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年薪制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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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控股集团高管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2)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5)
第四章奖惩 (8)
第五章附则 (11)
附件1:基本年薪 (12)
附件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4)
附件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6)
附件4:经营难度系数的确定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省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华鲁控股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集团高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董事会成员及其
他高层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三)集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
第三条对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
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由省国资委界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为避免双重考核,对于集团高管人员兼职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于集团高管人员兼任权属公司负责人并实际担任实职情况,按权
属企业年薪制方案考核奖惩;
2、对于不在集团高层担任经营职务而具体主持集团部室工作的集团
董事、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其绩效年薪按集团副总经理标准执行,其他薪酬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对于上述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中不属于省国资委界定的企业负责人,除不与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外,其考核和薪酬依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考核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针对性原则: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特点,实事,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考核。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
(二)考核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根据集团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暂定为以下指标。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年末净资产总额/年初净资产总额)-1]×100%
2、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100%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金额,本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是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年初、年末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须向省国资委报告以下各项。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容严格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进行。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