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总体要求,根据《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贷款利率优惠
(一)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二)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三)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
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二、贷款条件优惠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房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不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给予贷款条件优惠。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
(二)租住廉租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按照本人实际支付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四、实施条件
(一)以上优惠政策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始,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市、区)购买、自建或租住一次(一处)自住住房。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实施要求
(一)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利率优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发放住房资金补助或住房加固补助的证明材料。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等优惠事项,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载明。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制定便民措施,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积金缴存人,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骗提、骗贷公积金的,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