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以省司法厅当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

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应当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执业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申请更换(补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应当填写《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更换(补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者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原件(市级以上);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表》。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破损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补发或更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办理或者不准予办理的书面决定。

不准予办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准予更换(补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受的证明,向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变更的申请人,由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收回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核准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未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本细则施行后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申请表》;
(二)本人持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材料,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书面决定。

准予注销的,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后1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

第六章检查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