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生态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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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生态法治建设

院(系)名称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名称公共事业管理

学生姓名高让

学号130362005

指导教师邹慧君讲师

完成时间2015年4月20日

浅析我国生态法治建设

高让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号:130362005 指导老师:邹慧君讲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人们对于生态文明的关注程度得到普遍的提升,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法律作为最权威和专业性的手段运用到生态中,这是生态文明从理论到实践都将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也标志着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手段。但目前我国生态法治建设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都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该强化生态法治理念、健全生态法律体系、加强生态法治的执行等,从而促进我国生态法治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法治;政府生态建设

一、引言

面对世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我国生态环境破坏也非常严重。我国领导人在《求是》杂志中指出,尽管近年来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其环境形势依然相当地严峻,生态环境总体情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作为一个高度开放、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就目前来讲,我国虽然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其生态形势依然相当地严峻,生态环境呈现出许多问题,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压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2012 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会议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放在一起,构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五位一体”的宏大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体制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1]最近几年,我国许

多省市出现雾霾天气,空气环境的严重恶化使环境污染再次成为社会讨论的中心话题,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将生态文明与法制建设放在同样的高度”。由此可以看到,党和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制放在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位置,但是我们目前仍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的考验。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法治的概念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法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写进报告,“生态法治”作为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也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关于“生态法治”的含义,学界人士给予了不同的见解,“生态文明”也有了新的认识。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对于生态文明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是业界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说明。从广义方面说,生态文明是一种新形态,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不断调整和优化行为方式,积极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领域入手,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利用自然,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同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从起源上讲,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生态危机的背景下的觉醒;从内涵上讲,生态文明是现代工业文明模式的高级文明形态;从在结果上讲,生态文明是人类在一种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所创造的文明成果的总和。从狭义方面说,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了改善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的循环,维护生态安全,所强调的人类在在处理与自然关系式所要达到的文明程度。[1]

如上所述从不同的方面对生态文明定义,都有各自的道理,主要包括三个特征:“较高的环保意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各家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2]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继工业文明之后高度发展起来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全部文明成果互为依存,相互影响,共同生长,渗透在物资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中,以先进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为其坚实的保障而达到最终的目标的伟大成果和结晶。

(二)生态法治的内涵

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生态法治就是生态理念在法治建设领域中的贯穿渗透与具体实现,是以维护与实现自然生态平衡、稳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的依法治理,其实质也是生态理念与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可被理解为是生态法治化,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是“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3]又可被解读为是法治生态化,即“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活动中都要渗透生态的内容,体现生态的要求。”

[4]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生态法治又称之为环境法治或生态环境法治,它作“为一种全新的法治选择模式,是人类在对应环境法模式的过程中,伴随着人类发展与生态环境日益加剧的冲突中形成的一种生态管理方式。”[5]由此可见,生态法治就是指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以维护与实现自然生态平衡、稳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在特定的生态法治制度安排中的治理。

三、生态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生态危机的严重,我们应深刻反思因忽视生态和环境保护所造成近些年来频发的各种自然灾害的惨痛教训,我们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法治应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持久的重心,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切关注和普遍共识,尤其在当前更显出其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

(一)发展生态文明的客观需要

生态文明建设应该是一个有良好法治的城市。生态文明是相对于古代文明、精神文明而言的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它是一种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下,自然生态和经济发展谐统一的更高层次的文明。[6]面对现实生活中严重恶化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快生态文明的法治化,依法规范、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发展是项长远而又复杂的工程,我们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生态固有的发展趋势,为解决当前社会中的环境纠纷,使生态建设更为规范化,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控,只有这样,生态文明才能行而有据,政府机关才能裁而有度。

(二)有利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人类在开发利用和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选择一条既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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