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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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住宅项目

电梯设备定制合同

签约地点: 售楼部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司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电梯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或“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前述日期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1.1、技术标准

相关产品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

2.2、技术资料

2.2.1本合同标的物设计所需的所有技术参数资料由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设计施工图纸须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2.2.2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范所列之各项,甲方应在签署确认的同时予以确认。

2.2.3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范所列若有待定内容,甲方未能予以书面确认时,交货期另行协商。

2、产品型号、数量及价格

2.1产品概况

2.2 本合同总价已包括产品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不含安装、调试、验收、水电及土建配合费等。

2.3发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付款方式

3.1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转为货款)乙方开始排产,自乙方收到定金之日起生产周期为45个日历天,货到甲方施工工地后定金转为货款,计人民币(小写):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载明的乙方指定帐户。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即生产周期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本合同设备总价70%作为提货款,计人民币(小写):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载明的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收到该款后1日内予以发货。

3.3支付方式:转账或电汇支付。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任何情况下,电梯的交付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或收据均不能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

3.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拒绝支付且不视为违约。

4、交货

4.1 交货期:本交货期应在满足第二条之2.2.1、2.2.2款以及第三条之3.1、3.2款的内容后执行。

4.1.1甲方无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交货时间顺延。

4.2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为:由承运单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为项目)。甲方收货联系人为:,手机号。如联系人有变更,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货到工地后,由甲方收货联系人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凭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乙方送货单上进行签收。签收后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合同项下已发货电梯的完整部件,相关货物保管义务等随之转移给甲方。

4.3 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运输费、保险费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

5、收货查验及验收

5.1、合同标的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清单向甲方上报书面的验货申请,甲方应在24小时内对运抵的箱体进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间参与验收,视为无条件接受对方的验收结果。

5.2、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双方共同进行检验,检验出来、未检验出来的所有问题由乙方承担。

5.3、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乙方负责补足、更换,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由乙方负责。

5.4、乙方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修理或更换的,只要乙方在2日内完成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迟延履行,如影响正常安装,以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点一每日计算违约金。

5.5、货物交付甲方后,在安装完成经当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验收合格证前对货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5.6、在满足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同时还需满足淮北市主管部门无障碍设施验收,假如无障碍验收不合格,乙方当免费完善电梯配件并达到当地主管吧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6、产品质量保证

5.1乙方的相关产品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

5.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产品。

5.3质保责任(质保期):本合同产品质量保修期自电梯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产品使用合格证》后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乙方发货之日起30个月。在质保期,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和油脂)。

5.4甲方应加强电梯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如果乙方产品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到现场排除险情,否则造成的损失及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合同变更和违约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

7.2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千分之二/天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10日的,甲方有权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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