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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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主体类型法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 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 经法律设定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
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请思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课外思考
• 为什么会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其 背景是什么?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 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 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等
三、英美法系 商判例法和商习惯法为主,成文法逐 渐扮演重要角色。
四、中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 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 商事条例
(二)近代商法—商事成文法
• 15-16世纪,商人习惯法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 德国和法国率先开始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 早期商事成文法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 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 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三)现代商法法系的形成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二)大陆商法(德国)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 1、立法体例、技术、理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法制度、 规则上均有重要影响;
• 2、中国商法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 但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第五节、商法的渊源
• 一、传统商法: • 商习惯法、 • 商判例法、 • 商制定法
• 商法学说(有争议);
二、大陆法系
主要是商成文法,也重视商事判例。 但是很少在判决中援引先例,一般 只是参照先例的理由。
2. 外观主义
• 亦称禁止反言。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当事 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 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者无效。
• 表现:表见代理、票据文义性等。
3.加重责任 • 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了更为严 格的义务与责任的制度。
• 原因:商主体的较高注意义务,权利 义务相一致要求。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问题
2.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从一定意义上说 ,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别仅仅限于是 否应将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 典。 • (2)民法与商法的分立,不是科学的 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民法与商 法之间的严格划分相对困难。 • (3)我国民商立法体制的选择—民商 合一。 (但学界争议很大)
• 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
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
关系;
• 5. 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 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
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
法的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 2、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 • 3、国际化与统一化趋势。
二、中国商法的发展
•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1、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末—《大清商律草 案》(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1008条);
• 2、国民政府期间,采用民商合一体例—台湾地区 仍适用; • 3、新中国,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本形 成—但立法体制为民商合一(制定商事单行法)。
初遇商法:从Solomon v.Solomon Company案说开去 思考:为什么Solomon能够获胜?
根据大家已有的法律知识,英国高等法 院的裁决是否合理?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法概念:
•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具体体现: • 1. 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 为,并通过强行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 2. 短期时效,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 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目的 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
• 3. 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 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 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 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
内涵
• 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 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 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个 人在实践中不存在);
• 一、商事法与民法的关系 • 联系: • 观点一: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 民法的特别法。
• 观点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
• 1. 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 法是逐步统一的; • 2.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 3. 民法主要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 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 4. 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 2. 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 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 3. 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 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以国 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
• 4. 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 等为内容, 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 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为内容。
• 商法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广义与狭义商法
•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 典(或商事通则)等。 •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 消费者保护等法律。
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6. 商法的国际性。 • 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 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 商法的趋同化
• 7.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商法中包括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 5.www.westlawchina.com
作业:课后阅读三篇文章 • 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 《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 2.范健:《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 问题》,载《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 第1期。 • 3.王保树:《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维》, 载《扬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 表现:对公司设立的瑕疵,对公司解散的 限制,破产的重组与和解等。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 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 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 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第四节、商法的历史
• 一、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 • 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此 时商法形式是商人习惯法。 • 特点: • 1、通常采属人主义立场,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 • 2、内容较为全面,反映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 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 3、非成文性和地域性(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三、商法与行政法 • 联系: •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份(公 法化); • 2、商法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
区别
• 1、调整对象的特性不同:平等性VS隶属 性 • 2、法律归属不同:私法VS公法 • 3、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调整方法也不同: 任意性VS强制性;经济手段VS行政手段
• 4、侧重利益点不同:商事主体利益VS国家 利益
• 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法形成与 发展时期,也是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 •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 • 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 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 • 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四)现代商法发展趋势(了解) • 1、动态化趋势;
商法学 Commercial Law
西北大学法学院 田海
商法的内容体系(通说) 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 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
商法分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
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
商法学习资料
• 教材: 王保树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施天涛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学》(第四版),法 律出版社,2015年版。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行 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 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 具体表现: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 任等。
1.公示主义
•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 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要求。
• 表现: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制度等。
商法学习资料
• 国外法典:
1、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年版;
2、[美]布拉德福德· 斯通著,《Uniform Commercial Code》(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版;
商法学习资料 •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 5.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 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 包括人身关系;
• 6. 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 公法规范;
• 7. 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 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 多强制性规范;
• 8. 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 理论所能含盖。
二、商法与经济法
• 联系:学说争论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经济 法的定位问题。在部分经济法教材中,主 体部分和商法存在重合。
• 区别:属性不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新 说)。 • 具体区别:
• 1. 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 动,对行政手段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 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 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 济活动行为。
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请思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课外思考
• 为什么会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其 背景是什么?
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 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 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 商事合同通则等
三、英美法系 商判例法和商习惯法为主,成文法逐 渐扮演重要角色。
四、中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 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 商事条例
(二)近代商法—商事成文法
• 15-16世纪,商人习惯法开始向成文法转变。 • 德国和法国率先开始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 早期商事成文法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 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 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三)现代商法法系的形成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二)大陆商法(德国)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 1、立法体例、技术、理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法制度、 规则上均有重要影响;
• 2、中国商法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 但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第五节、商法的渊源
• 一、传统商法: • 商习惯法、 • 商判例法、 • 商制定法
• 商法学说(有争议);
二、大陆法系
主要是商成文法,也重视商事判例。 但是很少在判决中援引先例,一般 只是参照先例的理由。
2. 外观主义
• 亦称禁止反言。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当事 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 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者无效。
• 表现:表见代理、票据文义性等。
3.加重责任 • 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了更为严 格的义务与责任的制度。
• 原因:商主体的较高注意义务,权利 义务相一致要求。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问题
2.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 (1)从一定意义上说 ,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别仅仅限于是 否应将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 典。 • (2)民法与商法的分立,不是科学的 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民法与商 法之间的严格划分相对困难。 • (3)我国民商立法体制的选择—民商 合一。 (但学界争议很大)
• 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
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
关系;
• 5. 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 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
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
法的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 2、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 • 3、国际化与统一化趋势。
二、中国商法的发展
•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1、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末—《大清商律草 案》(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1008条);
• 2、国民政府期间,采用民商合一体例—台湾地区 仍适用; • 3、新中国,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本形 成—但立法体制为民商合一(制定商事单行法)。
初遇商法:从Solomon v.Solomon Company案说开去 思考:为什么Solomon能够获胜?
根据大家已有的法律知识,英国高等法 院的裁决是否合理?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 一、商法概念:
•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具体体现: • 1. 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 为,并通过强行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 2. 短期时效,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 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目的 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
• 3. 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 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 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 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
内涵
• 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
• 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 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 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个 人在实践中不存在);
• 一、商事法与民法的关系 • 联系: • 观点一: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 民法的特别法。
• 观点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
• 1. 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 法是逐步统一的; • 2.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 3. 民法主要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 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 4. 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 2. 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 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 3. 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 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以国 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
• 4. 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 等为内容, 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 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为内容。
• 商法的理解:广义与狭义
广义与狭义商法
• 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 典(或商事通则)等。 • 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 消费者保护等法律。
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6. 商法的国际性。 • 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 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 商法的趋同化
• 7.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商法中包括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 5.www.westlawchina.com
作业:课后阅读三篇文章 • 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 《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 2.范健:《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 问题》,载《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 第1期。 • 3.王保树:《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维》, 载《扬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 表现:对公司设立的瑕疵,对公司解散的 限制,破产的重组与和解等。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 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 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 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第四节、商法的历史
• 一、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 • 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此 时商法形式是商人习惯法。 • 特点: • 1、通常采属人主义立场,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 • 2、内容较为全面,反映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 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 3、非成文性和地域性(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三、商法与行政法 • 联系: •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份(公 法化); • 2、商法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
区别
• 1、调整对象的特性不同:平等性VS隶属 性 • 2、法律归属不同:私法VS公法 • 3、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调整方法也不同: 任意性VS强制性;经济手段VS行政手段
• 4、侧重利益点不同:商事主体利益VS国家 利益
• 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法形成与 发展时期,也是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 •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 • 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 • 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 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 • 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四)现代商法发展趋势(了解) • 1、动态化趋势;
商法学 Commercial Law
西北大学法学院 田海
商法的内容体系(通说) 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 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
商法分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
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
商法学习资料
• 教材: 王保树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施天涛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学》(第四版),法 律出版社,2015年版。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行 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 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 具体表现: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 任等。
1.公示主义
•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 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要求。
• 表现: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船舶登记制度等。
商法学习资料
• 国外法典:
1、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年版;
2、[美]布拉德福德· 斯通著,《Uniform Commercial Code》(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版;
商法学习资料 •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 5.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 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 包括人身关系;
• 6. 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 公法规范;
• 7. 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 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 多强制性规范;
• 8. 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 理论所能含盖。
二、商法与经济法
• 联系:学说争论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经济 法的定位问题。在部分经济法教材中,主 体部分和商法存在重合。
• 区别:属性不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新 说)。 • 具体区别:
• 1. 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 动,对行政手段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 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 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 济活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