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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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28、企业法人自愿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9、财团法人一般设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0、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都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31、社团法人就是社会团体法人。

32、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故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3、法人对外投资设立新法人的行为是法人的分立。

34、法人擅自改变、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的越权合同无效。

35、法人对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6、名称权是人身权,所以法人与自然人的名称权都不可转让。

37、法人代表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活动而使企业受到损失,由法人承担责任,该法人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38、法人代表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能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39、对主物的处分必然及于从物,因在主物和从物上的权利是一个权利。

40、不可消耗物指使用不会致其损耗之物;不可分物指其各部分无法分离之物,如土地,故土地既是不可消耗物,也是不可分物。

41、单一物、集合物法律上皆为一物,其上仅可成立一个所有权;合成物为多个物,其上可成立数个所有权。

42、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不可替代物。

43、绝对权和相对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分类,故民法中规定的权利不是绝对权就是相对权。

44、甲向乙借钱,甲对乙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

45、形成权系以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为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故无需考虑相对方的利益。

46、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自主选择采取公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

47、法律行为均可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即依当事人的外部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成立。

48、绝对权就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最典型代表为物权。

49、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所为意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50、诺成法律行为就是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就是仅需交付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物行为即为要式行为,指依法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划分限于财产行为范围,由此说明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皆属财产行为。

53、物的主从关系决定了行为性质,即对主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主法律行为,对从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从法律行为。

5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55、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从撤销起失去效力。

56、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为错误表示的,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赋予受骗方的撤销权,可在行为完成后的任何时间行使。

57、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属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因撤销权的存在属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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