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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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北湖新区市政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济宁市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济宁顺通市政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济宁北湖新区市政道路养护维修工程
工程地点:济宁北湖新区
工程内容:济宁北湖新区市政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应急工作。维修范围:1、水泥砼路面2、沥青砼路面3、人行道、盲道板4、树池石、路沿石、界石5、雨污水管道、检查井盖、雨水篦子6、雨污水管道清淤等工程。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照招标说明书和甲方要求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11月18日
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8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按投标所报费率据实计价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孙振国职务:工程师
职权:下达施工指令,明确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并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验收、计量。
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发包人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放线时由发包人工程技术人员与之交验。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协调。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3、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张昭青职务项目经理
4.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质量要求
按照市政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施工,应急工程按甲方要求施工。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照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围挡规范,警示标志明显(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指示灯),工人施工要统一着装(反光背心),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中应加强对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设施的保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工期要求
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及时完工。
四、竣工资料要求
竣工后七日内提交必要的工程资料(竣工图、材料合格证、竣工结算单、影像资料等)
五、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一年。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据实结算方式确定。
具体结算的计算方法: 1、首先根据双方签字确定的工程量,套用《山东省市政维修定额》材料、人工按济宁市定额站发布的同期信息指导价下浮15%,(如同期市场指导价没有相同材料价格,双方协商确认)。2、然后再计取工程相应费率时,费率下浮 19%,作为结算程序计算合同价款。(税金费率不下浮)。
2、工程量确认(由甲方、乙方、审计共同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并在结算期前20日内提供结算所需的材料。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无预付款,合同期为一年,每半年结算一次。
八、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工程每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及结算单,每半年结算一次,扣除5%质保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支付
九.违约与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济宁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副本肆份。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2月 2 日
合同订立地点:工程指挥部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