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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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10月10日

编号:ZC-008

类别:资产/财务管理

标题: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主题词: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承接和完成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把学校办成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制定本学院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一、凡以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名义订立的科研合同,由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其收入必须进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合作单位拨款资助完成的科技、设计项目,以及各学院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等各类科技、设计项目。

三、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以下称纵向科研项目):由国家各部、委、办、局拨款的科技、设计项目;非民间性质的基金会资助的科技、设计项目。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以下称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技、设计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科技、设计项目。

四、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金额上缴学校 5% 的管理费,个人可提取的劳务酬金原则上不高于到款额的 10% ,(个人应在全额到款后提取,学校对此项劳务酬金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横向科研项目根据税法规定按到款额由学校代扣代缴5.45% 营业税费;如有市、区科委等有关部门鉴定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再到相关部门办理退营业税费。

六、以下经费开支范围为进行科研项目所必须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申请付款的人员应按照以下科目将原始票据分类后,正确填写在“财务付款管理表式”中,财务部会计审核人员将负责对分类情况进行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人要求其更改后重新申请:

1、设备购置费:指科研项目所必需的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和配件等,必须在各学院办理备案登记;

2、税收(该费用由财务处核算填写付款申请书):包括营业税费(5.45%)、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05%)

3、公用支出:

(1)办公费:包括办公费用、书报杂志费、邮寄费;

(2)印刷费;

(3)水电煤费用;

(4)通讯费:包括手机通讯费、办公用电话费(声讯费除外)、学校上网费、电话卡(移动电话储值卡除外);

(5)交通费:车辆维持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等;

(6)差旅费:指进行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推广、服务所发生的国内外出差费用;

(7)会议费;

(8)培训费:项目组成员的各类培训费、合作交流费用;

(9)业务招待费:包括内宾招待费、外宾招待费,控制在项目实际收入的0.5%之内。

(10)宣传费;

(11)维修费;

(12)租赁费;

(13)咨询顾问费:必须附有咨询合同,并提供正式发票;

(14)其他费用。

4、人员经费:主要是指每月的临时工(不与学校签定工作合约的人员)的劳务费(超过800元/人月,按规定交纳20%个人所得税),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七、科研项目月度核算表和年度决算表一律由财务部填报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抄送相关学院负责人。

八、凡属本财务管理办法管辖的科研项目必须签定合同,并将合同送交财务部备案。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学校作好款项的收付工作和项目的收尾工作;学校财务部应认真履行《财务付款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负责对科研合同的执行实施“财务过程控制”和“项目期后分析”。

九、科研合同的履行和实际到款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所有项目经费中不准开支各项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福利等开支,以及财务制

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开支的费用。

十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经费负责人,项目经费开支必须合理、合法,违者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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