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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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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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采供血机构
• 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
• 取消两次筛查阳性的报告要求; • 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
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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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二)报告病种。 (三)诊断与分类。 (四)登记与报告。 (五)填报要求。 (六)报告程序与方式。 (七)报告时限。
主要修订内容
七、考核与评估
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传染病信息报 告工作的考核与评估要求
各级行政部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 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疾控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和下级 疾控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
各级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定期 进行自查 。
• 随着传染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工作推进,现有规范中关于慢性传 染病的管理、信息交换和共享、系统和信息安全等部分的内容亟 待更新;
• 随着区域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发展,也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 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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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底下发;
背景
• 2016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 同时废止;
•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 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 (见附件)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 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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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填报要求 • 增加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身份识别号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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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诊断与分类 • 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 ,分疑似病例、临 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 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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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登记与报告
•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 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 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 医疗机构 •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 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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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医疗机构
• 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 告工作中的职责。
• 要求医疗机构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职人员、配备专 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等。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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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要求
一、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和标准 实施技术指南 互联互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传染病报告系统的改造工作 根据新规范,修改现有的信息系统
三、新规范宣传培训 四、重点提高有效证件填写完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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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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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传染病信息报告
• 增加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相关要求。
– 区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 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 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 系统的数据自动交换功能;
– 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 名和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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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医疗机构
• 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程管理、审核检查、 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 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报告质量进行汇总和通报。
• 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 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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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医疗机构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 机构还需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 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 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2015版) 解读
目录
• 背景 • 主要修订内容 • 贯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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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2004年,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正式 上线运行,实现了传染病个案信息的网络直报,极大的提高了报 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监测的敏感性;
• 2006年,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加强传染 病报告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全国传染病报告 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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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五、资料保存
明确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信息资料保存要求。
增加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报卡与纸质报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 传染病报告卡要求一致; 不符合要求的须打印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进行保存 备案。
统的数据自动交换; • 传染病数据共享与信息利用; • 系统与数据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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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三、报告数据管理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五、资料保存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七、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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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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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卫生监督机构
•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
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 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 总体上建立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主导, 疾控机构为技术支持,卫生监督部门执法的
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传染病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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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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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增加痕迹管理要求。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 问的用户都应通过严格的电子认证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加强 用户管理,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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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效证件或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等 身份识别号码;尚未取得身份证的婴幼儿、残障患者以及其他可填写监护人的有效 证件号。
• 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全称及源自文库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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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报告程序与方式
• 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 • 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诊断并报告;
明确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和对外发布、动态监控、信息利 用等要求。
省级及以上疾控机构须按周、月、年进行疫情分析; 市县疾控机构须按月、年进行疫情分析 ;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季、年进行传染病汇总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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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增加信息共享等内容。 信息利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卫生计生行业内部实现互联共 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增加专网或虚拟专网要求。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使用专网或虚拟专网进行 网络直报,并逐步覆盖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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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用户与权限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与权限 的管理,应根据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 建立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账号的安全管 理。
• 新规范明晰了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五大类机构职责;
• 并聚焦甲类、乙类、丙类及 其他等四大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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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解决的主要问题
• “大疫情”系统和各专病管理系统数据一致性; • 慢性传染病管理; • 电子病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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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明确信息系统的变更和调整、网络报告、管理维护、密码等 要求。
增加风险评估要求。 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发生需求变更和功能调整时,中国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风险评估,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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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依法报告,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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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增加“指导本辖 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网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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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三、报告数据管理
明确传染病信息的审核、订正、补报和查重等要求。 增加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审核(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 订正(诊断变更)、查重的相关要求。
为今后推广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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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人口资料以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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