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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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经典案例案例一:彭宇案。

这事儿当年可老轰动了。

彭宇呢,在一个公交站台,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

彭宇好心去扶她,结果老太太倒打一耙,说是彭宇撞的她。

然后就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的判决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法院根据所谓的“常理推断”,认为如果彭宇没有撞人,为什么要去扶,还帮忙送到医院啥的,最后判彭宇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可把大家的热心肠都给吓着了,很多人都说不敢轻易去扶摔倒的老人了。

不过后来啊,这个案子也被大家拿出来反复讨论,大家都觉得这个判决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

案例二:山东辱母杀人案。

于欢的妈妈欠了别人钱,那些讨债的人可过分了,对他妈妈进行了各种侮辱,包括言语上的辱骂,还有一些非常不尊重的行为,像脱裤子啥的,这简直就是在精神上折磨于欢的妈妈。

于欢当时就在现场,实在是受不了这些人对他妈妈的所作所为,就拿起刀反抗,结果造成了一死多伤的情况。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一开始的判决也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觉得于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妈妈,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才出手的,不应该重判。

后来经过二审,于欢的刑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判,这个案子也让大家开始思考正当防卫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界定。

案例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包装纠纷案。

王老吉和加多宝这俩牌子,在凉茶市场那可是老对手了。

加多宝把王老吉这个牌子从一个不温不火的状态经营得超级火爆。

后来它们分家了,可加多宝还继续用着和王老吉类似的红罐包装。

王老吉就不干了呀,告到法院说加多宝侵权。

这案子法院审了很久呢。

这红罐包装大家都太熟悉了,最后法院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这个红罐包装,这个案子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中的包装装潢权,对于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也让其他企业知道在商业竞争中,这些东西可得守好规矩。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暴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暴躁,婚后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在起诉书中详细描述了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李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离婚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但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3. 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李某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1. 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依法准予李某离婚。

3.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女,35岁)与王某(男,40岁)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发现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某多次尝试与王某沟通,但王某态度恶劣,暴力行为愈发严重。

2019年,李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后,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李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李某某在婚后多次遭受王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

3. 王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家庭暴力行为。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某并未改正其家庭暴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李某某无法忍受。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确认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判决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3.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案例。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1.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法律分析包丽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北京某高校女研究生包丽因遭受男友牟某长达两年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重伤,经过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以及受害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产生热议。

二、案件经过1. 家庭暴力证据包丽生前多次向亲朋好友、同事及公安机关反映牟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均未得到有效制止。

据包丽的朋友透露,牟某曾多次将包丽打至昏迷,甚至用烧红的铁棍烫伤她的身体。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证据难以收集,包丽始终未能将牟某绳之以法。

2. 包丽离世2019年4月,包丽在遭受牟某家庭暴力后,因伤势过重离世。

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人们开始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依法处理。

本案中,包丽生前有权向牟某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3. 法律困境及对策(1)证据收集困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②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③加强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2)受害者心理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严重创伤。

为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建议:①加强心理咨询和治疗,关注受害者心理需求;②开展家庭暴力预防教育,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于欢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于欢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聊城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某的长期暴力虐待,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女性权益保护、家庭暴力等多个法律和伦理问题。

以下是对于欢案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基本案情2015年9月,于欢的母亲苏某与陈某某相识,不久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在此期间,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于欢曾多次劝阻,但陈某某仍然变本加厉。

2016年2月,陈某某再次对苏某进行殴打,于欢为保护母亲,持刀将陈某某刺死。

2. 法院审理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于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一)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于欢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案中,陈某某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于欢为了保护母亲,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于欢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虽然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陈某某的死亡。

因此,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国法典型案例

中国法典型案例

中国法典型案例近年来,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案例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法律精神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几个中国法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展示中国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1.反家暴法之张某某案反家暴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某某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该案中,张某某长期施虐妻子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妻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通过反家暴法的适用,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有家庭暴力罪。

这一案例的审判结果表明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立场,并倡导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理念。

2.知识产权法之盗版软件案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有目共睹。

盗版软件案则是知识产权法实践中的一例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通过盗版软件牟利,并且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最终判决A公司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并被处以了相应的刑事罚款和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信号,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3.环境保护法之XX企业案环境保护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XX企业案是环境保护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XX企业长期以来存在排污问题,被判定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XX企业承担了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并对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的审判结果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严肃态度和法律的公正性。

4.劳动法之XX公司非法解雇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XX公司非法解雇案是劳动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该案件中,XX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未经合法程序解雇员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判决XX公司需要赔偿被解雇员工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时介绍,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程某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基本案情】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生子李某程。

因李某程哭闹,李某在吸毒后用手扇打李某程头面部,造成李某程硬膜下大量积液,左额叶、左颞叶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李某程及程某展开救助,为李某程筹集部分医疗及生活费用。

基金会与程某签订《共同监护协议》,约定由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并由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确认基金会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

还约定,为了使李某程更好地康复,经征得程某同意,基金会可以寻找合适的寄养机构照料李某程。

程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基金会作为李某程的辅助监护人,与程某共同监护李某程。

基金会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驳回了程某的其他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母亲申请撤销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及时终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伤害,提供安全庇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李某作为李某程之父,不仅未尽到对孩子的关怀照顾义务,反而在吸毒后将不足三个月的幼儿李某程殴打至重伤二级,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某作为李某程之母,申请撤销李某对李某程的监护人资格,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保障李某程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程某作为李某程的法定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对李某程的监护义务。

虽然基金会在筹集善款、及时救治李某程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行为应当得到表彰和肯定,但基金会并不在法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内,且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辅助监护人的概念。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父母虐待孩子,丈夫殴打妻子、精神方面的暴力,均将纳入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家暴行为正式进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2016年2月29日,江苏铜山法院结合2015年十大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提醒被施暴人,要对家庭暴力说不。

一、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关键词】撤销监护人资格【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女孩小玲(化名),长期受到父亲邵某殴打、虐待,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还曾被父亲强奸、猥亵,其父邵某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小玲的母亲王某住在河南焦作,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小玲,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

2014年6月,在邵某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小玲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小玲母亲王某及家人,但他们仍对小玲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3年小玲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女士收留。

2013年6月后,小玲一直随张女士生活至今。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铜山区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王某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对小玲的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小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某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小玲,导致小玲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天津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3月8日)王某与周某及第三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

王某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女方可以暂时居住在男方母亲王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开发区的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三年,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居住期限到期后另行商议。

如在居住期限内房屋出现动迁或变卖的情况,男方需向女方提供住处,至期限截止日。

期间如若出现女方再婚、与他人同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破坏等情形之一的,女方则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可随时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经济损失,否则居住期限内,男方不可无故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

现王某以对离婚协议内容不知晓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周某立即搬离王某房产处,将房产归还给王某使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其在知晓周某与王某某离婚情况下,对于周某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近一年之久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且其自述虽对协议内容不认可,但也未做出任何反对表示,故认定王某对周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内容知晓并同意,应受协议约束,即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该物权的行使受协议中所设居住权的限制,周某有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障离婚后无房妇女居住权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本案中,由于王某某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将面临没有住处的困境。

尽管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周某所有,但王某某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女方可以暂时居住在男方母亲名下的房屋内,而且设定了三年居住期限。

由此为女方设立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居住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在《民法典》施行前裁判,具有一定的前瞻意义,一方面符合家庭成员之间扶持照顾的伦理道德观念,一方面也契合《民法典》中具有扶助、关怀性质的居住权制度的设计初衷。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八大典型案例一、宋某诉刘某家庭暴力离婚案积极运用联动调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一)基本案情宋某(女)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

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断指、喝农药等自残、自杀行为,公然扬言若是法院判离,一定让所有人不好过,大家同归于尽,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

宋某在刘某的软硬兼施下,同意撤诉,希望能够在以后的日子里和刘某一起共同努力,好好生活。

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因孩子入学问题致矛盾彻底激化,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不满其他当事人看他一眼而追上前大打出手,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二)裁判结果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在两年前及离婚诉讼期间曾采取过一系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审查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辖区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送达。

同时给予婚姻冷静期一个月,通知双方冷静期内避免见面,刘某不能骚扰宋某及其家人生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宋某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考虑到这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在县委政法委牵头下,法院协调公安、镇政府、村委会等各方力量联动与支持,专门邀请某大学心理专家对双方分别进行了心理评估。

宋某小时父亲去世,家庭突发变故与生活的艰辛使其养成了逆来顺受的性格,宋某对刘某的自私懒惰、无责任心、脾气暴躁、家暴等行为忍无可忍,才诉求离婚;刘某前位妻子因难产而母子俱亡,对其思想意识刺激很大,在不特定环境和情景下会被刺激,继而在矛盾刺激的氛围中情绪失控,由于无法接受离婚后果,一再采取极端行为胁迫宋某,有明显的应激性精神障碍和反社会人格倾向。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甘棠树下”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1 /社区法官创新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申请确定池某某监护人案案情简介2021年夏,某居委会向社区法官工作室反映,其社区内有一位失智失独的池姓老太太,独自生活存在安全隐患。

为让老人有一个相对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居委会准备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但由于缺少监护人办理手续,一时无法推进该工作。

为此,居委向社区法官工作室反映,希望尽快为老人解决养老问题。

经过社区法官的沟通与协调,历时7个月,终于为老人找到监护人使其顺利入住养老院。

工作举措工作室创新开设宣告行为能力绿色通道,指导该街道司法所先行为老人进行行为能力的委托鉴定,与此同时社区法官上门了解老人生活情况,并与居委、司法所等单位联动查找老人的亲属情况。

经过多方打探,找到了老人50多年没有联系的兄弟姐妹。

在法官耐心的说明和解惑下,老人亲妹妹的儿子郭某同意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老人的行为能力宣告判决后,社区法官指导居委就老人的监护人事宜办理相关材料。

历时7个月,老人终于住上了离家较近的养老院。

典型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失独失智老人的监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社区法官工作室创新开设宣告行为能力绿色通道,为行为能力受限的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宣告指定程序。

同时,工作室还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涉老亲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便利老年人。

/ 案例2 /未成年人近亲属范围内无适格监护人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案情简介王某某(女)系未成年人,户籍地为徐汇区,因其长期缺少适格的监护人,暂由街道委托第三方24小时托管。

王某某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指定居委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该案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家暴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暴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与被告人李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张某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法院受理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承认。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五、判决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 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张某造成的身心伤害,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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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年2月28日)案例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

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

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

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

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

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

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

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

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

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

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

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

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

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

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案例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

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

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

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

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

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

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

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

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

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

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

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

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

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

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郝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

现郝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

申请人郝某某轮流在除被告郝某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

因其他子女经济情况一般,住房较为紧张,申请人郝某某遂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

被申请人郝某华对原告郝某某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用激烈言辞对郝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谩骂,致使郝某某产生精神恐惧,情绪紧张。

郝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

经法院多次通知,被告郝某华仍不到庭应诉,反而对原告恫吓威胁,致使原告终日处在恐惧之中。

原告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被告郝某华对郝某某威胁、谩骂侮辱行为。

(二)裁判结果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

同时,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经跟踪回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无威胁行为。

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某华每月向原告郝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案例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

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

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

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

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

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案例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一)基本案情被害人范某某(女,时年7岁)出生后不久即由被告人邓荣萍收养。

在收养期间,邓荣萍多次采取持木棒打、用火烧、拿钳子夹等手段虐待范某某,致范某某头部、面部、胸腹部、四肢多达百余处皮肤裂伤,数枚牙齿缺失。

2010年3月26日上午,因范某某尿床,邓荣萍便用木棒殴打范某某腿部,致范某某左股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邓荣萍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荣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邓荣萍为人之母,长期对养女范某某进行虐待,又因琐事持木棒将范某某直接打致轻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邓荣萍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荣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例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经常遭受家暴致死丈夫获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汤翠连与被害人杨玉合(殁年39岁)系夫妻。

杨玉合经常酗酒且酒后无故打骂汤翠连。

2002年4月15日17时许,杨玉合醉酒后吵骂着进家,把几块木板放到同院居住的杨某洪、杨某春父子家的墙脚处。

为此,杨某春和杨玉合发生争执、拉扯。

汤翠连见状上前劝阻,杨玉合即用手中的木棍追打汤翠连。

汤翠连随手从柴堆上拿起一块柴,击打杨玉合头部左侧,致杨玉合倒地。

杨玉洪劝阻汤翠连不要再打杨玉合。

汤翠连因惧怕杨玉合站起来后殴打自己,仍继续用柴块击打杨玉合头部数下,致杨玉合因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村民由于同情汤翠连,劝其不要投案,并帮助掩埋了杨玉合的尸体。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翠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杨玉合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和拉扯,因汤翠连上前劝阻,杨玉合即持木棍追打汤翠连。

汤翠连持柴块将杨玉合打倒在地后,不顾邻居劝阻,继续击打杨玉合头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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