第四章主要用地安排 (13)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3)第二节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14)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15)第四节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5)第五节土地整治 (16)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18)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23)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25)第一节切实加强舆论宣传 (25)第二节加强规划行政管理 (25)第三节加强规划经济管理 (26)第四节强化规划的法制地位 (26)第五节完善规划的支撑体系 (26)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东阳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坚持“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基本方针,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15]381号)文件要求,在《甘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指导下,对《东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形成了调整完善成果(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指标、土地利用的用途分区和空间管制,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对促进东阳镇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统一管理全市的土地资源调查、登记、统计、发证等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四)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出让、划拨、使用的审查和报批手续;(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六)负责并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协助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二)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统计工作;(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计划,保护好基本农田;(四)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以及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审查工作;(五)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六)负责处理本镇乡(街道办事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事项。
东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点击数:538文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文件)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件)第⼀章总则第⼀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体化纲要》,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与城镇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和市域空间的保护与合理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东阳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三条本次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东阳市整个⾏政管辖范围,⾯积1739平⽅公⾥。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地和进⾏各项建设活动除执⾏本⽂本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第五条市域总体发展战略1.区域开放战略:依托区域性经济轴线,融⼊浙中城市群,接轨⼤中城市,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循环。
2.产业提升战略:加快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3.资源整合战略:整合市域资源,有机集中、集约利⽤。
4.城乡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域功能定位中国影视⽂化基地和浙中地区专业化制造业基地,浙中地区⽣态、⼈⽂特⾊浓厚的重要旅游市。
第七条市域发展⽬标1.总体发展⽬标: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建设全⾯⼩康社会为⽬标,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推进“⼯业强市、商贸新市、影视名市、建筑⼤市、⽂教优市”五市建设。
进⼀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式转变、提⾼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2.分项发展⽬标:各项指标根据东阳市现状基础以及规划预测增长趋势确定,其中2010年部分指标参照《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
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
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一、规划地块区域位置此次规划为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棣坊小区内,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用地面积1868.40平方米。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5、《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2011-2020)6、现状1:500地形图及周边已有规划三、规划指导思想1、强调建筑与环境的共生共融、互相协调的关系,力求达到功能合理、配置得当、管理方便、交通便利、环境舒适、安全节能。
2、总体设计应是一种新形态,多内涵的兼容体,从功能设计入手,结合建筑造型,力求创造出个性强、品位高、质量优的现代建筑群。
四、规划原则和目标●经济根据道路与用地功能性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尊重土地价值分布规律,合理布局与安排沿街地块。
●环境协调建筑外部环境风格特征,塑造良好的景观环境。
●空间协调建筑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塑造街道空间的整体性和丰富性,以其一定的韵律和节奏创造优美的街道景观和空间特色。
●交通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效疏导动态与静态交通,保证城市运作高效、舒适、有序。
●管理注重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为城市规划管理与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与指导。
五、总体规划布局在功能组织、空间景观、建筑形态等方面充分考虑城市形象,突出景观性、文化性、休闲性。
(1)该地块呈较规则长方形,南北向长约50米,东西向宽约30米。
现状土地使用基本为空地。
地块内部现状相对较为平整,基本为空地,净用地面积为1868.40平方米。
(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服务设施用地,地块内布置一栋三层建筑,局部四层。
地块周边为小区级道路,建筑后退北侧规划道路3米,后退西侧规划道路2米,后退东侧规划道路1.5米,后退南侧用地红线7米。
东阳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东阳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东阳市位于浙江省中部,是全省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示范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制定东阳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是当务之急。
二、整治目标。
1. 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态效益;3.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内容。
1.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城乡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3.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集约利用。
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 完善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体系,加强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设计、管理和监督,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成立东阳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大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技术支撑,提高实施水平。
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4.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施效果。
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施效果。
五、预期效果。
经过东阳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预期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东阳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支撑。
东阳建筑产业规划方案公布
东阳建筑产业规划方案公布东阳市坐落于浙江省中部地区,是长三角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东阳以其典型的江南水乡风貌和独特的木雕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东阳建筑产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因此,为了确保东阳建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东阳市政府于近日公布了一份建筑产业规划方案。
东阳建筑产业规划方案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旨在提高东阳建筑产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地位和竞争力。
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方案要求加强对建筑产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东阳市政府将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减少税费和提供贷款支持,以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创新。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扶持力度,鼓励他们在建筑领域进行研究和开发。
其次,方案提出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东阳市将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包括设立建筑相关专业的学院和培训中心,提供全面的教育和培训机会。
同时,政府还将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建筑人才,为企业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
第三,方案要求加大对建筑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东阳市政府将加强对建筑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资金投入,鼓励他们在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和绿色建筑等领域进行创新研发。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方案要求加强与国际接轨,拓展国际市场。
东阳市将积极参与国际建筑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建筑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关系,扩大建筑产品的出口规模。
同时,政府还将通过举办建筑展览会和交流活动,提升东阳建筑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后,方案强调加强对建筑产业的监管和管理。
东阳市将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建筑活动的安全可靠。
总结而言,东阳建筑产业规划方案旨在通过政策支持、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和产业管理五大方面来推动东阳建筑产业的发展。
东阳市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油塘水库以东局部地块调整规划说明
东阳市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油塘水库以东局部地块调整规划说明本次调整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区域定位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是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集聚区,定位为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综合型工业区。
二、土地利用根据区域特点和产业需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安排土地用途。
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交通用地等。
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该区域的主导土地类型,我们将根据产业需求和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和利用工业用地。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鼓励科技创新和绿色环保产业发展。
2.公共设施用地为了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我们将规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医疗、教育、科研、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绿地绿地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适当安排绿地用地,提高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
4.道路交通用地为了满足工业区内交通需求,我们将规划合理的道路交通用地,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
三、产业布局根据区域资源和产业特点,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实现优势互补和可持续发展。
1.高新技术产业该区域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条件,我们将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吸引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入驻。
2.装备制造业装备制造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我们将在长松岗工业区域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和管理经验,打造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基地。
3.绿色环保产业绿色环保产业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我们将积极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减排,提高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配套措施为了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将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
1.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供应。
2.交通网络建设完善交通网络建设,建设高效的道路、桥梁和交通枢纽,提高物流运输效率。
3.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为企业提供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支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东阳城市规划
东阳城市规划分析一东阳概况东阳市位于浙江省中部,面积1739平方公里,总人口80.2万。
东阳历史悠久,公元195年(东汉献帝兴平二年)建县制,迄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
素有“婺之望县”、“歌山画水”之美称,被誉为著名的教育之乡、建筑之乡和工艺美术之乡。
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和浙江中部的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地形以丘陵和盆地为主,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空气湿润,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7°C,年平均日照2002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351毫米。
东阳江、东阳南江横贯全境。
东阳市下辖11个镇,1个乡,6个街道办事处。
图1 东阳地区图二东阳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东阳文化朴茂,教育鼎盛,素有“勤耕苦读”之风,有教育之乡之称。
历史上英才辈出,进士题名共有305人,其中武状元6人,曾任正副宰相5人。
古代有名宦舒之舆、乔行简、张国维等,近代有北伐名将金佛庄、“一代报人”邵飘萍、著名物理学家严济慈、著名植物学家蔡希陶、台湾报业巨子王惕吾等。
目前,在国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东阳籍人士达8000多人,博士和博士后800余人,东阳籍院士10人。
东阳是著名的"建筑之乡"。
东阳古民居建筑以东阳木雕为主,融竹编、石雕、砖雕、堆雕等装饰艺术为一体,形成了独具儒家文化特色的民居建筑体系。
卢宅肃雍堂、杭州胡庆余堂等都是东阳古民居建筑的杰作,其中卢宅肃雍堂纵深320米,堪称"中国民间第一宅",有"北有故宫、南有肃雍"之说。
改革开放以后,东阳建筑再创辉煌。
1994年被浙江省政府命名为"建筑之乡"。
东阳是著名的"工艺美术之乡"。
1995年,东阳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
到2007年底,全市有高级工艺美术师24人,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6人。
东阳木雕、东阳竹编是东阳工艺美术百花园中的两朵奇葩。
《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管理包括编制、修编、审查、修改、成果管理等。
其中控规的编制、修编、审查的程序和职责,法律规章中都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市这方面的规划管理工作比较规范。
控规的修改是对控规的优化与完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
这些控规修改,有一部分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的动态更新,是落实建设项目的需要,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对规划内容的优化、细化与完善,是规划实施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提出的要求。
随着控规全覆盖工作的完成,控规修改的频率会进一步增加。
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我市的规划管理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改。
2017年,原东阳市规划局启动制定我市的控规管理规定。
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控规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控规管理规定》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控规编制的原则性要求,包括编制主体、编制计划、编制单位资质、编制原则和内容等方面。
其中第(一)条镇乡控规的编制主体,法律明确为镇乡人民政府,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职责;第(三)条明确对控规编制实行计划管理,同时明确符合市域总体规划但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外的零星建设用地需编制控规的,也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以此提高规划项目安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第二部分是对控规审批程序的规定,包括控规草案的审查、公告,控规的审批、备案和批后公布。
其中第(三)条规定重点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是对控规实施、评估和修编的规定。
第四部分是对控规修改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一)条,是对控规修改的原则意见,明确控规修改不得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要求;第(二)条,是对控规修改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控规的修改,保障控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条,是对控规修改的分类,根据控规修改内容,将控规修改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第(四)条,则是明确了控规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的程序。
东阳迎宾大道以东西河村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阳市迎宾大道以东、西河村以西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一、规划背景为指导东阳市迎宾大道以东、西河村以西地块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该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实施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二、地块区域位置此次控规用地位于泗渡溪以西、规划40米道路以南、迎宾大道80米绿化控制带以东,东侧沿泗渡溪控制绿化带,规划用地面积为40000平方米。
地块规划为市民活动中心用地,主要规划有规划馆、工人文化宫、文化馆、妇儿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
三、地块现状地块现状基本为空地,局部有临时沙场,地势较为平坦,高差1米以内。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5、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6、《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 调整完善版)在本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均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规划设计指导原则1、地块的功能布局要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点及企业的关系。
2、遵循现状空间分布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要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功能布局,有效开发土地,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有利于地块的开发建设。
3坚持以人为本,创造舒适、优美、卫生、安宁的生活环境。
规划的用地布局及空间组织以人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人的可达性、便捷性及舒适性,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六、规划图则用地兼容性参照《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规划图则具体如下:1)、地块用地性质为A2(文化设施用地),在满足日照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下规划相应建筑。
地块总用地面积40000平方米,地块建筑密度不大于68%容积率为不大于1.8 ;绿地率不小于10% 建筑限高24米。
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doc
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东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目录一、加快东阳崛起步伐,努力实现全面小康 (1)(一)发展背景 (1)(二)指导思想 (6)(三)发展目标 (7)二、落实扩大内需政策,促进投资消费较快增长 (11)(一)促进投资合理较快增长 (11)(二)积极扩大消费需求 (12)(三)加快消费市场建设和培育 (13)三、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5)(一)加快发展现代工业 (15)(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20)(三)优化发展现代农业 (23)(四)积极发展三大特色产业 (26)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打造浙中城市群副中心 (28)(一)优化空间开发格局 (28)(二)加快新型中等城市建设 (30)(三)创建浙中美丽乡村 (34)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区域发展支撑 (36)(一)构建综合交通网 (36)(二)完善能源动力网 (38)(三)健全水利设施网 (38)(四)建设智能信息网 (40)六、强化资源环境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41)(一)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42)(二)集约利用资源要素 (43)(三)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44)(四)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45)七、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7)(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47)(二)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48)(三)建设人力资本强市 (51)八、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推进文化大市建设 (52)(一)提高城乡文明水平 (52)(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 (53)(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 (55)九、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56)(一)推进城乡充分就业 (56)(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58)(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59)(四)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60)(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61)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64)(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64)(二)推进社会体制创新 (66)(三)着力建设效能政府 (67)(四)努力扩大对外开放 (69)(五)继续深化区域合作 (70)《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东阳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市委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规划,是政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编制和实施各类规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引领全市人民为“加快东阳崛起、实现全面小康”而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东阳人民北路规划方案
东阳人民北路规划方案前言人民北路,位于浙江省东阳市中心区域。
该路段在城市规划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东阳市区发展的重要交通干道之一。
近年来,随着市区越来越繁荣,人民北路的交通状况也逐渐恶化,道路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更好的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东阳市政府制定了该路段的规划方案。
规划目标本次规划的目标是对人民北路进行重新设计,提高其交通效率,满足日常出行需求,同时也要考虑到规划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具体目标如下:1.解决人民北路拥堵的问题,提升道路的通行效率和交通安全性;2.优化路段设置,完善路网布局,缩短出行时间;3.丰富道路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4.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人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设计方案道路设计人民北路从北至南全长2.5公里,规划设计应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主要目标。
设计方案如下:1.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拓宽,将路宽设计为每车道6米,人行道设计为2米,绿化设施则为1.5米。
其中,南段道路将拓宽至每侧四车道,中间带宽15米的绿化带。
2.新增立交桥:在路段中央设置一座立交桥,方便交叉路口的解决。
新立交桥应符合城市形象设计,考虑到城市风貌、可行性、经济性等因素,选定钢桥结构,并配备LED夜间灯光系统。
3.实行单向通行:对于高峰期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可采用单向通行的方式,缩短交通排队的时间。
交通设施1.设置公交站台:在道路旁侧设立一些公交站台,方便市民乘坐公交,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缩小道路交通压力。
公交站台可配套WiFi、充电、售票等服务设施,提高公共出行的舒适性。
2.建设停车场:为了方便市民停车,规划在人民北路上建设停车场。
建设对城市走向的远期规划数据参考,由于城市经济及发展对车位需求的变化,停车场数量、配置及容积可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整。
环境提升1.优化街景: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或灌木,并增加草坪,提高绿化率。
同时在地面铺设哑光环氧地坪,使道路更加美观,降低行车的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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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受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2、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
4、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应符合以下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3、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不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并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规划以及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2、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3、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第十四条在旧城区改造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以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
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十六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50%折算。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包括条式、点式)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窗台面以上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原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少于3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宜加剧影响。
居住建筑日照条件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以内(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º以内(不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第二十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4米。
2、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14米。
3、沿城市道路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一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二条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且退离自身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2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十八条规定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1、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7倍;最小值为24米。
2、面宽在24(含24)米与42(含42)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6倍;最小值为24米。
3、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
4、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低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
第二十四条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且不得小于9米。
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侧为多层建筑的,其建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得少于6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前面有关条款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