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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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十五小 ”
及 “新五小 ”项目 ;(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
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环评〔 2016 〕 14 号)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
8. 《 湖 北 省 湖 泊 保 护 条 例 》
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
(2012.10.1 )
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 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试行本)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水利部 4 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
备禁止生产的项目、 明令淘汰项目; 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 严重浪费资源的项 入的指导意见》 (环评〔 2016 〕190
目; 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 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气项目
;
3.禁止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类制砖、建筑陶瓷、焦炭、石棉、炭 黑、有色冶炼、粉磨水泥、农药、鞣革、铅酸蓄电池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禁止无产能置换指标的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 (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火电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替
有色金属冶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能满足
“减
量置换 ”或 “等量替换 ”原则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
3.禁止单纯电镀加工项目 (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生产工序配套必须的除外
);
4.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石桥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
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 清单( 2015 年本)》
代;
5.严格限制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涉及有毒材料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新材料项目。
6.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内建设分散的供热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煤重 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区外限制建设燃煤型或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
染燃料的热风炉;
1.禁止在居民区、 学校、 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 炼、焦化等项目;
14 号)
6.《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五章第三十九条
7.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 单( 2015 年本)》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 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 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 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2017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 50%的建材、电子项目;
水 污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
4《. 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 2012 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染 防 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治类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 〕17 号
市区
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1 范围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 不符合国家、 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包括: 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 本) 2013 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
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2017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3〕37
号)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 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 〔 2016 〕
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大气 污染 防治 类
土壤 污染 防治 类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1.禁止建设废气中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且不能有效处置 的项目;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
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 控的意见》 (环土壤 〔 2018〕22 号)
;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三致 ”(致畸、致癌、致 年本) 2013 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
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
项目
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 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 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 发;
号) “十五小 ”
及 “新五小 ”项目 ;(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
7.《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
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发射性制品;新五小是指小钢铁、小水泥、小
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
炼油、小玻璃、小火电;)
环评〔 2016 〕 14 号)
8.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筑坝拦汊、填土造地、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项目,
8. 《 湖 北 省 湖 泊 保 护 条 例 》
建设水源保护、水利维护、生态修复项目除外;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网
(2012.10.1 )
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投放致使水体富营养化 的物料进行养殖的项目;禁止建设其他侵占、分割水面或者污染水体的项目。
荆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试行本)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1.禁止建设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未
达标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水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水项目
水利部 4 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
备禁止生产的项目、 明令淘汰项目; 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 严重浪费资源的项 入的指导意见》 (环评〔 2016 〕190
目; 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 目前无技术可行且经济合理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d.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
2.禁止引进超出园区规划环评允许的大气污染排放总量的涉气项目
;
3.禁止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类制砖、建筑陶瓷、焦炭、石棉、炭 黑、有色冶炼、粉磨水泥、农药、鞣革、铅酸蓄电池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禁止无产能置换指标的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 (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火电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替
有色金属冶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未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能满足
“减
量置换 ”或 “等量替换 ”原则的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
3.禁止单纯电镀加工项目 (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生产工序配套必须的除外
);
4.禁止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石桥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
10.《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 清单( 2015 年本)》
代;
5.严格限制有炼化、硫化工艺的,涉及有毒材料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新材料项目。
6.禁止在集中供热区内建设分散的供热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煤重 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集中供热区外限制建设燃煤型或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
染燃料的热风炉;
1.禁止在居民区、 学校、 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 炼、焦化等项目;
14 号)
6.《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 五章第三十九条
7.荆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 单( 2015 年本)》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 2《.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 2012 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 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2017
5.禁止污水回用率低于 50%的建材、电子项目;
水 污 6.除规划及规划环评允许外,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化学制浆、染料化
4《. 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 2012 年本)》 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染 防 工、化工原料、原料药、农药、印染、化肥、农药、化学水解毛发等重污染项目;
治类 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确需在园区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具有审批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
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 〕17 号
市区
6.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1 范围
7.禁止建设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 不符合国家、 省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包括: a.我国缔约的国际条约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 本) 2013 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
目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淘汰或限制类项目
2017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 2013〕37
号)
5.《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 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 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 〔 2016 〕
9.《荆门市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大气 污染 防治 类
土壤 污染 防治 类
9.禁止不符合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的小水电开发。
1.禁止建设废气中排放含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铬、铅、砷,且不能有效处置 的项目;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准入的项目、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
主要依据
备注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5.禁止化工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之外建设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污染土壤的项目;
3.《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 控的意见》 (环土壤 〔 2018〕22 号)
;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3.禁止建设废水含超过规定浓度的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
“三致 ”(致畸、致癌、致 年本) 2013 年修订》淘汰或限制类
突变)污染物、高盐(总盐超出园区纳管标准)以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汞、镉、
项目
铬、铅、砷的项目;
4.禁止建设生产废水超过所在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接纳能力的项目;
6.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 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 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