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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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
1、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4、安全副矿长对防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5、防突组长: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6、通风科长:对管辖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7、矿井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煤矿各科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负责监督管理。

8、煤矿要成立“四位一体”防突专职机构(或防突小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专业人员。

9、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组长、
10、通风副组长,安全生产处室负责人与通风处全体人员为成员。

负责全局防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11、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工作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
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通风、抽采的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矿井的防突工作的具体实施。

12、完善煤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区队、班组等相关人员防突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防突措施设计和措施会审制度;掘进进尺审批制度;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验收制度;防突事故分析追究制度等。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区域预测、区域效果检验工作由矿防突专职人员进行测定,出具区域预测结果和区域效果检验报告。

3.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由各矿井组织人员实施。

(二)区域预测
1、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每一采区、每一区段以石门为界一翼为一地质单元,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测试点。

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预测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1)区域类别
<0.74 <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
(三)区域防突措施
1、保护层开采
(1)坚持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开采必须到位,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柱,确需留设煤柱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纪录,并标在采掘工程及瓦斯地质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2)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3)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预抽煤层瓦斯
(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必须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快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应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钻孔控制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4)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5)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

(6)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7)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小于8m。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若被保护区域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P)小于0.74Ma、瓦斯含量(W)小于8m3/t,为无突出危险区。

否则,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2)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
煤层、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

(3)当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如果实测指标△h2值小于乐矿通字[2008]23号文规定的临界值,未测定的煤层△h2干煤样小于200Pa、湿煤样小于160Pa,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4)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区段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未超过120m,以及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应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宽度或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 时,则应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两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b)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

(c)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d)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次检验不得少于3个点。

(五)区域验证
1)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2)在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应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3)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

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要求
1.基本程序与要求
1)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施工、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等均由各矿井专业防突队伍执行。

2)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1)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石门揭煤工作面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
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2)石门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3)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进行。

(4)石门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2m。

(5)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6)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瓦斯解吸指标△h2值。

(7)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采取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措施。

(8)石门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
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3.煤巷掘进工作面
(1)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测,未进行预测,不允许作业。

(2)工作面预测时,至少打2个直径42mm、孔深8~10m 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3)当预测值超过突出临界值或最大钻屑量大于5.4L/m时,必须按照该工作面的防突《设计》或《措施》施工钻孔进行排放或抽放,预抽或排放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预抽或排放半径确定。

钻孔超前排放最小控制距离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煤层上帮7m、下帮3m。

(4)实施防突措施后,煤巷掘进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不小于7m。

(5)效检孔应不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并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

(6)效果检验指标必须是△h2小于临界值指标和最大钻
屑量不大于 5.4L/m,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还需实施防突措施,直至效果检验符合要求方可按排掘进施工。

4、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预测,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

(2)实施防突措施后,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为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不小于5m。

(3)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 布置一个检验钻孔,并且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检验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5.安全防护设施
(1)每一采区、每一区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硐室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安设供水管、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

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灾硐室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4)压风自救装置安装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保障措施
1、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2、采、掘工作面安排规定
1)每一采区、每一区段至少要布置一条煤层顶(底)板岩巷,以利于实施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等工作。

2)矿井通风系统的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矿井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有采区专用回风巷。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5)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局总工程师批准;
3)强突C5煤层和施工过程中有动力现象的煤层不得采用上山掘进。

强突煤层必须在保护层开采卸压或预抽卸压前提下方可安排采掘活动。

4)掘进巷道在遇到或预测的地质构造带,必须坚持用油压钻进行钻探,探清煤层赋存情况,若过从无煤到有煤断层带必须按石门揭煤措施进行管理。

5)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
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6)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7)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防突设计、措施会审制度
(1)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煤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每一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每层次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实施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修改。

(3)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全、通风、抽采、机电、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进行一次会审,并针对性地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4)采、掘工作面如遇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带,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编制专门的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采、掘工作面过突出孔洞,必须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批
准的专门防突措施。

(6)区域预测结果、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7)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需应当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掘进进尺审批制度
(1)掘进工作面进尺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允许进尺审批工作面严禁掘进作业。

(2)矿总工程师负责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进尺的审批。

强突出煤层中掘进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亲自审批,若矿总工程师不值班或不在调度室时,由矿值班领导电话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提出允许进尺审批意见,第二天进行补签字;其它煤层掘进可由矿总工程师委托其他值班矿领导审批。

(3)安全矿长负责允许进尺审批的监督检查。

未审批和没有允许进尺的,监督其停止作业;已审批有允许进尺的,监督其按审批的执行。

(4)矿值班领导严格按经审批的允许进尺布置工作,严禁未审批和没有允许进尺、超允许进尺安排掘进。

(5)开拓、采、掘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的允许进尺数量组织
施工,严禁未审批和没有允许进尺、超允许进尺安排施工。

(6)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防突牌板管理。

牌板挂在工作面迎头,牌板内容由防突负责人填写。

安监员负责填写允许进尺数。

5、区域验证、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验收(1)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预测、排放、效检钻孔、抽放工程由各矿指定专人负责验收,验收的内容是:钻孔的数量、深度、质量,并填写验收单交安全、劳资部门存档。

(2)区域验证、预测、排放、效检情况汇报:应由防突施工负责人负责向调度室汇报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度、△h2值、Sman值,钻孔施工过程中是否有动力现象等。

(3)区域验证、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或效果检验报单,由防突施工负责人填写,本班提前一小时交矿调度室。

如在打钻过程中,见到煤层顶、底板、遇瓦斯变化、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时,应一并填写清楚。

(4)地质构造带执行防突措施时,必须由防突单位、施工区(队)干部在现场跟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把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关。

五、分析追究制度
1、未进行区域验证、预测预报、效果检验而擅自安排采掘作业,追究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的责任。

2、凡发生100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必须矿长组织召开分析会;100吨以下的突出事故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认真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和填写突出卡片,在5天内上报局安监局和通风处。

3、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盲目、误揭煤层,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处罚每次5000~10000元,造成伤害事故,追究施工及防突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4、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许进尺、超审批允许进尺作业的,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分析处理,追究相关的区(队)长的责任。

5、防突人员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由安全矿长负责追究防突人员的责任。

6、煤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安排违反规定;防突措施设计、措施会审制度不完善;掘进进尺审批制度不严格;区域验证、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验收制度不齐全以及事故分析追究制度不到位的,要按照责任范围追究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威信县鑫源煤矿







编制人:周建平
编制日期: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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