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摘要:一、引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性- 资质认定标志的作用二、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和含义- 标志的样式- 标志的含义三、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 使用场景- 使用方式- 使用规范四、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和监督- 标志使用的申请和审核- 标志使用的监管和处罚五、结论- 资质认定标志的重要性- 提高标志使用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正文:一、引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的重要行政许可制度。
而资质认定标志,则是检验检测机构具备资质认证的专属标识,对于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和含义资质认定标志以字母“CMA”为主体,四周环绕着“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字样,下方配有检验检测机构的编号。
其中,“CMA”代表“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即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用于唯一标识一个检验检测机构。
三、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1.使用场景:资质认定标志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报告、证书以及其他宣传材料上。
2.使用方式:标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样式和大小进行使用,不得更改、变形。
在使用的过程中,应保持标志的清晰、完整。
3.使用规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在停业、歇业、转制、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标志。
四、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和监督1.标志使用的申请和审核: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2.标志使用的监管和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有关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有关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好啦,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很重要的话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虽然一听到“资质认定”这些词,大家可能都觉得有点枯燥,甚至会想“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别急,我们慢慢聊,答案就在身边。
你可别小看这些标志,它们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你家买的电器、食品,甚至是你穿的衣服,背后都有这些检测机构的“背书”。
也许你没注意到,但其实你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和这些标志打了不少交道了。
你想啊,生活中各种商品琳琅满目,谁知道哪个好哪个不好?所以,相关部门就规定了那些能通过严格检验的机构需要有资质认证。
就好比你找医生看病,肯定希望他是有正规资质的,才敢放心把自己交给他。
那这些资质认证的标志就是“医生”的名片,能让你一眼看出他们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靠谱。
比如说,某些食品包装上会有“CCC认证”标志,标明它们通过了某些检验,质量得到了保障。
看到这个标志,消费者也可以稍微放心点,毕竟这背后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挂上去的。
那么这个标志到底怎么使用呢?得注意,这不是“想用就用”的事。
不是你一手拿到资质证书就能到处乱贴标志的。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这可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了,别说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信用。
因为,只有通过了官方的认定,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这些资质认定标志。
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你买了一件衣服,标签上写着“通过检测”,结果穿了两天就掉色、掉毛,那你是不是心里会犯嘀咕:“这检测是怎么做的?是不是随便搞搞?”所以说,资质认定标志得严谨使用,乱用会被追责,搞不好还得背上法律责任。
此外,使用这些标志也有一套规范。
比如,标志的大小、颜色、摆放的位置都有规定。
这就像你玩牌时,牌不能乱放,得按规矩来。
不是每个人都能随便拿到资质的,所以,只有符合标准的机构才能合法展示这些标志。
这些标准一旦有问题,检验检测机构就得承担责任。
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把资质标志用在一些与资质不相符的地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摘要: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概述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三、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正文: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概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是用于标识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标志。
该标志由一系列几何图形和字母组成,用于表示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认可情况等信息。
在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监制和管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1.标志的规格和颜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规格和颜色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标志的尺寸和颜色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选择。
2.标志的使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证书和宣传材料等。
在使用时,应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以便于相关方识别。
3.标志的使用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放置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文件的显眼位置,以便于相关方快速识别。
同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标志时,应遵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不得超范围使用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时,应确保使用范围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
超范围使用标志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2.不得伪造或冒用标志伪造或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将触犯法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及时更新标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资质认定标志,以确保标志信息的准确性。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是表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重要标识。
在使用时,应遵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你知道吗?在我们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涉及到检验检测,尤其是在我们拿到一些商品或者服务时,都会看到一个“认证标志”——就是那种看似不怎么起眼,实则很有分量的小图标。
这些标志,通常代表着产品或者服务通过了国家相关的检验检测,保证了质量或者安全。
说白了,就是告诉你,“这东西,靠谱!可以放心使用!”不过呢,这些标志可不是随便就能使用的哦。
它们也有规定,有门槛,不是谁都能随便贴的。
得明白这“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说,就是国家对某个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进行了认证,认定它具备了某种标准或者技术要求。
举个例子,就像你去医院看病,医生拿到的执业证书就是他能力的“资质证明”。
一个机构如果没有这个资质,那它给你出的检测报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检测结果可能就是一纸空文,完全没有可信度。
你想想,如果检测的机构都不靠谱,岂不是谁都能随便编造数据了?所以,资质认定的标志就是对机构能力的一种认可,告诉大家,“这里,确实能做这项检测,结果可信!”这个标志能不能随便用呢?当然不能!如果没有经过认定,拿个“假证”去贴,等于是在玩火。
你说,谁敢买一个没有认证的商品?买了万一出了问题,找谁说理去?所以,使用这个标志可是有严格要求的。
要用,就得是合法的,经过认证的,且不能随便篡改。
你看,很多时候这些资质认定标志的旁边都会有“国家认定”、“合格”等字样,表示这个检测机构确实通过了权威部门的认证。
稍微不小心,使用不当,就会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毕竟,国家对这类事情管得很严。
搞假冒伪劣的,最后可得吃不完兜着走。
除了不能乱用,这些资质标志还有个不太为人所知的秘密,那就是它们的使用范围。
你以为这个认证标志就是可以随便放在任何产品上?可惜,事实并非如此。
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和范围。
就好比你拿到了一个“厨师证”,是不是就能去医院当医生了?当然不能!同样,某些检测机构只能对特定类型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检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ﻫ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六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ﻫ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ﻫ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ﻫ(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ﻫ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6-04-08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新版精品资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
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附件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监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见附件1。
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见附件2。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3。
五、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XXXXXXXXXXX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批准日期:有效期至:批准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注意事项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 页。
.一、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证书编号: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二、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证书编号:XXXXXXXXXXXX地址:第X页共X页.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
如:2015年的代码为15。
“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
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MA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具体要求见下图。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说明1.标志的图形:资质认定标志的整个图形由英文字母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
2.标志的使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使用证书中的“许可使用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并允许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予以使用。
3.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4.证书的编号:在标志下面的数字编号也为资质认定证书的编号。
答案:上文提到CMA章的尺寸有规定吗?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不知道大家找到答案了吗?“标志的规格:使用标志时,应按照标志规定的比例,根据情况放大或缩小,不可更改标志比例,标志上下部分的颜色应一致。
”通俗解释:就是具体尺寸没有规定具体数值大小,只要保证按照上图的尺寸,等比例缩放就可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国认实〔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监局根据相关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颁发的标志,用于表明该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对特定产品或行业进行检验检测。
使用要求如下:
1. 真实有效:资质认定标志应真实、有效,不能涂改、仿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非法使用。
2. 显示明确:资质认定标志应清晰可见,使用时应保持完整、不模糊、不变形。
3. 安全可靠:资质认定标志应固定牢固,不易脱落,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4. 拒商或不准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处罚。
5. 特殊行业要求:某些行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志有额外的要求,使用时需符合相应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6. 定期更新:资质认定标志有效期有限,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复审,及时更新认定标志。
总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要求是为了保证标志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质量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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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一、为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监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见附件1。
资质认定证书与其附表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见附件2。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3。
五、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XXXXXXXXXXX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批准日期:
有效期至:
批准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注意事项
1.本附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第二部分是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2.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在本附表所限定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在报告或者书中正确使用CMA标志。
3.本附表无批准部门骑缝章无效。
4.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页共X 页。
一、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
证书编号:XXXXXXXXXXX
地址:第 X页共X页
二、批准XXXXXXXXXXXXXXXXXXX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证书编号:XXXXXXXXXXXX
地址:第 X页共X页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要求
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代码。
如:2015年的代码为15。
“第3-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
国家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码分别为:00国家认监委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
“第5-6位”为专业领域类别代码:00食品 01建筑工程 02建材03卫生计生 04农林牧渔 05机动车安检 06公安刑事技术 07司法鉴定08机械 09电子信息 10轻工 11纺织服装 12环境与环保 13水质 14化工 15医疗器械 16采矿冶金 17能源 18医学 19生物安全 20 综合21其他。
(注: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一律按照00类划分)“第7-8位”为行业主管部门代码:00教育 01工业和信息 02公安 03司法 04国土资源 05环保 06住房与建设 07交通 08水利 09农业10卫计委 11技术监督 12检验检疫 13安全生产 14食品药品 15林业16中科院 17粮食 18国防科工 19海洋 20测绘 21铁路 22机械 23化工 24石油 25电力26轻工 27商贸 28建材 29供销 30分析测试与冶金 31有色 32节能 33军队 34其他
“第9-12位”为发证流水号。
从“0001”开始,按数字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