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概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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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概论》目录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
(P1-2)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对象
(P2-6)第三节特殊教育的意义(P6-7)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国外早期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中国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融合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特殊儿童观
第一节特殊儿童的存在
第二节特殊儿童的发展
第三节特殊儿童的教育
第四章特殊教育的体系
第一节国际上的特殊教育体系
第二节我国的特殊教育体系
第五章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第一节视力残疾学生
第二节听力残疾学生第三节智力障碍学生
第四节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第六章特殊教育目标、课程与教学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目标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课程
第三节特殊教育教学组织
第七章特殊教育教师
第一节教师的职业性质
第二节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特点
第三节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的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特殊教育教师的结构和培养
第八章特殊教育的多方支持与合作
第一节特殊教育多方支持与合作的意义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多方合作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特殊教育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明确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熟悉我国特殊儿童的基本状况,了解特殊
教育对象称谓变化的原因,明确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特殊教育的概念,特殊教育的对象及其称谓的演变,特殊教育的意义。
教学难点:广义的特殊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狭义的特殊教养对象、一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缺陷、残疾、障碍;特殊教育。
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辅以讨论法、自学辅导法等。
教学课时:4
导言自有人类,就有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群体;自有人类,就有教育的活动。
然而,残疾人教育并没有因残疾人的客观存在而随之发生,特殊教育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普通教育,至今也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史。
幸运的是,人类始终是在朝着科学、文明的方向前进着,特殊教育也正是在这种进步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
进入21 世纪的特殊教育已不是最初意义上的特殊教育。
因此,没有特殊教育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不了解特殊教育,就不能全面地了解教育。
本课程将学习和探讨有关特殊教育的发展及其基本理论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将集中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特殊教育?那些人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及其意义是什么?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概念
、教育与特殊教育
一)教育的概念
一般认为,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影响人的身心的活动,凡是有目的的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影响人的思想品德,增强人的
体质的活动,不论是有组织的或是无组织的,系统的或是零碎的,都是教育。
(王道俊、王汉澜,1988)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制度化的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相应的社会人的活动。
随着人们对教育认识的加深,人们对教育的定义也进行了重新探讨。
在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对教育分别从社会与个体相结合的两个方面加以重新界定,认为: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的三要素:教育者、学习者、教育影响。
理解教育的概念对于理解特殊教育的概念,理解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等有重要的帮助。
(二)特殊教育的内涵什么是特殊教育?可以从教育的对象和教育形式、
方法等角度来下定义。
1、从教育对象的角度
狭义的特殊教育:指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又称为“缺陷教育”、“残疾人教育”、“残障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disabled children )
广义的特殊教育:指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其中既包括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也包括对心理发展超出者进行的教育。
(其教育对象被称为exceptional children)
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特殊教育,还可以根据教育对象的类别作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如我国的视力残疾教育、听力残疾教育、智力残疾教育、超常教育、工读教育等等。
2、从教育形式、方法等多角度下定义
朴永馨: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 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知识与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
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的或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辞典》)
评:该定义包含了三个方面。
一是在培养目标上既有一般目标,也有特殊目标;二是在教育措施或手段上既有一般的,也有特殊的;三是教育的对象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汤盛钦:特殊教育是由实施学前和义务教育的普通和特殊教育机构提供的,以满足特殊儿童的独特教育需要而设计的教育、教学和相关的服务。
评:一是指出了实施机构;二是点明了教育的对象;三是给出了相应的教育教学措施。
方俊明: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的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盛永进:特殊教育是针对个体特殊异常身心差异,旨在满足个体的特殊教育需要,促进个体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
刘全礼:特殊教育是指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既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的体质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的缺陷或行为的活动。
二、特殊教育与特殊教育学的关系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理论和特殊教育学是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 是培养特殊学生的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理论是特殊教育活动实践的概括和总结;特殊教育学,special pedagogy则是研究这种活动的一门学问,是特殊教育理论系统化、范式化、科学化的标志,特殊教育学依赖于特殊教育理论的
发展与成熟。
特殊教育学是研究这种活动、现象及其规律、原则和方法的科学,是教育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一个分支学科。
特殊教育学一般是以学前和学龄特殊儿童少年的教育为研究重点。
由于二者都离不开教育活动这一基本点,因此,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活动成为二者的结合点。
第二节特殊教育的对象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以前由于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或简称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或特殊儿童( exceptional children )。
特殊儿童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那么,那些儿童才是特殊儿童呢?特殊和正常是相对的概念。
特殊的理解。
学术界一般从概念性和操作性标准两个方面着手,根据统计、医学和社会常模等三个不同的维度来区分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
统计原理认为,人的行为特征、智力状况大致上都是呈正态分布的。
如:韦氏智力分布表所示,占人口总数正、负两个标准差,即95%的人,其智商在70-130 之间,所以,将负两个标准差以下,即智商低于70 的人成
为智力落后者;将两个标准差以上,即智商高于130
的人称为智力超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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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原理认为,没有疾病的人,便是正常的人。
如体温37度;人
体23对染色体等。
社会常模原理认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中,有一种长期形成的、大家认可的、比较稳定的社会行为标准。
如,三岁儿童一般都能接受上厕所的训练,大多四岁的儿童能够玩耍简单的玩具。
因此, 通过对儿童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行为观察,可以对儿童发展的
正常或特殊做出一定的判断。
比较而言,根据统计原理和医学原理的标准来判断儿童发展的正常或特殊,更有一定的客观性,而社会常模的标准有较大的弹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的特殊儿童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人们更多地倾向于综
合运用上述三条不同的原理或不同的模式来区分正常儿童和特殊儿童。
一、特殊教育对象称谓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1. 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长期以来,国内外的传统看法认为,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身心有缺陷的学生。
(1)1934年出版的《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的说法;
(2)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94—142号联邦法令《所有残疾儿童教
育法》规定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有11 种:
聋deaf 、重听hard of hearing
智力落后mentally retarded
畸形缺陷orthopedic impairment
其他健康缺陷other health impairment
严重情绪紊乱seriously emotional disorder
特殊学习障碍specific learning disability
言语缺陷speech impairment
视觉缺陷visual impairment
聋盲deaf —blind
多重障碍multihandicapped
1997 年美国新修订的《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又补充了自闭症(Autism) 、外伤性脑损伤(Traumatic brain injury) 两种特殊教育对象,并以听觉缺陷(hearing impairment) 取代了重听,将言语缺陷改为言语或语言缺陷(Speech or 1anguage impairment) 。
这将人类已知的各种残疾、缺陷和障碍的类型几乎都包括进去了,这也是特殊教育领域所指的狭义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对象。
概括地说,狭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是指身体或心理发展上有缺陷或障碍的学生(儿童、少年) ,或被简称为“残疾儿重” 、“缺陷儿重” 或“障碍儿童”,具体指那些生理功能、解剖功能、心理和行为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从事学习或活动能力的儿童,不包括超出儿童和轻微违法、犯罪儿童。
(3)我国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和类别划分我国特殊教育界所指的特
殊教育对象是狭义概念的特殊教育对
、“残疾学生”。
1990 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象,通常称为“残疾人”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 2条对残疾人、残疾人 的类别做出如下定义:“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 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 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 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
在狭义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上,我国大陆有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不同,即将有品行问题的儿童划入广义特殊教育对象, 而其他国家 和地区是将其作为情绪与行为有障碍学生中的一种, 列入狭义特殊教 育对象。
(4)关于狭义特殊教育对象中“缺陷(损伤)、残疾、障碍”三个词 语的界定及其关系的探讨
由于狭义的特殊儿童身心发展有缺陷,因此他们不仅是特殊教育 研究的对象,而且往往首先是医学研究的对象。
医学界论及他们时会 使用“缺陷”、“损伤”、“残疾”、“障碍”等术语。
尽管这三个词有时 候交替使用,但它们的内涵并不相同。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保健方面的 经验及对疾病后果的评定分类,对“缺陷”(我国大陆也有用“损伤” 一词的)、“残疾”(我国台湾称为“残障”,香港称为“弱能”)和“障 碍”三词的概念作了定义和区分(见下表)。
WH 时缺陷(损伤)、残疾和障碍的定义
定义
由损伤造成的、以正常方式进行活动的能力
术语
缺陷(损伤 心理、生理、解剖结构或功能上的任何缺失
impairme nt 或异常。
残疾 disability
受到限制或缺乏。
由于损伤或残疾而使得个体在完成正常任务
障碍han dicap (取决于年龄、性别和社会或文化因素)方
面受到限制或阻碍的不利情况。
来源: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1993)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 nts, disabilities, and han dicaps(pp.27-29).Ge neva, Switzerla nd: Author
损伤是指身体某一部分或器官功能的丧失或缺损(如肢体缺损)。
残疾是指由损伤所导致的个体以正常方式完成特定任务(如行走、看、添加一个数字)的能力上的限制。
除非残疾导致了教育、人格、社会、职业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否则残疾人就不是具有障碍的人。
女口: 一名丧失一条腿的儿童使用假肢,并且在校内校外都没有功能上的问题,至少在物理环境方面,他是没有障碍的。
障碍是指有残疾或损伤的人在与环境互动时所遇到的问题或不
便。
残疾可能在一个环境中造成障碍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不会。
当这个装有假肢的儿童在篮球场上和那些没有残疾的同伴比赛的时候,他
可能是有障碍的,但是在教室里,他可能是没有障碍的。
残疾人体验到与他们的残疾毫无关联的障碍,这些障碍源于其他人的消极态度和不恰当的行为。
限制残疾人进入学校、参加工作或社区活动以及限制他们充分参与其中的能力都是没有必要的。
2、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正如“特殊”一词有“超出一般”和“不同于同类的事物和平常
的情况”两种含义那样,身心发展缺陷造成的不同于一般情况属于特殊,身心发展超出一般也属于特殊。
因此,国外特殊教育界还从身心发展异常的角度来界定特殊教育的对象,即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指一切特殊儿童,既包括智力超常儿童,也
包括各种身心有缺陷的儿童(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超出常态的学生)。
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低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也包括高于常态(正常)发展的学生。
因此,广义的特殊学生(儿童)习惯上又被称为“异常学生(儿童)”、“偏常学生(儿童)”。
女口:我国台湾对特殊教育服务对象的规定。
特殊教育对象
身心障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
碍碍、身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
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
12种
资赋优一般智能优异、学习性向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创造
异力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和其他特殊才能优异
6种
以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划分可以被称之为细分模式,美国、日本、
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属于这一种分类模式,也是最传统的分类方式。
3、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儿童)
20世纪后期,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对给身心发展有缺陷的学生(特别是对儿童)贴上“标签”,具体指出其是某种缺陷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心理有消极甚至创伤作用。
同时,基于
对特殊儿童认识上的深化,特殊儿童的范畴也已不限于狭义或广义上的理解
和划分。
于是出现了不分类的做法。
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中
首先取消了给特殊儿童分类的做法,并采用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
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这样的称谓。
以
后还有人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s)
的称谓。
现在,“特殊教育需要” 一词在国内外特殊教育界,以及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特殊教育的文件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说明它
所体现的理念已为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工作者所认同和接受。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泛指一切在学习能力与学习方面与一般学生差异较大,不易适应教学环境,需要特别辅导的儿童。
这些儿童可以因身心方面缺陷或学习能力障碍,也可以因资赋优异或处境不利而产生学习问题,需要特殊教育。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含义比广义特殊儿童的概念含义还要广,是指身心异常引起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或学习者。
199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通过的《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中指出,“特殊教育需要’’是指其需要来自残疾或学习困难的所有儿童和青年。
从称谓上由“残疾儿童”、“特殊儿童”向“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转变,反映出人们对什么是特殊儿童,已从最初基于医学分类着重生理方面的差异,向后来着重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差异,再到现在着重教育上和学习方面的差异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变化。
补充:
医学-心理学模式的主要特征:由专家对特殊儿童进行诊断,开出处方,给特殊儿童分类,最后进入与外界隔离的各类特殊学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学模式逐渐在特殊教育中占主导,这种模式主张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反对将特殊儿童安置在
具有隔离性质的特殊学校中,使他们终日生活在同类人狭小的圈子里,认为
这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
因此,有的国家提出要“回归主流学校”,有的国家提出进行“一体化教育” ,目的都是要打破传统的隔离式的特殊教育的篱笆和围墙,把特殊学生统合到普通学校中来。
然而,也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体化教育”只是注重特殊儿童适应普通学校的课程,而不是根据学生的不同需要来进行教育。
因此,现在人们已逐渐不再使用“一体化教育” ,而是更多地使用“全纳教育”。
三、特殊教育对象的基本状况
(一)特殊儿童的发生率和出现率
1、特殊儿童的发生率
Incidence rate of special children, 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区新发
现的特殊儿童的频度。
通常指1 年内新发现的特殊儿童与该地区儿童总数的比率。
如:某地区儿童总数是100 万,一年中新发现的特殊儿童数是3 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发生率是3%。
2、特殊儿童的出现率
Prevalence rate of special children, 也称流行率,指特殊儿
童出现的频率。
通常指某个地区特殊儿童的数量与儿童总数的比率。
如:某地区的儿童总数是100万,特殊儿童数是10 万,则该地区特殊儿童的出现率是10%。
发生率与出现率的大小受多个因素制约:定义及其标准;调查工具和方法;地区;年龄等。
不同地区与国家特殊儿童少年的出现率一览表(P9)。
Si.arT 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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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分布方面的主要特点
1、城乡差别非常显著,总体上乡村残疾儿童显著多于城市。
2、地区差异非常显著。
经济、卫生条件差的地区比经济、卫生条件好的地区的残疾人的比例要大。
3、年龄差异显著。
总体上,随着年龄的增加,残疾的比例也增加, 但在某些具体的残疾类别上儿童发生残疾的比例反而比成人高。
4、性别差异显著,男性残疾儿童多于女性。
5、残疾的原因复杂,呈现出多样性。
6、轻、中、重度残疾儿童差异显著。
第三节特殊教育的意义
特殊教育的意义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即何谓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的内在功能是什么。
二是指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即特殊教育的功利特点,为什么要办特殊教育。
一、特殊教育的内在意义
1、对特殊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
哲学人类学认为,人作为人
Si.arT 22.700
的存在,具有绝对性的价值,它是一切价值的基础、依据和意义。
在
这个意义上,残障儿童作为人的存在,其生命发展权是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的。
因此,特殊教育的价值独特性首先在于对残障儿童内在生命价值的确认、尊重,实现人的权利平等。
people first 。
2、对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发现。
人的价值,是指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得到肯定,人的作用(物质的、精神的)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得到保证。
教育的责任在于不断提高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提高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充分认识人的生命价值,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个体的独特的尊严。
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过程,既是确认特殊儿童生命价值的过程,也是对整个人类价值不断发现的过程。
3、对特殊儿童生命潜能的发掘。
任何人生来都有一定的潜能,特殊儿童也如此。
潜能是人足以区别动物的重要标志,是能够把未成熟的人、没有完全社会化的人培养成出色的人、社会化的人的前提条件。
但人的潜能很少自动表现出来,人的潜能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教育,通过学习才能实现。
教育者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当具备了某些条件时,人的潜能会得到超出的发挥。
充分认识特殊儿童的潜能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潜能,是特殊教育工作者努力追求的目标。
4、对特殊儿童生命力量的发挥。
人的力量既是生理的力量,更是精神的力量。
马斯洛指出:“精神生命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从而它是确定人的本性的特征,没有这一部分,人的本性就不完满。
”从这个意义上,特殊教育不仅展示了人类“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道德勇气和超越局限发展生命的探索精神,更重要的是显示出人类不同于其他物种的人性光辉。
总之,特殊教育是为了生命的解放与实现!二、特殊教育的外在意义
1、经济意义:一是对国家而言;二是对特殊儿童及其家庭而言。
对特殊儿童早期的经济投入,可使得他面学会自理,且做到自立,而
减少社会对他们生命中、后期的特别经济资助。
如,前南斯拉夫总统铁托曾
经立誓:宁可少办一座工厂,也要多办一所特殊学校。
2、标志意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社会文明的标志;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
3、心理意义:教育是需要,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体的需要,是个体心理的需要;教育的心理意义还表现在它的激励意义,如聋人博士李颖。
4、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二章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外和我国特殊教育产生的历史、当今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了解有代表性的事件、人物,理解特殊教育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联系。
教学重点:世界上各类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出现的时间、地点、创办人;德. 莱佩, 海尼克, 阿羽依, 布莱尔, 依塔得, 谢根, 蒙台梭利等对特殊教育的贡献;当代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特点。
教学难点:对融合教育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自学辅导法。
教学课时:6
第一节国外早期特殊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外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国外特殊教育的史前阶段是指特殊学校产生之前的历史时期,指的是特殊教育的发源地欧洲从原始社会晚期、奴隶社会早期大致到封建中世纪中期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之际这一阶段。
国外对残疾人的认识经历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早在史前时期,西方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是很肤浅的,这首先反映在对残疾人的态度上。
纵观特殊教育的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遗弃时代:在欧洲奴隶社会,以古希腊(公元前8 世纪——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