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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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有关企业引才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各项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山办发〔2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对应落实的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待遇(以下简称企业引才补贴),具体标准为: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各项政策,并加大对民营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对第1至8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给予补贴基础上,同步给予所在的民营企业引才补贴,补贴额度与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当年度的市政府津贴金额相等,时间3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文件要求,获得认定、评定的第1至8层次人才。

第四条民营企业培养引进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经认定、

评定获得人才层次资格,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企业引才补贴。

第五条企业申领办理程序

(一)2019年1月31日后,获得认定、评定的第1至8层次人才,该人才获得人才资格时的所在民营企业,可同步提出引才补贴申请。

(二)企业引才补贴发放方式,参照《关于做好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部分待遇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8〕335号)有关人才补贴待遇的发放规定,申报企业可在每年7—8月向市人社局提交资料,申领企业引才补贴。

(三)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所匹配人才的市政府津贴待遇的实际核发情况,同步核发企业引才补贴。

(四)企业申领企业引才补贴时,企业与匹配人才发生劳动关系变更的,应通过社会保险实际参保时间进行验核,按月核算待遇。

(五)人才被认定、评定为更高层次的,在一次性核发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差额时,可同步一次性核发企业引才补贴差额待遇。

第六条人才与所在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引才补贴终止计发。

第七条办理企业引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引才补贴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获认定、评定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根据现行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规定,广东省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中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个体户、个人合伙。

(二)工商登记注册经济类型中由集体、私人、其他控股的以下混合经济: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三)上述经济类型中的企业控股状态符合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或其他控股的,可以认定为民营经济企业。

第九条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引才补贴申请资格。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2019年1月3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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