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5年立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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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2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0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的权利;履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开展救助救援的义务。

第六条人民防空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增长,进行相应调整。

依法承担人民防空任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担相应的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办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经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络作如下通知。

一、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的主要内容(一)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需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审议有关立法内容的议题以及有关工作报告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落实的各项工作;(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配合的各项工作;(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五)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任免的审议工作;(六)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及相关的视察、检查工作;(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

二、协调联络工作方式(一)安排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时间、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通知内容提出拟请副市长以上领导的名单,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

名单确定后及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会议,一般由有关副秘书长陪同。

有关市长工作处、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第一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31号【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2005-05-2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天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定于6月中下旬,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具体督查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市属有行政职能的局级单位。

重点抽查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房管局等31个单位。

二、督查内容(一)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健全;是否有明确的责任分工;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由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否做到由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

是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三年(本届政府)的依法行政规划和2005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做到三年有规划,年年有安排;其他配套措施和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7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情况的通报(津政办发〔2008〕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200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认真传达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下一步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会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市长、***常务副市长在会上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制定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及时报送了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情况。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整体情况看,各单位都及时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内容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将深入贯彻落实《纲要》、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研究部署。

主要特点:(一)领导重视,及时传达。

绝大多数单位领导同志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很多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就贯彻落实《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进行部署,并进行了责任分工,确保落实。

汉沽区在全市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召开区政府常务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要求区政府领导班子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作为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落到实处。

市农委(农工委)在4月15日,由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两委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市长讲话和***常务副市长的有关要求,并对今后市农委如何发挥职责、推进全市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8•【字号】津政发[1996]37号•【施行日期】199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的通知(1996年8月8日津政发〔1996〕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1996年7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这个决议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和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决议,实施“三五”普法规划,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现作如下通知: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

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严格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要把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

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要优先安排覆盖全局,有利于实现我市发展目标的立法项目,及时起草制定地方急需的法规、规章,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适应。

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是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加快起草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提高立法质量。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使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合法化、规范化。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7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秀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开了法制工作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居住在历史风貌建筑内的群众代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大家意见。

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公厅法制处、市房管局等单位,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修改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2005年6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其他方面意见和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关于对历史风貌建筑和风貌建筑区的界定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有一条定义性的规定。

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二、关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和要求有的委员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因为保护的情况不同,应当有所区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任免权。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由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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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5、《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10、《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十八条11、《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2、《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5、《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17、《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18、《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2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七条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三、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规定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
〔2020〕8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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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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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26•【字号】津政发[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通知(1994年4月26日津政发〔199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基本保证。

多年来,市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对事关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事,都利用各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工作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进行座谈。

每次座谈邀请二十至三十名代表、委员参加。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有关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委、办、局负责人列席。

主要听取代表、委员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座谈会每半年安排一次。

市人民政府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委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市政府领导同志可就某方面的工作问题随时约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10月20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树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筒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5年9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三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国家机关制定信访工作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适用范围很明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对上述机关的信访工作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三机关的信访工作与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有许多不同之处,建议增加它们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范的内容。

经研究认为,制定信访工作制度,不仅仅是上述三机关的职责,也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据此,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10月20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秀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议肯定了法规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要求公布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05年9月1日至14日,市人大常委会以法规修订草案的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共收到群众来信26封,电子邮件36封,电话56人次,提出意见135条。

公示中大多数群众认为,条例规范的内容符合民意,应当尽早出台,并希望通过立法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

公示结束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公示中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5年8月8日和9月28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公示中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殡葬工作的管理部门内务司法委提出,根据我市殡葬工作实际,市民政部门对殡葬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建议明确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推进人大常委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推进人大常委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22 l 2018年 8月 总 第 200期
法制天地 犬
使 人 大 常 委 会 耳J{权 的 事 项 , 如 授 予 或 者 撤 销 市 级 荣 誉 称 号 、撤 销 市 人 民 政 府 不 适 当的 决 定 和 命 令 、撤 销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适 当 的 决 议 决
}{i=『提 。 同时 明确 }义案 应 包 括 该 币 大 事 项 的慕 本 情 况 ,必 要 性 、 可 行性 说明,法律 、法夫见和政策依据 , 需 要 解 决 n勺土 要 问 题 和 解 决 方 案 以
今年 .市人大 常委会按照 中央部署 和 市委 要 求 , 将 修 订 《规 定 》 列 入 立 法 计 划 ,经 过 常 委 会 两 次 审 议 , 在常委 会会议上全票通 过,为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更 好 地 依 法 行 使 再 人 事 项 决 定 权 奠 定 r坚 实 基 础 。
以举 行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或 者通 过 媒 体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 见。
三 是,明确村于专 性 、技术 性 强 的 大 事 项 , 市 人 人 常 委 会 应
定等 事 项 。
及 其 他有 l关资 料 。
当组织专家学 、专 业机 构进行 论
第三 ,提请 常委会会 议审议 。 证和评 ,或 者要求有关 国家机关 、
六、重大事项决议 、决定的保
确 J 本 市 建 立 讨 论 、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议;市 人民政府 、市高级人 民法 障实施
协 调 机 制 。每 年 第 季 度 , 市 委 办 院 、市 人 民 榆 察 院 、 巾 人 大各 专 rJ
一 方 面 , 《舰 定 》 明 确 _『重 大
一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津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围绕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扣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切实把好政治关,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

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考虑、谋划和推进,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部署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强化需求导向,以高质量高效率立法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坚持精准精细立法,确保管用实用,不盲目追求体系结构、面面俱到,让特色条款、管用条款更加鲜明突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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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05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5]0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4
【实施日期】200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
2005年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17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大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至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了安排。

现将需政府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立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至第二十五次会议共安排了审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例〉修正案》等共41项。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议案形式办文报批,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报市人大常委会(并报电子文档)。

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按要求做好工作。

二、关于工作报告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情况报告共有19项。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直接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书面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送电子文档)。

需要市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活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活动安排,将于5月份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6月中旬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按照有关要求,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函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接函后,由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进行安排;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具体筹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直接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四、关于视察工作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工作共有5项,其中对天津选举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和市人大代表进行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前的视察,
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安排落实。

对快速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建设情况进行的视察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届时提出的方案,按照要求落实。

附件:1.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2.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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