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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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9月日)

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5个实施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

(一)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校长各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共四级九等。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该职级校长总数的1/3,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适当调控职级比例,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设三级校长。

(二)评审认定指标

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分别占20%、50%、30%。

1.基本条件

学历: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二、三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任职年限,其中三级1年、二级3年、一级7年、特级12年。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干部到学校任职的,按原有行政级别对应计算。

2.工作业绩评价

主要包括个人工作成果、学校发展成果、组织考核结果、述职答辩评价四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0%、15%、15%、10%。

个人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体现个人治学水平的论文、著作、课题或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综合荣誉称号等。

学校发展成果主要包括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荣誉、经验推广、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等。

组织考核结果是指任现职级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结果。

述职答辩评价是指评委会对校长述职答辩情况的评价结果。

3.办学满意度评价

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教职工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各占10%。教职工评价由同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参加人数一般不低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0%,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学校不低

于60%。社会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主管部门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评审认定办法

1.公布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职级评审认定实施方案,并及时发布。

2.个人申报

(1)填写申报表。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填写《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表》(附件1)。

(2)提交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报最高项)、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在职培训手册,任现职级以来的个人标志性成果和学校发展标志性成果(各不超过5件)。首次评审,可放宽对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要求。

(3)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紧扣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真实、重点突出,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资格审查

按照中小学校长申报的职级,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并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评审

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组成,各占1/3,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成员不少于13人。专家和

校长1/2以上异地聘请,每次评审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2。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指标对申报人进行量化评价。其中,评价工作业绩时,应结合其所在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类型以及聘期内学校办学质量提升情况,确定适当的权重比例予以赋分。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指标的量化得分情况对申报人进行排序。

特级校长、一级一等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一级二等以下校长职级评审认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5.职级认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级设定比例和申报人员的量化得分排序情况,提出认定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6.结果公示

评审认定结果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发文公布

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校长职级证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认定的一级二等以下校长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职级升降管理

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定期晋升、破格晋升和诫勉降职制度。晋级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晋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中小学校长职级每3年评审认定一次。

1.定期晋升。校长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每得到1次优秀或累计得到2次合格的,可在本职级内晋升一个等次,在本级内已为最高等次的,晋升高一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破格晋升。中小学校长个人或任职学校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建设等方面经验先进,效果明显,社会声誉好,受到省部级表彰或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宣传推广的(现场经验交流会、正式文件转发),可申请破格晋升。

3.诫勉降职。校长在聘期内,学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职级降低1个等次,三级二等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出现2次基本合格或1次不合格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5年首次组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工作,对校长只评级、不定等,待遇按该职级最低等次执行。

二、中小学校长选聘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的概念解释)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理想信念坚定,职业道德高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2.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水平高,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突出,改革创新意识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3.具有校长任职资格。拟任校长人选,应任副校长满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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