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重点难点问题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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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考察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对干部工作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多 个方面,它对考察对象具有权威性的评价作用,是 正确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如果1998年以前任免材料中有干部现实表现情 况和考察情况等内容的描述,档案中不再有相应的 任职考察材料,不视为缺少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确实找不到、无法补充的,需要作说明 ,存入文书档案留底。
目录
2006年10月后,判 断干部出生时间,以中 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 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 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6〕41号)为政策依 据。
2006年10月以前, 判断干部出生时间,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 部、公安部《关于办理 干部退(离)休等手续 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 通知》(组通字〔1990 〕24号)为依据。
干部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重点难点问题_图文 .ppt
目录
1.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 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 位、工作经历、干部的身份、奖惩情况、家庭 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
真实性标准
准确性标准
完整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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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有四种处理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 间由组织上批注出生时间的 ,如符合组通字〔2006〕41 号文件规定,且依据充分的 ,可作为认定依据;否则, 应按该文件规定重新予以认 定。
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 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 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综合研判,凡确认改小 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8) 参加工作时间证明材料
应有插队知青工龄审批表,转正定级表,招工审 批表,选调生登记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 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转干录干审批表,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 证)等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关键材料。
(9) 干部身份证明材料
应有转正定级表,选调生登记表,选聘到村任职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民办教师转公办审批表,聘用 制干部审批表,转干录干审批表,以工代干审批表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登记表,军人转业审批表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等证明干部(公务 员)身份的关键材料。
(1) 履历材料
(1) 履历材料
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 ②1988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 填写; ③1999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 填写。
(1) 履历材料
履历表中填写信息要真实准确,应有照 片、本人签名、填写时间和组织印章(组织 印章无法加盖的,可采取重新填写履历表的 方式办理)。
(6) 受处分材料
干部受过处分 的,应有处分决定 (包括免予处分的 决定)材料
(6) 受处分材料
受开除以外 的行政处分的, 解除处分后,还 须有解除行政处 分的决定材料
(7) 工资材料
应有1993年以来的《工资变动表》或相应的工资 审批材料(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 )。随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资形式和工 作内容差异很大,但必须将相应的工资审批材料归 入档案,工资材料或者工资变动登记表必须准确。
(5) 奖励材料
以下材料均可归档 奖励审批表 奖状、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表彰文件或复印件
(5) 奖励材料
奖励材料
(5) 奖励材料
奖励材料
(5) 奖励材料
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如在申报奖励时隐 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情况,按规 定会被撤销奖励。撤销奖励的材料,也要收集归入 本人档案。
(2) 考核材料
档案中应有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 表》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学历学位材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文化程度”。
缺少学历学位材料
材料收集不全 多数缺少个别材料
(1)补充收集,为了保持档案材料的历史原貌和确保档案信 息真实,对能够查找到原件并收集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尽可能收集 补充原件。
(2)原件复制,对确实无法找到原件的,可以从文书档案卷 或到其他存有材料原件的地方进行复制。
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有四种处理办法
(3)重新制作,对必须重新制作的档案材料,一定要严格按 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作填写。
(4) 党团材料
(34) 党团材料
对于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 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 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 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 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 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
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4) 党团材料
原单位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 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 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 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 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4) 党团材料
缺少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 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由所在单位 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其中1985年《党员登记表 》供正式党员填写。预备期未满的,不填写此表; 预备期已满并批准转正的,应填写此表。1990年 由于部分单位未开展党员登记工作而缺少《党员登 记表》,因而有些干部档案中没有1990年填写的 《党员登记表》,但应予以说明。
材料;
(2)矛盾存疑。一是记载矛盾;二是关键材料缺失;
(3)认定失当。一是违规进行认定;二是不按规定随意认 定;三是随意更改认定结果。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的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方面存在的用人不正之风问题,要区分不 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作 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对档案造假的,不仅要对虚假档案 材料进行清理,撤销弄虚作假取得的身份、资格和利益,还要严 肃处理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3) 学历学位材料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 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学位 申请材料等,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 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 ,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材料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认定盖章。如干部原所在学校因合并、更名、撤销等情 况不存在的,需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代替。
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 的时间进行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 况。
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户籍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 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 ,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
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可将 干部档案中早期入学、入团、参加工作的材料以及干部出生 证明、近亲属档案等作为辅助材料,并视情况将涂改的档案 材料送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党委(党组)或组 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 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10) 任免材料
1997年以来的任何一次副处(科)级以上职务 变动(不只是提拔,也包括平级调动),档案中都 必须有相应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10) 任免材料
企业或实行聘任制用人制度的单位在人 员职务的任免工作中没有形成制式的《干 部任免审批表》,可以用相应的任免文件 或通知替代。
(10) 任免材料
要严格执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 《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6〕41号)文件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 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的规定,考虑到社会公 平公正和严肃档案纪律权威,不能重新改回真实年龄。
对在出生时间上随意篡改、弄虚作假的干部,还要依 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由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职务在“审批机关 意见”栏内填写任免文号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 由行政任免的在“行政机关任免意见”栏内填写任免 文号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 由有关会议选举、任免的,在“行政机关任免意见” 栏内填写会议当选或通过的届次和时间。
(10) 任免材料
有些干部的挂职任职和自然免职没有形成制式 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还有些企业、实行聘任制 用人制度的单位在人员职务的任免工作中也没有形 成制式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以用相应的任免 文件或通知替代。
在出生时间问题上,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2006年下 发的组通字41号文件,在审核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时间进行认 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 出生时间的,均不再办理。
总体要求就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三个方面原则:一是对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一律 不再办理;二是在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时,要对新列入管理干部的档案,特 别是档案中的出生时间认真审核;三是如果组织上发现干部年龄涉嫌造假 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重新按照文件要求 作出准确认定,纠正错误,对存在的问题一查到底,不仅查处当事人,而 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 二是坚持“最先最早”的标准。文件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 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 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是坚持全面取证。 四是坚持严格组织审批程序。
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阴阳历差异。 二是虚实岁差异。 三是填写笔误。 四是虚填年龄。 五是涂改造假。
(4)完善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要在确保信息真 实的前提下,补充完善相应手续。所有复制和补充制作的档案材料 都要注明复制、补制的表示和时间,注明经办人,并加盖组织人事 部门公章。
(1) 履历材料
1988年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是档案中的重要基 础材料,能够全面反映干部的履历情况,通过两个版本比较, 可以看出干部的成长轨迹。1980年第二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 会议后,干部档案工作逐渐规范,这两个版本的《干部履历表 》都统一布置填写过,都应该存入本人档案。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不够法定 年龄,而将早期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填大年龄,后本 人提供早期户籍档案材料,证明组织人事部门掌握的日期 与其真实年龄不符,已经重新改回真实年龄的,要按照公 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 、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对在出生时间上随意 篡改、弄虚作假的干部,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按照(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的“最先最 早”原则认定。若干部本人拒绝接受按照上述件认定的出 生时间,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仍按照“最 先最早”原则对出生时间予以认定,干部本人应服从相关 规定。
如果档案中只有一份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他材 料不同,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并且最早材料记载 不一致不是因为入团、入党、入伍、招工、转干等原因而故 意改大年龄,要按照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的“最 先最早”原则认定,如干部本人难以接受,也不可按照其他 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仍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 对出生时间予以认定,干部本人应服从相关规定。
(12) 破格或越级提拔材料
存在破格或越级提拔情形的(1995年2月 9日以后),补充破格提拔履行程序相关材料 ,如当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等 。
(13)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未经组织批准,干部本人提供的或以个人 名义出具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组织认定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弄虚作假。一是涂改造假;二是虚构经历;三是伪造
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 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 以推断出这份材料时最早材料,则可以作为出生时间的认 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是最早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派专 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 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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