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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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和设定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3)合乎情理,包括符合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要求等。

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作业二、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特征包括: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

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是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又称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其特征包括:(1)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2)具有执行性,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3)具有法律从属性,一方面,它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设置;另一方面,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4)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意即行政主体的外延大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给予法律规范的授权也能成为行政主体。同时,行政机关受其它行政机关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时,其本身并不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另外,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行政机构,在有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下也可成为行政主体,如公安派出所。

作业三、试述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与效力

参考答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需要特点注意的是,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各组织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活动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如行

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的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指须有法律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相对于公民个人的“法不禁止即自由”。

(2)一定的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后者虽然是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

申请的前提下作出的,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

的请求。当然行政合同总体上讲是一种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这是它区别

于大量的单方行政行为的特点,但其在缔结、履行、变更与解除三方面也有着许多

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

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

它的效力包括:(1)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以下

两个方面: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3)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作业四、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含义、特征与效力等级

参考答案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既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又具有立法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其特点有:(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从属性,要有宪法、法律的授权,次要立法。

(3)适应性与针对性,应需立法,后可能上升为法律。

我国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法律体系中上下位法的位阶与其制定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但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由于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其位阶地位较为复杂,对此《立法法》具体规定为:(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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