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唐律_对僧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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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Oct,2008 第30卷第5期Journal of Ya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Vol130No15
・历史学研究・
《唐律》对僧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武宝宁1,吴 硕2
(11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陕西延安716000;21陕西科技大学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21)
摘 要:中国古代统治者习惯用刑律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问题。《唐律疏议》的《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篇有涉及僧道的一些特殊规定,如确定僧、道的称呼和地位,严禁僧、道威胁朝堂的稳定,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等行为。这充分反映了唐朝立法“一准乎礼”,缺乏宗教神圣立法而流于传统俗世立法,立法规整而违者以身试法,对僧、道的规定有过泛过宽趋向等特点。
关键词:唐律疏议;僧道;法律规定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8)05—0091—04
收稿日期:2008—07—02
作者简介:武宝宁(1973—),男,陕西眉县人,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历史学硕士。
唐代是佛教和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唐王朝为了更好地发挥佛教与道教维护封建统治的功能,对佛、道教实施了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法律上给予僧、尼和道士、女官以严格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对佛、道教的发展与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秦汉以来,“律”一直处于制定法的核心,是“正刑定罪”的刑法典。从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的《条制》(后称《道僧格》)到唐高宗永徽年间刊定的《永徽律》,都对唐代的宗教进行立法,但由于《道僧格》久佚,故本文主要依据《唐律疏议》,对唐代宗教立法情况与特点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共502条,其中涉及佛教与道教的法规大致分布在《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篇中,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僧、道的称呼和地位,严禁僧、道威胁朝堂的稳定,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等行为,充分反映了唐朝立法“一准乎礼”、缺乏宗教神圣立法而流于传统俗世立法、立法规整而违者以身试法等特点。
一、《唐律》对僧道的法律规定
11确定僧、道的称谓和地位。僧、道是佛教、道教的神职人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普通人不同,而且僧、道之中具体的各色人等其地位也不尽相同,有“三纲”、“师主”、僧尼和道士、女官之分。在《唐律疏议・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下,长孙无忌等专门对“三纲”、“师主”作了解释:“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上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师,谓于观寺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1]144同时,《唐律疏议・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对僧、道的地位作了规定,“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寺观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盗者,同凡人。”[1]143-145本条是关于道士、僧尼等特定犯罪主体的适用原则。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此作了解释,大体有三层意思:首先,对此条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凡律文对“道士、女官”的规定,该法条同样适用于僧、尼。其次,规定了僧、道与师主,观、寺“三纲”与部曲、僧、道和道士、女官同部曲、奴婢的关系。最后,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定罪量刑。凡道士、女官犯奸者,加凡人二等;如出家时犯奸,还俗后事发,亦依犯罪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折罪。即使所侵犯的对象是寺、观内的贱民(如部曲、奴婢之类),亦不在减免之列,同凡人之法。若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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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师、主物品,或师、主盗窃弟子物品,亦同凡人盗窃之法。若寺、观内僧、尼、道士、女官弟子对师、主犯罪,同犯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1]144如果寺、观内师、主对弟子犯罪,则“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1]144凡寺、观内部曲、奴婢对三纲犯罪,“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即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若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重伤者,各加凡人一等。”[1]144
21严禁威胁朝堂稳定的行为。历朝历代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性,对于威胁朝堂稳定的行为决不容赦。即使为“方外”之人的僧道亦所难免。《唐律疏议・贼盗律》“缘坐非同居”条规定:“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1]323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解释道:“入道”,“谓为道士、女官,若僧、尼。”[1]323凡道士、僧尼等出家离俗,如家族内有人犯有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出家之人不在株连之列。反之,若道士、僧尼等犯反逆重罪,也止坐其身,不株连家属。该条主要强调了道、僧身份的特殊性。
31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唐律疏议》中把未经官方批准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称为“私入道”。国家为了保证徭役赋税的来源,严格控制“私入道”的人数,并严惩私入道的行为。《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条注文有“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一句,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作了解释:“‘私入道’,谓道士、女官、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名私入度”[1]97。该条款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对“私度”作了明确的诠释。首先,“私入道”的本人、使其入道人员等都要依照不同情况受到处罚,即都要被“杖一百”;如果责任在家长的,家长受罚,“私入道”本人不受罚;如果“私入道”本人的户籍已被注销的,要加重处罚,要被“徒一年”。其次,“私入道”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州县长官和观、寺的“三纲”知情者也要受罚,他们受罚的轻重与私入道人员相同,即“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罚”[1]235。再次,僧、道违法而应还俗的,但被判为不还俗的,亦要受罚,用刑力度和私入道人员相同,即“从私度法”。最后,规定负责监督责任的官吏没有尽到责任而失察的,同样要受罚,受罚程度视失察的后果而定,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1]235
41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僧、道的身份特殊,他们是佛道教的人格化,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僧、道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唐律疏议》从多角度惩办诬告僧、道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诬告他们还俗的行为。首先,惩办诬告僧、道还俗的行为。僧、道应穿僧、道服,如果他们随意穿着俗服,就属违法行为,要被逐出寺观,还俗回家。如果他们被控告属实,就要受到制裁。《唐律疏议・名例律》“除免比徒”条下,长孙无忌等解释道:“假有人告道士等辄着俗服,若实,并须还俗”[1]66。如果诬告他们并致使他们还俗的,诬告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若诬告道士、女官应还俗者,比徒一年”[1]66。其次,惩办诬告僧、道以致他们服苦役的行为。如果由于诬告而导致他们服苦役的,那么诬告人将按他们实际服役的时间受到处罚:“其应苦役者,十日比笞十。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荆条],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疏议还补充说:“若实不教化,枉被诬告,反坐者诬告苦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1]66。最后,惩办官吏审判此类案件不实的行为。官吏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有出入人罪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官司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1]66。
51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万恶淫为首”,大抵正教都会把邪淫当一大罪而力戒严惩。在佛道教中就有“不邪淫”的戒条,要求僧、道必须遵守“不淫欲乱伦”的清规戒律,不可行奸。同时,唐律在国家俗法方面亦对僧道“邪淫”行为加以严惩。《唐律疏议・杂律》“监主于监守内奸”条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加重处罚僧、道的行奸行为。其用刑要重于“凡奸”。“监主有监守内奸”条规定“诸监临主守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官奸者,各又加一等”[1]496,而《杂律》“凡奸”条则规定为“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1]493,这意味着道士、女官违犯者要“加凡奸二等”。此条疏议还进一步扩及佛教人员,认为“僧、尼同”,即同样按此规定处罚。二是加重处罚和凡人行奸的行为。行奸中有一方是僧、道的,僧、道要被加重用刑,另一方是凡人的,凡人以“凡奸”量刑。此条疏议规定:“僧、道与凡人行奸的,僧、道加奸罪二等”处罚,而凡人“妇女以凡奸论”,“男子也以凡奸论”。疏议还规定“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是为从重减。”[1]496
61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的行为。佛道教神像是佛道教存在的象征,也是人们朝拜的对象,中国古代刑法把盗毁佛道教神像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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