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与城镇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和市域空间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东阳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三条本次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东阳市整个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739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执行本文本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第五条市域总体发展战略1.区域开放战略:依托区域性经济轴线,融入浙中城市群,接轨大中城市,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循环。
2.产业提升战略:加快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3.资源整合战略:整合市域资源,有机集中、集约利用。
4.城乡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域功能定位中国影视文化基地和浙中地区专业化制造业基地,浙中地区生态、人文特色浓厚的重要旅游市。
第七条市域发展目标1.总体发展目标: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强市、商贸新市、影视名市、建筑大市、文教优市”五市建设。
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2.分项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根据东阳市现状基础以及规划预测增长趋势确定,其中2010年部分指标参照《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经济发展指标东阳市域经济发展目标表2-1(2)社会发展与进步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社会发展目标表2-2(3)资源与环境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生态环境发展目标表2-3第三章市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第八条市域产业发展策略1.做强工业及建筑业:进一步突出兴工强市;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壮大企业规模;努力破解要素制约;提高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做大做强建筑大市。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与城镇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和市域空间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东阳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三条本次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东阳市整个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739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执行本文本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第五条市域总体发展战略1.区域开放战略:依托区域性经济轴线,融入浙中城市群,接轨大中城市,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循环。
2.产业提升战略:加快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3.资源整合战略:整合市域资源,有机集中、集约利用。
4.城乡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域功能定位中国影视文化基地和浙中地区专业化制造业基地,浙中地区生态、人文特色浓厚的重要旅游市。
第七条市域发展目标1.总体发展目标: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强市、商贸新市、影视名市、建筑大市、文教优市”五市建设。
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2.分项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根据东阳市现状基础以及规划预测增长趋势确定,其中2010年部分指标参照《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经济发展指标东阳市域经济发展目标表2-1(2)社会发展与进步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社会发展目标表2-2(3)资源与环境相关指标东阳市域生态环境发展目标表2-3第三章市域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第八条市域产业发展策略1.做强工业及建筑业:进一步突出兴工强市;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壮大企业规模;努力破解要素制约;提高工业功能区发展水平;做大做强建筑大市。
东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其他要求
无
六、竖向控制
1
室外地坪
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在难以协调的情况下,需米取相应工程 措施解决好自身和周边用地的排水问题。地块上界限高程为112.50M,下界
限高程为67.50M,起算点为77.50m。
七、地下空间开发
1
地下配建 设施要求
无
2
地下建筑 功能要求
除必要的人防、消防、配电等设施功能外,地下建筑主要功能为停车;可根 据项目整体需要布局物业用房和员工食堂。
6
该地块绿色建筑设计及装配式建造要求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7
原东规2018第29号规划条件作废。
9
其他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0
本规划条件最终解释权归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3
本规划条件所列地块经济技术指标按净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东阳市有关规定执 仃。由于开发模式、布局等因素影响,可能造成方案设计中相应指标达不到给疋的上限, 建设单位在做项目经济测算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4
本规划条件附图共2张,包括用地红线图、竖向界限图。
5
涉及消防、人防、水务、环保、市政、节能、园林、卫生、体育、交通等,由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3
其他要求
无
八、城市设计
1
总平面布 局要求
地块规划布局以低多层建筑为主,主要规划为规划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 宫、文化馆、妇儿活动中心等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地块建筑布局应满足安 全、日照、通风、消防、交通组织等要求。处理好与周边城市绿地、泗渡溪 和绿化带及周边村庄的关系。
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05单元
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05单元04街区24-27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二〇年九月目录1、规划调整背景 12、规划调整范围和区位 13、修改理由分析 14、用地现状概况 25、原规划情况 36、修改情况 47、可行性分析 58、结论 61、规划调整背景《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05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9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
目前,博士路隧道工程已启动建设,这对于加强东阳中心城区和高铁新城、横店的联系意义重大,因此解决好其相关调整需求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为充分利用江北街道闲置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塑造迎宾大道沿线城市天际线,加快城市品质发展,提升城市活力,本次规划调整在满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对0579-DY-ZX-05单元04街区24-27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适当调整。
2、规划修改范围和区位本次调整的地块,位于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05单元的04街区,学士路以西,湖莲东街以北,迎宾大道绿化带以西。
地块现状为闲置建设用地,北靠规划医院地块,西接学士北路与博士路高架道路并紧邻居住小区,东侧为迎宾大道绿化带,南侧湖莲东街现状畅通,迎宾大道高速出入口位于地块东北侧,直线距离约500米,调整地块区位良好。
区位图3、调整理由分析(1)确保博士路高架道路工程的顺利实施博士路隧道工程对于加强东阳中心城区和高铁新城的联系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博士路北延的高架道路工程有助于进一步打通中心城区江北街道和高铁新城、横店的联系。
因此解决好博士路高架道路涉及的相关土地调整需求,有利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充分利用现状闲置用地,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为充分利用现状闲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住宅建筑开发量,同时塑造迎宾大道沿线城市天际线,将两个居住地块之间的南北向原规划20米的猴茗路取消,并将24、26地块由原规划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有利于景观风貌整体管控,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活力。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 (2)第四章建筑绿地 (5)第五章建筑间距 (6)第六章建筑退让 (11)第七章建筑高度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15)第九章居住区规划 (19)第十章公共配套设施 (21)第十一章其他 (23)第十二章附则 (24)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二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涉及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东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东阳金义东线以北经三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阳市金义东线以北、经三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一、规划背景为指导东阳市金义东线以北、经三路以东地块的扩建改造、规划建设管理,提供该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实施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二、地块区域位置此次控规用地位于东阳市金义东线以北、经三路以东,现状除05地块已建成,02、04地块中间有一栋2层建筑外,基本为闲置用地。
地块总净用地面积为166575平方米,根据用地划分,地块分成5块。
即A-01地块,用地面积37096平方米;A-02地块,净用地面积31556平方米;A-03地块,净用地面积43953平方米;A-04地块,净用地面积32080平方米;A-05地块,净用地面积21890平方米。
三、地块现状地块地势西高东低,地块内部绝对高差在17米左右,05地块已经建成,02、04地块现状有一栋2层建筑,其他为闲置用地。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东阳市高铁新城总体规划》(2018)5、《东阳市高铁新城城市设计》(在编)6、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在本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均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规划设计指导原则1、地块的功能布局要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与周边用地的关系。
2、遵循现状空间分布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要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功能布局,有效开发土地,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有利于地块的开发建设。
3坚持以人为本,创造舒适、优美、卫生、安宁的生活环境。
规划的用地布局及空间组织以人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人的可达性、便捷性及舒适性,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六、规划图则用地兼容性参照《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点击数:538文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5-11-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绿地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九章居住区规划第十章其他第十一章附则附表一、二附录一、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执行。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应当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用地的,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管理包括编制、修编、审查、修改、成果管理等。
其中控规的编制、修编、审查的程序和职责,法律规章中都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市这方面的规划管理工作比较规范。
控规的修改是对控规的优化与完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
这些控规修改,有一部分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的动态更新,是落实建设项目的需要,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对规划内容的优化、细化与完善,是规划实施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提出的要求。
随着控规全覆盖工作的完成,控规修改的频率会进一步增加。
因此迫切需要出台我市的规划管理规定,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改。
2017年,原东阳市规划局启动制定我市的控规管理规定。
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控规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控规管理规定》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控规编制的原则性要求,包括编制主体、编制计划、编制单位资质、编制原则和内容等方面。
其中第(一)条镇乡控规的编制主体,法律明确为镇乡人民政府,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职责;第(三)条明确对控规编制实行计划管理,同时明确符合市域总体规划但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外的零星建设用地需编制控规的,也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计划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以此提高规划项目安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第二部分是对控规审批程序的规定,包括控规草案的审查、公告,控规的审批、备案和批后公布。
其中第(三)条规定重点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是对控规实施、评估和修编的规定。
第四部分是对控规修改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一)条,是对控规修改的原则意见,明确控规修改不得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违反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要求;第(二)条,是对控规修改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控规的修改,保障控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条,是对控规修改的分类,根据控规修改内容,将控规修改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第(四)条,则是明确了控规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的程序。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徐青雅【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徐青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钽;蔡晨杰【当事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钽蔡晨杰【当事人-个人】蔡钽蔡晨杰【当事人-公司】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洪钟【代理律所】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晨杰【被告】蔡钽【本院观点】蔡晨杰户案涉《东阳市农村私人占用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所载内容明确,蔡晨杰户原有房屋面积为75.05平方米,申请新建面积85平方米,新建房屋占地面积已超出原有房屋占地面积的范围,不属于原拆原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蔡晨杰户案涉《东阳市农村私人占用宅基地建房审批表》所载内容明确,蔡晨杰户原有房屋面积为75.05平方米,申请新建面积85平方米,新建房屋占地面积已超出原有房屋占地面积的范围,不属于原拆原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东阳自然规划局在对蔡晨杰户新建房屋做出案涉审批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蔡钽,听取其意见。
本案东阳自然规划局未提交证明其告知蔡钽的相关依据,原审法院做出撤销案涉乡字第HL330783201800254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与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统一管理全市的土地资源调查、登记、统计、发证等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四)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出让、划拨、使用的审查与报批手续;(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土地市场管理工作;(六)负责并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的开发整理与复垦工作;(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协助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上级交办的其她工作。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二)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调查、登记、发证、统计工作;(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乡(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开发计划,保护好基本农田;(四)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用以及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报批的审查工作;(五)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六)负责处理本镇乡(街道办事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她土地管理事项。
张云泉、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云泉、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云泉;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张云泉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云泉【当事人-公司】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洪钟【代理律所】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云泉【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张云泉二审中提出的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的赔偿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超出一审诉请范围部分,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反证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泉二审中提出的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的赔偿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超出一审诉请范围部分,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封闭的案涉通道补办规划许可,而该通道在案涉房屋竣工时并没有封闭。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的规定,案涉通道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上诉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作出不能追认符合规划的答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
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一、规划地块区域位置此次规划为东阳市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局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棣坊小区内,甘溪路以南,画水路以东,用地面积1868.40平方米。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5、《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2011-2020)6、现状1:500地形图及周边已有规划三、规划指导思想1、强调建筑与环境的共生共融、互相协调的关系,力求达到功能合理、配置得当、管理方便、交通便利、环境舒适、安全节能。
2、总体设计应是一种新形态,多内涵的兼容体,从功能设计入手,结合建筑造型,力求创造出个性强、品位高、质量优的现代建筑群。
四、规划原则和目标●经济根据道路与用地功能性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尊重土地价值分布规律,合理布局与安排沿街地块。
●环境协调建筑外部环境风格特征,塑造良好的景观环境。
●空间协调建筑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塑造街道空间的整体性和丰富性,以其一定的韵律和节奏创造优美的街道景观和空间特色。
●交通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效疏导动态与静态交通,保证城市运作高效、舒适、有序。
●管理注重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为城市规划管理与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与指导。
五、总体规划布局在功能组织、空间景观、建筑形态等方面充分考虑城市形象,突出景观性、文化性、休闲性。
(1)该地块呈较规则长方形,南北向长约50米,东西向宽约30米。
现状土地使用基本为空地。
地块内部现状相对较为平整,基本为空地,净用地面积为1868.40平方米。
(2)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服务设施用地,地块内布置一栋三层建筑,局部四层。
地块周边为小区级道路,建筑后退北侧规划道路3米,后退西侧规划道路2米,后退东侧规划道路1.5米,后退南侧用地红线7米。
城东街道斯村以东东嵊公路以南局部
城东街道斯村以东、东嵊公路以南局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一、规划背景为指导东阳市斯村以东、东嵊公路以南局部区块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该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实施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二、地块区域位置此次控规用地位于斯村以东、黄都塘西南。
整个地块的总用地面积为211465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面积5036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206429平方米。
其中A-01地块用地面积53503平方米;A-02地块净用地面积为141564平方米;A-03地块净用地面积217平方米;A-04地块净用地面积11145平方米。
三、地块现状地块现状已有建筑,为厂房,整个地势较为平整,高差在10米以内,整体呈东高西低。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4、《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5、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6、《东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调整完善版)7、《关于东阳市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批复》东建局[2002]02号在本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均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规划设计指导原则1、地块的功能布局要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点及企业的关系。
2、遵循现状空间分布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要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功能布局,有效开发土地,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有利于地块的开发建设。
3坚持以人为本,创造舒适、优美、卫生、安宁的生活环境。
规划的用地布局及空间组织以人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人的可达性、便捷性及舒适性,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六、规划图则用地兼容性参照《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规划图则具体如下:1、A-01\02\03地块总指标1)、地块用地性质为R2(居住用地),在满足日照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下规划相应建筑。
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多层
55
2.8
50
2.5
高层
40
6.0
35
5.0
地块内单栋商
住、商务综合楼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35
5.0
30
5.0
工业建筑、仓库
按金华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适建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士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士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浙07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金飘莉【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金飘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士华胡银镯【当事人-公司】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金孝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虞健超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孝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虞健超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孝虞健超【代理律所】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千祥镇人民政府;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陈士华;胡银镯【本院观点】东阳资规局作出案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15031号明确要求陈士华停止案涉建房行为,已足以影响到陈士华、胡银镯的实体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阳资规局作出案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15031号明确要求陈士华停止案涉建房行为,已足以影响到陈士华、胡银镯的实体权利。
东阳资规局作出案涉通知书时未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职责,没有听取陈士华、胡银镯的陈述、申辩,原审认定该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东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一期)实施方案(修改)
东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一期)实施方案根据建设部《关于推广北京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建城〔2005〕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9号)和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的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现代信息技术支撑,建立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监督有机衔接的“数字城管”系统,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城市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效率。
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用适度”的要求进行“数字城管”平台建设,构建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的“数字城管”体系,形成指挥统一、监督有力、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监督与服务一体化,使之成为城市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有效平台,成为面向城市居民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三、实施范围及内容(一)管理范围按照整体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期实施范围为:市区36平方公里建城区。
做到保质保量做精主城区,实行主城区与其外围区域分类管理。
(二)实施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9号)的标准实施。
“数字城管”应当按照指挥─处置、监督─考评“两轴”分离原则设置管理服务平台。
根据我市的城市规模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建设监督指挥平台,实行“统一接纳、分别派遣、市级受理、部门处置”。
(三)对象范围纳入“数字城管”对象的范围,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5)中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确定的六大类部件(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及其它有关设施)和五大类事件(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为主,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事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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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围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围等强制性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采取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受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2、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3、危房修建、改造等原因。
4、其他特殊项目。
第九条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应符合以下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3、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不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并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规划以及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2、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3、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第十四条在旧城区改造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以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
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设。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平均分布。
第十六条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可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50%折算。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 以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3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包括条式、点式)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窗台面以上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原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日照少于3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遮挡日照不宜加剧影响。
居住建筑日照条件分析计算按《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º以(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º以(不含45º)(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4米。
第二十条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4米。
2、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14米。
3、沿城市道路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一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一般规定如下: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二条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4米,且退离自身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2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北向多层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第十八条规定外,并应满足以下规定:1、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7倍;最小值为24米。
2、面宽在24(含24)米与42(含42)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0.6倍;最小值为24米。
3、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宜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
4、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不低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
第二十四条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且不得小于9米。
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侧为多层建筑的,其建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2、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得少于6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前面有关条款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