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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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0- 09 -10 作者简介: 豆
的, 则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3. 债务除全部清 偿 外, 不因诉讼而消 灭, 这也是其与 连带债 务 (共
� 同 连带) 的 主要 区别; 4. 具 有终 局责任 人的情 况
下, 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得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这也
� 是其与连带债务 (共同连带 ) 的主要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增加 债务承担主体,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选择最具 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实现债权, 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为避免债权人获得多重赔偿,在债权人债 权获得清偿后该债权消灭,以更有效地维护其涉 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不真正连带债务 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可以 肯定, 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以及强大的生命力, 为上述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这也正是不真正连 带债务理论的这一独特价值使得这一理论历经岁 月而依然适用至今. 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般认为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为法 律行为, 一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 (意定 之 债) 而 发生 之债 , 主要 有契 约之 债, 如 买卖 , 租 赁, 保 证等; 基于单独行 为而发生之 债如遗 赠等. 基 于法律规定 而发生之债 (法定之债) , 如无 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侵权行为 , 缔 约过失责任 , 亲 属, 继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 � � � 天 津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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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法学研究 �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及类型
豆 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天津 30009 0 )
摘
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 , 但由于其独特的法 律价值以及强大的 生命力, 为世界各国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 商事法律制度, 与之相关联的司法实务很多, 且其 理论和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处理众多民商事 纠纷案件上得到了充分而广泛的运用. �侵权责任 法� 对产品责任, 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权的民事 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损害等不真正连带 债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 的立法化和规范化,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价值也逐渐展现出来. 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属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 生原因,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同一给付利益, 各债务 人各自负担履行全部债务之义务,且因一或数债 务人的完全履行使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因目的 达到而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发端于 罗马法的单纯连带债务理论,产生于于德国普通 法的 "连带债务 二分说" , 成熟于各 国和地 区的不 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虽然其在发展过程中曾饱受 争议,但是凭借着其他理论难以比拟的优势一直 沿用至今,这就是其产生之初便已具备并在之后 的继受过程时一直保 留的典型特色: 1. 数人为同 一给付目的而偶然联系在一起,彼此在主观上无 意思联络; 2. 一人所生事项, 除为满足共同 给付目
艳 ( 19 8 2-) , 女, 河北唐山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31
1] 承等[ .由于债的发生原因的复杂性, 使得在实际
同一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数债务人 分别就自己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而对债权人 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 理论上往往可推定成 立, 司法实践中鲜有发生.如托运人甲将向乙保险 公司投保的货物交付丙运输公司承运, 在运输过程 中, 因丙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 则乙保险公司基于 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丙公司基于托运合同亦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 乙保险公司, 丙运输公司 对甲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界多认 为重复保险行为中,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两保险公 司对债权人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任一保险 公司全额赔付, 该债务即告消灭 .我国 �保险法� 第 41 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 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 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 在我国, 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其实是规定 了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产生保险公司按份承 担责任的方式, 实际上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 务人进行了内部的份额分割, 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 理论相左, 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亦给司法 界带来了很大的操作困难, 值得商榷. (二 ) 数人分别因侵权行为对同一损害承担不 真正连带债务 此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较多.数人分别 因各自的侵权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同一损害,数人 之间即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在侵权之债中, 以侵 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债为主要.在涉及到一债务 人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与他人之债形成不真正连带 债务的情形中, 如甲盗窃乙的财物, 并将该物卖与 丙. 甲对乙构成侵权没有疑义, 但如果丙存在主观 恶意, 如明知该物为乙盗取所得, 那么丙就满足了 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甲亦可对丙请求损害 赔偿, 那么乙, 丙对甲的侵权损害就构成了不真正 连带债务.反之, 丙如为善意, 就不具有侵害甲之 财产权的过错,也就不满足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 件�� � 过错,那么甲对丙的追击性就因善意受让 在涉及侵害 人身权的 不真正连 带债务 中, 比 较典型的就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情况
和地区所承认. 文章从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属性入手, 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法律适用, 具体类型的研究, 进一步 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诉权保障和诉讼裁判, 以期为司法实践应用提供制度支持.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债务; 法律适用; 类型; 诉讼对抗 � � � 中国分类号: � � � � � � � � � � � . � 1 � �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的, 则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3. 债务除全部清 偿 外, 不因诉讼而消 灭, 这也是其与 连带债 务 (共
� 同 连带) 的 主要 区别; 4. 具 有终 局责任 人的情 况
下, 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得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这也
� 是其与连带债务 (共同连带 ) 的主要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增加 债务承担主体,使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选择最具 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实现债权, 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也为避免债权人获得多重赔偿,在债权人债 权获得清偿后该债权消灭,以更有效地维护其涉 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不真正连带债务 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可以 肯定, 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以及强大的生命力, 为上述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这也正是不真正连 带债务理论的这一独特价值使得这一理论历经岁 月而依然适用至今. 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般认为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为法 律行为, 一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 (意定 之 债) 而 发生 之债 , 主要 有契 约之 债, 如 买卖 , 租 赁, 保 证等; 基于单独行 为而发生之 债如遗 赠等. 基 于法律规定 而发生之债 (法定之债) , 如无 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侵权行为 , 缔 约过失责任 , 亲 属, 继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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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及类型
豆 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天津 30009 0 )
摘
要: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 , 但由于其独特的法 律价值以及强大的 生命力, 为世界各国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 商事法律制度, 与之相关联的司法实务很多, 且其 理论和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处理众多民商事 纠纷案件上得到了充分而广泛的运用. �侵权责任 法� 对产品责任, 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侵权的民事 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损害等不真正连带 债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 的立法化和规范化,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价值也逐渐展现出来. 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属性 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 生原因, 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同一给付利益, 各债务 人各自负担履行全部债务之义务,且因一或数债 务人的完全履行使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因目的 达到而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发端于 罗马法的单纯连带债务理论,产生于于德国普通 法的 "连带债务 二分说" , 成熟于各 国和地 区的不 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虽然其在发展过程中曾饱受 争议,但是凭借着其他理论难以比拟的优势一直 沿用至今,这就是其产生之初便已具备并在之后 的继受过程时一直保 留的典型特色: 1. 数人为同 一给付目的而偶然联系在一起,彼此在主观上无 意思联络; 2. 一人所生事项, 除为满足共同 给付目
艳 ( 19 8 2-) , 女, 河北唐山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31
1] 承等[ .由于债的发生原因的复杂性, 使得在实际
同一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数债务人 分别就自己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而对债权人 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形, 理论上往往可推定成 立, 司法实践中鲜有发生.如托运人甲将向乙保险 公司投保的货物交付丙运输公司承运, 在运输过程 中, 因丙的过失造成货物灭失, 则乙保险公司基于 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丙公司基于托运合同亦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 乙保险公司, 丙运输公司 对甲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界多认 为重复保险行为中,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两保险公 司对债权人应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任一保险 公司全额赔付, 该债务即告消灭 .我国 �保险法� 第 41 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 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 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 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 在我国, 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 其实是规定 了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产生保险公司按份承 担责任的方式, 实际上是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债 务人进行了内部的份额分割, 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 理论相左, 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亦给司法 界带来了很大的操作困难, 值得商榷. (二 ) 数人分别因侵权行为对同一损害承担不 真正连带债务 此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较多.数人分别 因各自的侵权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同一损害,数人 之间即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在侵权之债中, 以侵 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债为主要.在涉及到一债务 人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与他人之债形成不真正连带 债务的情形中, 如甲盗窃乙的财物, 并将该物卖与 丙. 甲对乙构成侵权没有疑义, 但如果丙存在主观 恶意, 如明知该物为乙盗取所得, 那么丙就满足了 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甲亦可对丙请求损害 赔偿, 那么乙, 丙对甲的侵权损害就构成了不真正 连带债务.反之, 丙如为善意, 就不具有侵害甲之 财产权的过错,也就不满足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 件�� � 过错,那么甲对丙的追击性就因善意受让 在涉及侵害 人身权的 不真正连 带债务 中, 比 较典型的就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情况
和地区所承认. 文章从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属性入手, 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法律适用, 具体类型的研究, 进一步 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诉权保障和诉讼裁判, 以期为司法实践应用提供制度支持.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债务; 法律适用; 类型; 诉讼对抗 � � � 中国分类号: � � � � � � � � � � � . � 1 � �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