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制镇镇区规划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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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制镇镇区规划建设标准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镇区人口规模 (2)
第三章建设规划任务和主要内容 (3)
第四章镇区人口分类和发展预测 (4)
第一节镇区人口分类 (4)
第二节镇区人口发展预测 (5)
第五章建设规划用地定额指标 (5)
第一节一般规定 (5)
第二节人均建设用地 (6)
第六章建设规划技术要求 (7)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1)
第一节供水工程规划 (11)
第二节供电工程规划 (12)
第三节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13)
第四节排水工程规划 (13)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14)
第六节道路工程规划 (15)
第七节环境规划 (15)
第八节绿地规划 (16)
第九节管线综合规划 (16)
第八章竖向规划 (17)
第九章防灾规划 (17)
第一节消防规划 (17)
第二节防洪规划 (18)
第三节抗震防灾规划 (18)
第四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9)
第一章总则
1. 1为了加强本市建制镇规划和建设工作,统一建制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成果要求,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令和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除县、市所在地外的所有建制镇镇区。

1. 3本规定遵循的原则是:
1)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有关标准并与本市城镇建设有关规定相协调。

2)以成都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

3)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建设的需要,促进本市城乡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和城镇化水平提高。

4)贯彻农民向农村社区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的成都市农村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

5)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满足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1.4建设规划必须以上一层规划为依据,符合镇域总体规划等上一层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镇区人口规模
2.1建制镇镇区是镇域政治、经济、文化、服务中心。

具有组织
本镇社会生产活动、经济活动的综合职能,设有比较齐全的服务设施。

其中重点镇镇区是县域内的片区中心,具有推动附近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规模较大,设有配套完善的服务设施.
2.2依据各县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化水平,测算镇区人口规模。

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2-1。

建制镇镇区规模(2020年)表2-1
注:1)重点镇及有工业点的重点镇的确定应根据当时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政策;在制定本规定时,确定有30个重点镇,其中含10个布局工业点的重点镇,其余镇(不含县、市所在地镇)为一般镇。

2)近郊镇取值偏下限,远郊镇取值偏上限。

3)为前九大类用地的总和。

4)有特殊要求生产用地或其他社会设施用地占有相当规模的镇区可突破指标。

第三章建设规划任务和主要内容
3.1建制镇建设规划是镇人民政府为实现建制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规划是对镇区的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布局。

3.2镇区规划的主要内容有:
1)确定镇区的规划范围、发展方向、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2)综合考虑镇区工作、生活、交通、游憩等功能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功能组织。

3)确定镇区道路构架、道路红线和道路断面形式,进行道路定位,合理组织交通;安排镇区对外交通,确定交通枢纽及公共停车场等。

4)估算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容量和用地规模,落实用地,并布置各类工程管线。

5)提出绿化、环境保护、防灾规划要求。

6)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

7)拟定各类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8)确定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及近期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含投资估算及建设时序),提出镇区建设发展序列设想及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镇区人口分类和发展预测
第一节镇区人口分类
4.1.1建设规划对现状人口统计和规划人口预测时,镇区人口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性质分类。

4.1.2镇区人口分为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三类。

前二类人口的和为镇区总人口,作为镇区规划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筑量的依据。

流动人口受到季节、气候等因素制约,随机性很大,不纳为总人口,规划时仅作参考。

1)常住人口包括三种户籍形式的人口:
居民(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人口)
村民(规划区范围内的农业户籍人口)
定居者(户口在外,在规划区范围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2)通勤人口是指在镇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活动,而户口和居住均在镇外的人口。

3)流动人口是指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生活的人员。

第二节镇区人口发展预测
4.2.1根据镇区发展的需要,镇区建设条件,人口的自然、机械增长和剩余劳动力等情况,对建设规划期限内人口规模进行预测。

4.2.2镇区规划人口规模预测可采用隐性城市化系数法,综合平衡法,经济发展平衡法、劳动平衡法、区域分配法、环境容量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来预测。

4.2.3镇区城镇化水平参照表4-1
表4-1
第五章建设规划用地定额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1镇区建设规划用地分类和计算方法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1.2镇区规划用地定额指标,是编制镇区建设规划,确定其规
划用地规模的依据。

5.1.3建设规划用地定额指标包括:人均建设用地、人均单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第二节人均建设用地
5.2.1人均建设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除以总人口的数值。

5.2.2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参照表5-1。

表5-1
5.2.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参照表5-2。

表5-2
※工业用地的限制条件及用地比例以当时成都市有关政策为依据。

注: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每人不小于8 m2;D类、E类用地不计入。

第六章建设规划技术要求
6.1建设规划要贯彻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6.2要考虑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结合当地的现状情况、自然条件、生活习惯,为人们创造舒适、卫生、优美的居住环境。

6.3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要因地制宜,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保护好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6.4居住用地规划
6.4.1镇区居住用地应选择在环境安静、卫生,与生产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的地段。

镇区住宅建筑用地由镇区道路划分成居住社区,一般为200—600户。

居民住宅应限制低层,以多层为主,适当发展高层。

6.4.2各类住宅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参考表6-1。

表6-1
6.4.3学校应避开喧闹区,设在环境安静地段,距铁路线大于300米,校门应开向镇内干路,不可开向公路,以路南为宜,便于进出和
操场布置。

小学应考虑60m跑道,中学应考虑100m直跑道及250——300m环跑道,一般不宜与建制镇体育用地结合。

一般中小学用地和建筑指标可参照表6-2。

表6-2
6.4.4幼托、敬老院宜布置在接近绿地、环境良好地段,亦可结合住宅组团布置。

3—4班的托儿所可设在其它建筑底层,但应有独自出入口和活动场地。

一般幼儿园用地和建筑指标可参考表6-3。

表6-3
6.5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6.5.1公共设施应按其性质和使用要求布局,在不影响各自使用功能和互不相干扰的前提下,宜将性质相近的项目进行组合。

6.5.2商业建筑应避开过境道路,选择内外联系方便的中心地段或适宜地段,相对集中布置,形成连续感,形成公共中心。

6.5.3医院一般布置在城镇中心大街一端并位于居住用地的下风向,远离水源地段。

用地1.0-2.0 hm2。

6.5.4文化娱乐设施可结合绿化布置并位于交通方便地段。

6.5.5市场用地应利于人流货流的集散,并按市场的行业分类进行布置。

小商品市场应考虑与公共中心联系方便,其他生产资料市场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方便地段。

市场不得占用公路、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地段。

6.5.6行政办公机构宜相对集中布置,应避免车辆对生活和公共活动的干扰,考虑相应的停车场。

镇政府机关,应选择在迎合入镇的主要方向,并避开喧闹的地段。

在建筑、绿化及空间广场布局上,应考虑人们活动的需要,应体现政府形象和时代风貌。

6.5.7公共建筑的规划布置,应结合地形、地貌特点,借助建筑体型和色彩的变化,丰富建筑空间和景观面貌。

6.6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规划
6.6.1各类工业用地应相对集中安排在靠近电源、水源及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生产上有协作的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有干扰的应适当分离。

6.6.2工业用地应布设在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位和河流的下游。

6.6.3三类工业是指对生活居住有严重影响,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严重,或有危险性的工业,应安排在远离镇区的独立地段或工业小区下风位的一端。

二类工业是指对居住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业,应安排在一类工业的下风位。

一类工业是指对居住环境影响较小,且运输量不大的工业。

应安排在二类工业的上风位,可靠近居住区布置、部分洁净的、小型的、对生活居住无干扰的项目。

6.6.4各类仓储用地要按其物流运输安全性等要求进行布置,一般安排在镇区的边缘且水陆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易燃易爆仓库,应安排在远离镇区的独立地段。

6.6.5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规划,应按消防规范要求保证建筑的防火间距,安排好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

6.6.6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布置应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6.7绿地规划
6.7.1镇区规划应考虑开放式的集中绿地如小公园、小游园。

集中绿地可与镇区主要节点及公共聚会、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场所相结合,形成商业、社交、休闲有机结合的公共活动区。

6.7.2旧镇区改建时,应增设公共绿地。

6.7.3滨水地区应设置带状公共绿地。

6.7.4工业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设不小于25m—50m防护绿带;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用地间,应设置防护绿地。

6.7.5镇区不得跨越高速公路发展,当镇区跨越其它公路发展时,
红线或绿线后退公路路基应不小于:国道、省道为30m,县、乡道路分别为10m、5m。

第七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供水工程规划
7.1.1供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供水规模、水质标准、水源选择和保护,净水、供水设施用地规模及管网布置等。

7.1.2 供水水源保证率不小于90%,供水水源水质不低于Ⅲ类水体,供水水源保护应执行《成都市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

7.1.3用水量分为和综合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其它用水量。

1)综合生活用水量(含公共建筑):镇区每人每日按240-300L计;
2)生产用水量:
(1)一类工业:每公顷工业净用地120—200t/d计;
二类工业:每公顷工业净用地200—350t/d计;
三类工业:每公顷工业净用地300—500t/d计;
3)其它用水量:为市政、浇洒道路绿地、管网漏失等水量,一般为1)、2)项之和的15%计。

7.1.4供水系统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储存及使用,水厂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应有消防用水容积,管网应满足消防用水需要。

7.1.5新建水厂用地指标一般为:
1 万m3/d以下—1-1.5 m2. d/ m3
1—5万m3/d—0.7-1 m2. D/ m3
5—10万m 3/d —0.5-0.7 m 2.d / m 3
第二节供电工程规划
7.2.1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电源、供电负荷、配置供电设施、布置供电线路。

7.2.2供电负荷预测宜采用增长率法为主,并辅以其它预测方法;年增长可取5-10%,特殊情况下可大于10%;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是常用的一种用电负荷预测方法:
表7-2:
7.2.3 变电站站址应以区域供电系统规划为依据;10千伏配电所位置,应位于用电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每600-1000
户可设配电所一处。

7.2.4用电负荷大的单位,应单独设置配电设施。

7.2.5变电站用地规模:
表7-3
注:10KV变配电所宜采用合建或附建方式,可不单独占地。

第三节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7.3.1邮政、电信规划应以区域邮政、电信规划为依据,结合镇区布局规划,确定邮政、电信局所的位置。

7.3.2电话普及率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可取35-50%。

7.3.3电信局用地规模:
表7-4
7.3.4邮政所一般用地规模1000-3000 m2,建筑面积500-1500 m2,包括营业厅、办公、辅助用房及停车库。

第四节排水工程规划
7.4.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方式等。

7.4.2排水体制原则为雨污分流制,一般镇也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7.4.3降雨量可参照成都地区雨量公式,暴雨重现期按:一般地区可采用一年,中心区可采用三年。

径流系数:绿地0.2-0.45,建筑密度一般的地区0.45-0.6,建筑密集区0.6-0.85。

7.4.4污水排放系数按生活污水0.8-0.9,工业废水0.7-0.9,也可
按城市污水0.7-0.9取值。

7.4.5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口不能设在Ⅰ类、Ⅱ类地表水体和饮用水源保护禁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之内。

近期无条件建设污水处理站的镇区,可采用沼气净化池等设施进行过渡,经过处理的污水,尽量用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

7.4.6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满足水源保护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生产运行的要求,与居住、公共设施间保护足够的防护距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参见:
表7-5
注:二级污水处理(一),工艺大体为泵房、治砂、初治、暖气、二沉及污泥浓缩、干化等。

二级污水处理(二),工艺大体为泵房、治砂、初治、暖气、二沉,二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制用等。

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
7.5.1镇区使用城市燃气或液化气,应执行城市燃气规划有关条例。

7.5.2生活天然气用量:0.4m3/人.d。

工业天然气用量:100-400 m3/ hm2。

7.5.3镇区设燃气配气站时,其位置宜在输气管进入镇区的边缘区域。

第六节道路工程规划
7.6.1镇区道路规划应参照表7-6,执行:
表7-6
注:对于保护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7.6.2公路进入镇区后应按城市道路的要求进行安排,同时应考虑过境车辆对镇区交通及安全的影响,可结合路网布局将过境交通向外引导到镇区边缘通过。

7.6.3道路网平均密度宜为8-12km/ km2,道路面积率宜为15-20%;商业以及中心区域取值可高于上限,工业区及仓储区取值应低于下限。

7.6.4交通枢纽、商业服务、文化体育、游览观光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第七节环境规划
7.7.1建制镇环境规划的目标与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执行。

7.7.2建制镇各类工业设施的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现有未达标的生产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关停、转产、迁移。

7.7.3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镇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其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可设转运站。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全县(区)统筹安排。

7.7.4镇区的公共活动地区,应设置公共厕所;镇区公共厕所的平均设置密度不宜低于5座/km2。

第八节绿地规划
7.8.1建制镇绿地系统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专用绿地。

规划公共绿地指标每人应大于8m2;防护绿地的设置满足防护安全间距的要求。

7.8.2建设规划中,除考虑小块的街巷,组团绿地外,还应设置集中的小公园或小游园。

7.8.3建设规划中,各项用地的绿地率参照表7-7
表7-7
注:(1)表7-6除工业用地外,各单位的绿地率中应考虑不小于10%的集中绿地。

(2)生产绿地指用于经营、创造经济效益的绿化用地,如:果园、苗圃、花卉基地、林地等。

第九节管线综合规划
7.9.1镇区内各类管线应在规划的道路红线内平行红线敷设,走向应顺直、便捷。

7.9.2沿公路走向的管线,一般可在公路二侧布置。

7.9.3管线设置的方位一般是:在路中心线以东、北安排污水、燃气、电讯管线,在路中心线以西、南,安排雨水、给水、电力管线。

7.9.4地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八章竖向规划
8.1竖向规划内容包括道路竖向、场地竖向、排水竖向规划以及挖方、填方平衡计算。

8.2竖向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及挖方、填方平衡的原则,力求经济合理,节约用地,环境和谐友好。

8.3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8.4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用地的最小坡度为0.2%。

8.5地面排水的最小坡度为0.2%。

8.6用地与道路的竖向应相互协调,应满足用地内地表水的顺利排出。

8.7划定地面排水分区,设置相应排水系统。

第九章防灾规划
第一节消防规划
9.1.1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对镇区用地合理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措施进行统一部署,同步建设,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9.1.2镇区的用地布局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堆场等设施安置在镇区边缘或独立的安全地带,并接近消防的水源,设有符合消防要求的道路。

2.镇区现状中无法满足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储、堆场和道路设施必须限期迁移或进行改造。

3.医疗、教育、集会、娱乐、集贸市场等设施与生产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储、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0m。

9.1.3消防给水应满足如下要求:
1.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

2.应充分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消防给水。

3.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

9.1.4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 4.0m,当消防车通道上空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路同与障碍物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4m。

第二节防洪规划
9.2.1镇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上级规划中的要求加以明确,当无此明确要求时,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即防江河为20-50年一遇,防泥石流20年一遇,防山洪5-10年一遇。

9.2.2防洪设施可结合道路等基础设施合并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避免或减少防洪工程对生态及环境的破坏。

第三节抗震防灾规划
9.3.1处于地震设防区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进行建设用地抗震评估,在进行村镇规划时应选择对抗震的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得在危险地段规划居住建筑和其它人口密集的建设项目。

当建设项目无法避免危险地段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并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9.3.2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等生命线工程和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重要设施应进行统筹规划,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运行方式;
2.镇区人口密集的地段、应设置不少于四个出入口;
3.抗震防灾指挥机构应设置备用电源。

9.3.3对生产和贮存具有发生地震次生灾害源,包括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的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次生灾害严重的,应迁出镇区;
2.对次生灾害不严重的,应采取防止灾害蔓延的措施;
3.在镇中心区和人口密集活动区,不得建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

9.3.4避震疏散应根据疏散人口数量规划疏散场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一疏散场地不宜小于4000m2;
2.人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3m2。

第四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不得在滑坡、塌陷、泥石流、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所有建筑、构建物在建筑设计和设计前都须进行工程地质勘测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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