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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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的内容。 它是从清单编制到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 比03规范和实施细则扩大了。同时本条对建设 工程包括的内容做了限定,取消了规范包含的 矿山工程部分。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的设置要求,前九位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规范 讲的是同一招标工程不得重码,采用起来有一 定难度,工作量增大。因同一招标工程可能有 几个单位工程。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 合建设工程的实际确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名称 的确定原则。主要是要结合工程实际和我 市常用名称,自己可以修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本条规定了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量 计量原则。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计 算规则不能混用,他们的计算规则有一 些不同的地方,采用哪个标准就应采用 它的计算规则。
1.本规则;
2.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3.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编制的依据。主要修改 了经审查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没 有“合格”二字。我们不能以不合格的设计文 件进行招标和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 本规则及“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 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可参照《重 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 进行编制。
本条说明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重庆市清单编制 指南》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 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 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 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 编制人自行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 有重码。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 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 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 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 (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 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 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 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 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本条规定了规范附录中没有项目的补充要求。编 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 由附录的顺序吗(A、B、C、D、E、F)与B和三位阿 拉伯数字组成。如AB001,DB001,D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有关法律
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 绿化工程。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 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 整、竣工结算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 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 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价 编制,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造价争议
处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工 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内容应符合本规则。
本条主要说明了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甲 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相关条款应符 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结合“计价规范”使 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计价规范”为准。
本条说明了本规则和国家计价规范的 关系,由于我市的计价规则结合了我市实 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国家规范和我市的规 则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原则上的 冲突。在我市执行时要以规则为主。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则;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专项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 定。
本条对非国有投资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进行了规定, 当采用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 定。
不采用清单计价时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 外,其他相关条款应执行,由于本规范还规定 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 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 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 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 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 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 要工程内容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 和工程内容,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对 涉及计量、结构及材质要求、安装方式等影响组价的 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应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 集的,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图号的方式,但 标准图集所示仍不明确的和不能满足项目特征及主要 工程内容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进行补充描述。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
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的有效位数:以“t”为计量单位时,应保
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m3”、“m2”、
“m”和“kg”为计量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以“套”、“座”、“台”、“组”、
“个”、“项”、“支”、“只”、“片”、“根”、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 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 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和 合价。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八个要 件。国家规范只有五个要件,没有序号、综 合单价和合价三个要件。本次定为8个要件,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使用同一个清单。原来03 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清单表格不一样,不好 使用。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付”、“对”、“樘”等为计量单位时,应取整数。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的确定 原则。计量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编制 时可根据项目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 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如08规范对门窗的 计量单位已修改为“樘/m2”两个计量单位,供 使用者选用。原03规范只有“樘”为单位很不 方便。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09
宣贯
刘绍均
第一章 总 则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
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
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
问题,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
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
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 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 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 据之一。
本条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 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 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 施工过程中。 。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
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 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 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 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 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 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 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 设计价活动。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 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描述原则。08规范没有主要 工作内容,特征描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一 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描述时力 求准确、全面。它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 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 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 编码由“计价规范”附录的专业工程顺序码与B和三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 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 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其 工程量应按照招标范围内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 计算。补充项目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案。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的设置要求,前九位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规范 讲的是同一招标工程不得重码,采用起来有一 定难度,工作量增大。因同一招标工程可能有 几个单位工程。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 合建设工程的实际确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名称 的确定原则。主要是要结合工程实际和我 市常用名称,自己可以修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本条规定了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量 计量原则。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计 算规则不能混用,他们的计算规则有一 些不同的地方,采用哪个标准就应采用 它的计算规则。
1.本规则;
2.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3.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编制的依据。主要修改 了经审查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没 有“合格”二字。我们不能以不合格的设计文 件进行招标和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 本规则及“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 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 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可参照《重 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 进行编制。
本条说明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 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重庆市清单编制 指南》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 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 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 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 编制人自行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 有重码。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 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 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 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 (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 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 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 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 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本条规定了规范附录中没有项目的补充要求。编 制人应作补充。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 由附录的顺序吗(A、B、C、D、E、F)与B和三位阿 拉伯数字组成。如AB001,DB001,DB002等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有关法律
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 绿化工程。
本规则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 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 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 整、竣工结算办理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制了重庆市实施细则。
本规则总则共110条,比03实施细则58条 增加52条。内容更为广泛,一些条款说得更为 清楚,从清单编制,最高限价的编制,投标价 编制,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办理工程造价争议
处理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第九条 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工 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内容应符合本规则。
本条主要说明了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甲 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其相关条款应符 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结合“计价规范”使 用,本规则已包括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以“计价规范”为准。
本条说明了本规则和国家计价规范的 关系,由于我市的计价规则结合了我市实 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国家规范和我市的规 则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但没有原则上的 冲突。在我市执行时要以规则为主。
第五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则;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专项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 定。
本条对非国有投资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进行了规定, 当采用清单计价时应执行本规 定。
不采用清单计价时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 外,其他相关条款应执行,由于本规范还规定 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 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 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 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 价咨询人编制。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 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 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 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主 要工程内容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 和工程内容,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对 涉及计量、结构及材质要求、安装方式等影响组价的 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应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 集的,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图号的方式,但 标准图集所示仍不明确的和不能满足项目特征及主要 工程内容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进行补充描述。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
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的有效位数:以“t”为计量单位时,应保
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m3”、“m2”、
“m”和“kg”为计量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以“套”、“座”、“台”、“组”、
“个”、“项”、“支”、“只”、“片”、“根”、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 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 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和 合价。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八个要 件。国家规范只有五个要件,没有序号、综 合单价和合价三个要件。本次定为8个要件,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使用同一个清单。原来03 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清单表格不一样,不好 使用。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付”、“对”、“樘”等为计量单位时,应取整数。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的确定 原则。计量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编制 时可根据项目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 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如08规范对门窗的 计量单位已修改为“樘/m2”两个计量单位,供 使用者选用。原03规范只有“樘”为单位很不 方便。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09
宣贯
刘绍均
第一章 总 则
2003年国家规范和重庆市实施细则已经
执行6年,六年来在我市进行了有效的推广,
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执行中也反映一些不足和
问题,为了更好地在全市推广清单计价,改变
原实施细则使用上的不足,减少工程结算上的
纠纷,根据国家新的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特编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 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 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 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 据之一。
本条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 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 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 施工过程中。 。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
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 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 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 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 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 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 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 设计价活动。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 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描述原则。08规范没有主要 工作内容,特征描述和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一 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描述时力 求准确、全面。它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 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 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 编码由“计价规范”附录的专业工程顺序码与B和三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 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 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其 工程量应按照招标范围内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 计算。补充项目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