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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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1、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2、昏墨贼: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二)西周:

1,分封制: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2、宗法制度: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在周朝时开始维系贵族间关系。宗法制的关键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

3、五听:五听是西周审判官采取的审讯方法,用来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总共五个:辞,色,气,耳,目。(一曰辞听,即听当事人的陈诉,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五过: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源于西周。五过是指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即:“为官、为反、为内、为货、为来。”为官指畏权势而枉法;为反指公报私仇。为内指袒护亲戚;为货指图财枉法;为来指受人请托枉法。

5、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指中国古代丈夫休妻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是指中国古代不能休妻的三种理由,即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7、西周法律制度中的刑、礼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则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但不同的是礼着眼与预防,正面积极,而刑着重于事后惩罚。

8、西周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春秋:

1、铸刑书: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2、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商鞅变法:指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提出的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秦汉:

1、汉初肉刑改革(历史意义):名义上取消了肉刑,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刑。到了隋唐肉刑已经几乎不存在了。

2、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3、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4、辟举:汉代官吏选任制度之一。辟举又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有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5、秦劳作(役)刑有哪些:(1)城旦、春: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劳役;女犯为春,从事舂米的劳役(2)鬼薪、白粲:男砍柴,女择米,供宗庙祭祀之用(3)(伺察)司寇,作如司寇:男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则在内地如此(4)罚作、复作:男去边疆戍守,女去官府服劳役。

6、秦刑罚原则有哪些:(1)区分故意和过失(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法时效(5)共犯加重(6) 合并论罪

7、秦汉时期的法律形式:(1)秦: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2)汉: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

◊8、汉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1)关于尊老怜幼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原则(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三国两晋南北朝:

1、重罪十条: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2、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3、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4、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是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新的选官制度是由魏文帝曹丕时的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

5、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6、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7,留养承嗣:又称为存留养亲,即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和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8、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一)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区分律、令;改科为格;提高式的地位;发展法律解释(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法典篇目逐渐适中;改《居律》为《名例》。

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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