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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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1、“八议”:对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亲:皇亲国戚;

故:皇帝的故旧或者是过从密切的人;

贤:德行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文化人;

能:有才能和才干的人;

功:对国家有功的人,主要指军功;

贵:高级官僚;

勤:对国家服务勤劳的人;

宾:前朝的君主及其后代。

2、官当:以官品抵当徒罪。

二、确定重罪十条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罪,始于北齐。内容:①反逆;

②大逆;

③叛;

④降;

⑤恶逆;

⑥不道;

⑦不敬;

⑧不孝;

⑨不义;

⑩内乱。

三、刑罚制度的改革

1、连坐范围的变化

(1)曹魏后期:改族诛——出嫁女(夫族诛)不再从坐父母之诛。

(2)晋建立后:凡是连坐的妇女均免除死刑,仅处为官奴婢。

2、改迁徙为流刑

设流刑为减死一等。北魏、北齐根据“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徙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徙两刑间的空白,为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北周又按距离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

第三节律学的发展

一、汉末郑玄

将从前各家作出的解释加以吸收,诸家章句曹魏时只汲取郑玄一家。

二、晋代张斐:提出了术语的解释和审判的规则

1、故意和过失

其知而犯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疏忽大一的过失

2、共犯:首犯和从犯的问题

谋:二人对议;

率:制众建计的人,有领导能力和策划能力的人。

3、犯罪意图:造意:倡首先言,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

4、对罪和罪之间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划分

(1)劫质:劫持人质

劫召其财为劫质,另一方面也有劫持人质利于自身逃脱。

(2)欺谩:违忠欺上谓之谩;(危害皇权)

欺诈:背信藏巧谓之诈(普通人之间)

(3)杀伤人的分类

无变斩击谓之贼,两讼相趋谓之斗。

贼(故意)、斗(争论中杀人)、戏(开玩笑的结果)处罚逐步减轻。

(4)财货之利:货财之利谓之赃

通常以图利为目的得到的财物都叫赃,包括盗窃、抢劫、贪污等。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法制

一、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修订颁布:581年到583年修订颁布,隋文帝规定了“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修律原则。

2、篇章体例:采北齐十二篇结构,共律文五百条。

◆改齐《禁卫律》为《卫禁律》,突出对皇室的安全保护

◆改《户律》为《户婚律》,增加了内容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与《断狱律》,使之更加明晰

◆删去《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内容为他律所吸收

3、内容特点

(1)条目较为简明(以《北齐律》为蓝本);

(2)刑法较为宽缓:确立了新五刑的体系;

①死刑法定的只有斩刑、绞刑两种;

②缩短了流刑和徒刑的年限。

(3)继承和扩大了一些贵族官僚的法律上享有的特权;(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听赎”、南北朝的官当制度);

(4)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十恶之条”)。

(二)《大业律》

1、修订颁布:隋炀帝

2、篇章体例

①删去“十恶之条”,;

②五刑之内200多条都减轻了;

③篇章结构扩大。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德主刑辅

2、约法省刑

3、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二、唐律的制定和修改

1、《武德律》:唐初曾制定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同时也制定有《武德令》、《武德格》、《武德式》。这些都成为唐代法律的底本。

2、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对原有律文进行全面修订,前后耗时11年修订了《贞观律》共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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