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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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

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习汇报:行政机关处在国家管理的第一线,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责任,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博弈变化很快,而违法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政府承担了有效社会管理的压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

因此,立法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汇报: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汇报:根据执行机关、目的不同而明确了行政强制的分类,解决过去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是执行的唯一主体。

而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人力有限。

本法作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位法”,规定了两个执行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院,这样更符合实际,更能解决基层一线的具体问题。

对法院主导行政强制执行的思考

对法院主导行政强制执行的思考


对法院主导行政强制执行的思考
口 郑


定 是 强 制 的 ,它 也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自动 履行 等 非 强 制 状 态 达 通 过 “ 政 强 制 执 行概 念 ” 以观 察 到这 个 概 念 中 行 政 主 行 可 体 不 包 括 法 院 。 和 笔 者 的 观点 是 相 同 的 , 行政 主 体 不 包 括 这 即
政职权 、 能够 独 立 对 外 管理 并 能 独 立 承担 责 任 的 组织 。 国行 我 到 履 行 目的 。
政 主 体 有 两类 :具 有 法 定 行 政 职权 的行 政机 关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组 织 。 者认 为 , 国 的行 政 机 关不 是 真 正 意 义上 的行 政 笔 我
模 式 比 较 , 国 的行 政 ( 制 ) 行 由法 院 执行 , 有 一 少部 分 我 强 执 只
执 行 . 以行 政 机 关并 不 能 完全 意 义 上 独立 管 理 行 政 行 为 。 所
在 行 政 机关 所 实 施 的 行政 强 制 行 为 中 , 行政 机关 作 出行 政决定 , 立 、 更 、 灭法律关 系 , 设 变 消 当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 人 自觉 履 行 义 务 时 . 政 机关 有接 受 履 行 的 权力 : 行 而相 对 人 拒 不履 行或 者履 行
对 科 以 行 政相 对 人 的 行 政处 理 决 定 ,毫 无 疑 问 由行 政 机
关 作 出 。 是 其 执行 是 由 行政 机 关 还 是 司 法 机 关解 决 , 界 范 但 世
围 内并 无 统 一 定式 国外 现 行 的 主要 有 以下 两 种模 式 : 1大 陆法 系 国家 中德 日和 奥 地 利 的 行 政 本位 模 式 。 、 . 德 奥 等 围所 指 的 行 政权 主要 包 括 行政 命 令 权 和 行 政 执行 权 ,行 政 机 关 作 出的 行 政决 定 由行 政 机 关 自行 执 行 。其 司法 控 制 职 能 体 现 在 对 具 有 可执 行 性 行 政 行 为不 服 而 提 起 的 正 常 诉讼 过 程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论文

行政强制论文

行政强制:解析与探讨摘要:行政强制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用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秩序。

本文旨在就行政强制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首先,文章将介绍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探讨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行政手段的比较。

接着,文章将重点分析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举例说明其优缺点。

最后,文章将展望行政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行政强制的合理化和有效性。

第一部分:引言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政主体以强制手段对于特定对象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具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秩序的功能,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然而,行政强制作为一种强制手段,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行政强制进行详细的解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行政手段。

第二部分: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主体施加一种强制意志,采取实质性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强制的特点主要包括强制性、比较特殊性和一定的合法性。

行政强制的强制性是指被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具有强制性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行政强制的比较特殊性是指它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在程序和手续上有一定的特殊性。

行政强制需要依法采取,不能任意行使。

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是指它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合理和合法的。

第三部分: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与比较行政强制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的合法性主要通过合法程序和合法授权来保障。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例如事先举证、听证等程序,以确保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行政强制的合法性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来实施。

与其他行政手段相比,行政强制在实施措施的强制性和特殊性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相对于行政协商和行政许可等手段,行政强制在特定情况下更加有效和迅速,但也更具限制性和权力滥用的风险。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近年来,随着税务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已成为税务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多种风险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对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引发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风险。

(三)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涉及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包括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都会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三、应对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明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企业逃税、避税、抗税等行为。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思考
形 式 上 看 , 些 行政 强 制 执行 是 一 种 有
式。从形式上 , 上述争议均 围绕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而展开。 主张建立 行政机关执行模式的学者认为 , 行政 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 : 而主张 由法 院负责执行的学者则认为, 行政强制 执行权属于司法权。 笔者认为 , 无论是对分配模式的 描述 , 还是争议 , 都缺乏一个对话 的 平台。也就是说 , 我们还没有搞清楚 我 国现有 的行政 强制执行权分 配模 式究竟是什么。首先 , 对于行政机关 享有 的部分 行政 强制执行权 自然应 归于行政权的范畴。 问题是法院的执 行权是 行政权 , 还是司法权?可能大 部分人 的回答是司法权 。但笔 者认 为, 问题 并非如此简单 , 我们 不能简 单地把 法院行使 的权 力统统界 定为 司法权。判断一种权 力的性 质, 不能 仅仅以行使权力的主体为标准 , 更要 考虑 的是该 权力所解决 的问题 和运 行 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 , 虽然我
法 律 文 书 一 样 ,由 执 行 机 构 强 制 执 行 。 90 1月 1 19 年 0 日起 实施 的 《 政诉 行 讼 法 》 6 规 定 : 公 民 、 人 或 者 第6 条 “ 法 其 他 组 织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不提 起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 政 机 行 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执 行 , 者 或
关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案 件 由行
质, 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决 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此外 , 还有 学者认为 , 主要问题是人民法院和行 政机关的执行权限划分不清 , 应当在 现有制度 的基础 上完善二者 的权限
分工。 当然 , 有 少部 分学 者 认为 , 也 应 当建 立 以 司 法机 关 为 主 体 的执 行模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

强制执行模拟感悟心得体会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学习到强制执行这个概念。

但是,在课本上或者是教师的讲解中,往往只能得到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实践经验却不是十分清楚。

因此,在进行强制执行模拟的学习和体验之后,我对于这一科目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且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在进行强制执行的模拟过程中,我最初感到的是紧张和不安。

在模拟中,我不仅需要扮演执行人的角色,熟练掌握操作流程,还需要和执行客户、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强制执行事项得以顺利完成。

如此繁琐而重要的任务,让我无比紧张,特别是在第一次执行中,我实现不同步,没有充分的提前准备,导致了一些错误和差错。

但是,在教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逐渐理解了强制执行的模拟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慢慢放下了不安和焦虑,开始逐步熟悉和掌握这一操作。

我学会了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银行扣款等流程,并且在操作中逐步熟悉了如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及时处理一些相关问题。

通过这些实践操作,我也很清楚地意识到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从而更好地避免了类似错误的发生。

除了技能上的提高和操作的熟练以外,强制执行的学习还给我带来了一些心理方面的收获。

在执行客户和当事人的交流中,我接触到了不同背景和经历的人,他们的经历和经验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世界和人性,也让我在交流过程中写出了热情与人性,更好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情感。

同时,我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缺点,意识到了自己在沟通中的一些不规范和口吃等问题,于是我积极寻找和培养自己的优点和特长,以便更好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操作和效果。

强制执行的模拟不仅仅是一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高,更是一种对自我的认识和心理调整。

通过这一体验,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优点,积极提高自己的胜任能力和意识,更好地掌握了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品格和责任意识。

希望今后能够继续保持这一学习和实践的状态,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行政强制法进行评估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2. 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沿革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历史渊源对于理解其重要性和深度意义至关重要。

行政强制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保障。

它经历了哪些重大事件和改革?这些事件和改革对行政强制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体系行政强制法作为法律,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是怎样的?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强制法对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具体规定和保障?4. 行政强制法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活中,行政强制法是如何保护公民权益的?或者说,通过哪些案例和实践,行政强制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它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又有哪些实际成效?这些成效又是怎样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和权益?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行政强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和完善,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6. 总结和回顾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关乎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法律。

通过对其历史沿革、法律体系和实际应用的全面评估,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其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结尾:文章内容总字数大于3000字,按照知识文章格式进行撰写。

7. 行政强制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强制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能够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力度,确保其真正能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册亨县地税局王保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 年6 月30 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通过。

将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有学者称,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可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

我则认为:《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乱处罚现象;《行政许可法》针对的是乱审批现象;《行政复议法》是一种针对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复议”法律救济。

而早在1989 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机关外部的一种监督,通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本人认为:现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使得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多足鼎立,给人一种“繁花似锦”的“朦胧美”,但从立法技术上讲,“要么子给么子”并不符合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咱们国家立法的“通病”。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犹如“五子登科——“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这种“五子登科”与《三字经》中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就“功德”相左了,确有“泛滥”之嫌。

本人还坚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这些贯有“行政某某法”的多部法律,一定会象当年经济合同法多法“纷呈”而在1999 年归并到统一的《合同法》那样,变成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1999 年之前,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我这样预言,不是没有依据的。

我在1985 年出版(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技术合同法实用手册》中谈及到了从立法统一的角度,合同法作为一个完整的部法体系,应当改变“三足鼎立”的局面,一定要统一,一定会统一。

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 行政强制法》 将于 2 1 02年 1 1日开始实施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税务机关 ;税 收征收管 月 《
对 税务 机关 实施 行政 强 制执 行提 出 了更 高更 严 的要 理法 》四十条 规 定 ,从 事 生产 、 营 的纳税 人 、 缴 “ 经 扣
求。《 行政强制法》 行政许可法》 《 与《 、 行政处罚法》 义务 人 未 按 照 规定 的期 限缴 纳 或者 解 缴 税 款 , 税 纳 并 称 为“ 行政 法 典 三 部 曲” 是 一部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的 , 担保 人 未 按 照 规定 的期 限缴 纳 所担 保 的税 款 , 由税 设定 和实施 , 护公 民、 保 法人和其他组 织 的合法权
口 王 丽 萍
( 南 税 务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湖 南 长 沙 湖 40 1 ) 1 16
[ 摘
要 ] 为了保 障国家税 收及 时、 足额入 库 , 务机 关在税 收管理 中拥有 广泛的 强制 执行权 。税务行 税
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 、 行性和行政性等三 大特性 。现行 税务行政 强制执行存在 强制执行 前催告不 到位、 执
步加深对《 行政强制法》 的理解 , 固树立依法行政 不履行 纳税 义务 为前 提 , 对 象包 括 从 事 生产 、 营 牢 其 经
理 念 , 不 断 推 进税 收事 业 在 法 制 化 轨 道 上健 康 发 的纳税 人 、 对 扣缴 义务人 和纳 税 担保 人 , 以不 超 出相 当 展具 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我 国《 收征 收管 理法 》 四十 一条规 定 ,本 法 税 第 “ 第 三 十七 条 、 第三 十八 条 、 四十 条规 定 的采 取税 收 第
执 保 全 措施 、 制执行 措 施 的权力 , 强 不得 由法 定 的税 务 务 行 政 强 制执 行 具 有 非 常 明显 的强 制 性 、 行 性 和 机关 以外 的单 位 和个人 行使 。这 就 从 法律 上 明确 了 行 政性 特征 。所 谓强制 性是 指 强制 执 行 以纳 税 人 主 ”

对我国消防监督和其他执法领域中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和实践的思考

对我国消防监督和其他执法领域中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和实践的思考
对 我 国消 防监督 和 其他 执 法 领域 中行 政 强制 执行 立法 和 实践 的思考
口文 / 黄培 云
摘 要 : 文从 当前我 国消 防监督 和 其他 执 法领域 中行 政 强 制执 行制 度 的立 法和 实践 出发 , 本 分析 了 当前行 政 强制执 行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对今后 的行 政 强制执 行 立 法应把握 的对策性 要 点进行探 析 。 关键 词 : 政 ; 行 强制 ; 法律 ; 策 对
20 年 修订 后施行 的 《 防法》 次在 第 五十 四条 、 09 消 首
第六 十 条等 条 款 中赋 予 了公 安机 关 消 防机 构 直 接 实 施 消防 行政 强制 执行 措施 的权 力 。所 谓行 政 强制执 行 , 是 指 国家机 关 为了保 障 行政 的合法 、 有效 行使 和行 政 管
我 国行政 强 制执 行 的立法 与 实践 均始 自 8 0年 代 以
后 。从执行 主体 上看 , 法将 行政 强制 执行 划分 三大 类 : 立
制执 行模 式 。即只有在 法律 授权 行政 机关 于执行 前 已采
取 某些 强制 措施 的前 提下 才适 用 。 果行政 机 关没有 此 如
类 强制 措施 , 仍然要 向法 院申请强制 执行 。
问题
我 国行 政 强制 执 行 制度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可 以归纳
为 以下几个 方面 :
21缺 乏统一 立法 .
行 政 强制执 行 制度 是一 项重 要 的行政 法 制度 , 必须 建 立在 统一 的立 法基础 上 。目前 我 国有 关强 制执 行 的立 法 极为 分散 不统一 。
11 政机 关 自行强 制执行 .行
行政 机 关 自行 强制 执 行 的 内容 往 往 是 行 政机 关在 行使 职权 时为 当事人 设 定 的各种 作 为或 不作 为 的义 务 , 遇有 当事人 拒不 履行 该 义务 时 , 政机 关可 以采 取 强制 行 措施 迫 使 当事人 履行 。如 2 0 0 9年 修 订后 实 施 的 《 防 消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维权。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常用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达成行政目的,直接对行政对象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强制实施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是带有强制性质的命令、决定或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办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首先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立案,确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强制执行计划。

其次,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告知行政对象,予以期限限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

如果行政对象未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以实现行政目的。

最后,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护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如提供救济措施、听取其申诉等。

二、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条件强制措施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根据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措施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约束或限制自由等。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2.必要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是达到行政目的的必需手段,不能过度限制行政对象的权利。

3.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相适应。

4.程序性: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听证、听取申辩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2.平衡权益: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手段时,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范文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税务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问题,分析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税务机关加强执法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概述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主要指在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执法行为偏离法定轨道、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这些风险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等。

三、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了执法风险。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如调查取证不充分、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执法行为违法违规,引发风险。

(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四)社会环境复杂多变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给税务行政强制执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如企业为逃避税收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社会舆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等,都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风险。

四、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影响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影响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还会损害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因此,加强税务行政强制执法风险管理,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已成为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五、应对策略(一)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弥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再思考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再思考
院执行 为 原则 , 以行 政 机 关 自行 强 制 执 行 为 例 外 ”1的司法 主导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初 衷 是 期 望 _ 既 能保 障行 政相 对人 的合 法权 益不 致过 多地受 日 益 膨胀 的行政权 的侵 害 ,又不 致 陷入讼 累 。从 单 纯 制度设 计 的角度 考虑 ,此种 配置 有较 好 的逻 辑
1而且这种执行领域和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必将大幅增加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具有效率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时限一般都较为短暂针对广泛而复杂的行政领域被执行对象和较短的行政程序时限如果限制了行政权的自行执行权事无巨细皆启动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一方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本来就任务繁重的人民法院再增加负担
云 南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20 0 9年第 6期 N . 0 9 O 62 0 Ju a o n a oi fcrA a e y o r l fYun n Pl e Of e cd m n c i 总第 7 7期 Sm7 u 7
在 ,且较 多配 置于 民事 、刑事 两个 范 畴 的司法领
域 内 ,具 体表 现为 民事 执行权 和 刑事执 行权 ,两
政行 为在法 定期 限 内不提起 诉讼 又不 履行 的 ,行 政机关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或者依 法 强 制执行 。 ”据 此 ,我 国确 立 的是 “ 申请 人 民法 以
执 行权 的一 类 ,因此 ,也需 人 民法 院行使 而不 由
行 政 机关 行 使 。我 国之 所 以采 用 现 行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执 行 为原则 ,以行政 机关 自行 强制执 行 为例 外 ” 的行 政 强 制 执行 模 式 ,与理 论 上 对 执 行权 这种 长期 形 成 的认识 不无 关 系 。笔 者 认 为 ,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思考
原 因就 是 缺乏 一 部 系统 性 强 、 行 性 强 的 《 政 强 制执 行 法 》 可 行 。 对 我 国 目前 行政 强 制执 行 制 度 的 分析 。

部 门. 司法权 与行政权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相对人 , 际上 实
否 定 了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存 在 的 基础 。 旧 第三 . 加大了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成本 , 以实现执行效 难 益 的提 高 。 照 经 济 分析 法 学 的观 点 , 何 一项 法律 制 度 的设 按 任
支 撑 功 能远 远 超 过 了监 督 功 能 ” “ 院 成 了政 府 机 关 的执 行 ,法
不断提高 . 但行政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难 以完全避免, 而这 些违法现 象严重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在相对人认为行政 决定违法或不公平 的情况下 ,就会 出于对行政决定 的抵触情 绪而拒绝执行行政决定 。 这些执行难 , 执行效率低下的现象严 重影 响 了 国家 行 政权 的 正 常 运 转 。导 致 这 种 现 象 的一 个 重 要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2 0 年 4月 06湖 北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Ap.0 6 r 0 2 Vo. . 1 No4 3
第 3卷 第 4期
Ju a o u e U ie i f cn mc( u ntsadSc l cec or l f bi nvrt o oo is maie oi ine n H sy E H i n aS
了行政效率。通说认为 。 行政行为一经作 出并 自告知 、 受领或 附款规定之 日起 . 即具有 四种效力 : 公定力 、 确定力 、 拘束力 和
执行力。其中。 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 , 它对于行政行 为内容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子,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2.执行效率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调机制,导致税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

3.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者逃避责任。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对涉税违法行为者加大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标准,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

3.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自我监督。

4.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提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正。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思考

【 e w r 】 cm uo mn t t n o e; yt ; d isav w r K y at o pl r a isao wr s e amn t te e h s y d ir i p sm ir i p o [ 中圈分类号] 616 D 9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11(060 — 06 0 61 0 720 )1 0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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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EB OL EIP YTEC NI H C COL EGE L
第6 卷第 1 期 20 0 6年 3月
对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体 制 改 革 的思 考
苏 静
10 1 ) 00 1 ( 中国政法 大学 , 北京
itaiea e c ea s ftec aa tro h o us r d nsrt ep we ,tec so o h miitainlw a d srt g n yb c u eo h h rce ftec mp loya mi tai o r h utm ft ea v i v d nsrt n o a teie fp l i l hlsp y h a o oic i o h . d ta p o


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 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的含义及我 国的相关规 发挥了立法者所期待的积极作用, 执行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等 , 但同时也 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对现行体制的指责和批判, 因是其 原 。 在实施和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 想 。具体表现为: 第一,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有限, 致使
weh v orb i i gi.Th u h rsp o t h e a h o us r d nsr t ep w r h udb iet h d n a et eul n d t ea to u p r ei at ttec mp l ya miitai o e o l egv otea mi‘ t d h o v s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一)实践中,我针对强制执行实务的操作收获了什么?1、熟悉了催收强制执行的流程及处理方法。

通过实践,我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实务处理流程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根据案件的特征,收集和核对相关证据;其次,要分析和比较案件纷纭复杂的事实,确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再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相关的强制执行文书;最后,要对执行文书进行报请、审批和贯彻落实。

2、学习了强制执行实务的基本知识。

实践中,我对强制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分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强制执行规定了根据受执行方的履行能力和状况,采取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财产拍卖等合法手段,实现执行标的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的内容,可以分为拘留执行、财产拍卖执行、抢夺执行、公正执行和悬赏执行等。

3、熟悉了强制执行实务的一般流程。

实践中,我学会了严肃处理涉案人员的处罚文书,学会了催收、监督、冻结和公告抢夺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对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和抢购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实践中,我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1、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我学会了准确判断案件资产的可强制执行性,并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执行时间及单位的执行效率。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学会了编写强制执行文书、报请审批、强制执行费用结算和外债追讨等实务操作。

3、我熟悉了催收中各类流程的步骤,学会了如何处理催收强制执行的复杂状况,学会了适当地发挥拍卖、质权变现等有利把握资产价值的技巧。

(三)实践中,我的收获跟以往学习有什么不同?1、通过实践,我能够扎实地掌握学习所得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种法律文书的理解,并能正确地运用各种技能对实务进行处理、练习编制文书。

2、实践中,我能够更加熟练地处理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加强沟通技巧,为今后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3、实践中,我能够形成系统的认识,加强自己的实践能力,让自己的职业技能得以完善,为自己的从业生涯做好准备。

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科技信息
专题论述
关 于消 盼行 政强 制 扭行 硇 几 点思 考
陕西省咸 阳市消防 支队 王晓 明
[ 摘 要]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依 法履行 消防监督职责 , 时消除火灾隐患 , 及 有效保 障国家和人 民群众生命及财
现状 对策 有 些消防执法人员未能树立 “ 职权法定” 观念 , 没有 “ 执法 为民” 的 意识 , 认为到某个单位开展 消防监督检查 , 出一些火灾 隐患和消防违 指 法行为, 就是要为进一步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做好准备 , 只要罚款顺 利缴纳 , 火灾隐患能否整改 与否无所谓 , 防违法行为能否得到纠正也 消 无所谓 , 否则就要以强制执行相威胁。这种行业不正之风严 重破坏 了警 民关 系, 破坏 了消防执法环境 , 使以后的消防行政执法难度加 大。 32执法程序不严 , . 导致强制执行承担着行政败诉的风险 有 的干警不注意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 重实体而轻程序 , 认为只要执 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 , 违反法定程序就无关 紧要 。 这样做一但发生行政 诉讼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要承担极大 的败诉风险 , 同时也』 然 导致火 必 灾隐患不能顺利得到整改 。 33强制执行手段简单 , - 有始无终 目前 ,公 安消防机构常用 的强制执行手段就是临时查封 ,有的封 门, 有的封配电盘 , 而接踵 而至就 是说情 , 执法者往往碍于 老熟人情 面 或者上下级关系 , 默许 当事人撤去封条继续经营或使用 , 导致强制执行 虎头蛇尾 , 有始无终 。另外 , 对于《 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需要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清除 、 拆除障碍物 的强制执行方法 , 则因为程序复 杂 , 作麻 烦 , 操 具体实施 比较 困难 等原因而不作为 , 导致火灾 隐患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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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

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

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

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

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

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有必要对易于和行政强制执行相混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两者的区别作一了解。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面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蜊时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

著名法学家胡建淼指出:作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保障措施,并表现出明显的强制性这一点是它们的共同点。

具体区别:一是从主体上看,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二者均有之。

二是从行为过程看,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对最终行为的执行行为。

三是从保障功能上看,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事先的保障措施,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保障措施。

四是从法律救济途径看,行政强制措施适应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目前还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③笔者认为除以上不同外,二者发生的前提也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以法定义务为前提。

目的也不过错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迫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限于此,在更多情况下是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必须有单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和模式选择1、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概念及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者,法律赋予哪些机关拥有哪此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鉴于此,我国学术界争论激烈,观点分歧较大。

由于各国历史和法治背景差异,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世界上形成两种不同发展趋势,一是德国、日本和奥地利为代表的行政机关自立执行模式,二是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化执行模式,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则形成一种以司法机关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特殊模式。

④2、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理由和缺陷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各种执行模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

行政自力执行模式认为任何法律行为天然具有强制力,行政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得以自身名义执行其决定。

司法执行模式以司法优先为理念,认为有行政命令权并不意味拥有行政强制权,这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坚持司法管辖原则,赞成我国目前执行模式的学者认为,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不言自明的基本特征,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律与实施即将没有意义,坚持司法为主导原则。

同时各种执行模式都有一定缺陷,行政自力模式易形成行政专横,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司法执行模式使行政执法缺乏连贯性,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模式存的缺陷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1)立法存在疏漏,不便操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法强制执行。

在这种模式中,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否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此《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文规定。

根据立法本意,既然选择了其中一种,就不应选择另一种。

但从实践看,还是应该保留行政申诉权,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一性决定的,如不允许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则难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

⑤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理决定感到有利可图的自己强制执行,无利可图的则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等,都给行政机关执行权的随意运用提供了方便之门。

(2)司法权超越行政权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依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决是法院的首要任务,审判职能被看成法院最核心的职能,也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最明显的区别。

司法权的二个本质特征就是裁判性和被动性;⑥裁判性是指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前提必须是有纠纷的存在,被动性是法院对纠纷处理不应采取主动的方法,以避免自己卷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司法。

而行政强制执行与审判相比有二点不同,一是行政强制执行是主动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必须主动参与,运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它。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纠纷,前提是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从根本上看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是行政权的一种运用,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权是司法权超越行政权的一个典型表现。

(3)不利于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实现效率经济学家认为,资源是有限的,但对它的利用方式是无限的。

因此,资源的掌握者总是力图寻找一种能实现行为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利用有限的资源,并将该方式以规范形式(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种被规范的方式便成为资源的一部分。

法律便是这种资源。

⑦法律资源的配置究意以什么为价值取向,是以公平还是效率优先?这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在自然经济时代,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法律资源配置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视效率价值是必然的,同时,目前执行模式对已设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试想,毕竟在强制执行这一关还有法院审查这道关,有谁还会有兴趣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鉴于此,在已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再交法院,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司法手续烦琐,影响了行政效率。

(4)社会效果不佳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繁重,民事案件增加,经济纠纷成倍上升,再加上审判人员少,设备差,实际工作量与人、财物矛盾突出,自己执行所有的行政案件非常不现实。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法官在执行时说的有理有据,但老百姓常常想到的是官官相护,其次是感觉到法院只是行政机关的工具,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另外,由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行政机关借此可以作出一此棘手的行政处理决定,将执行推给法院了之。

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从以上对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存在理由和缺陷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尽快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迫在眉捷,针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所存在的弊端,一些学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若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执行,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简易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并指出,这是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⑧笔者认为,这样不妥,因为在构建一种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众所周知,在政治上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采用司法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滥用,有效控制行政行为,在经济上美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

而我国政治上采取的是议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正处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根本任务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理应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理想,笔者认为,体现效率优先的德奥等国的行政自力执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从学理上看,一项完整的行政权应当包括命令权、决定权,也应包括其执行权。

行政法学家杨海坤认为:“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应当归为同一行为范畴,且二者具有某种程度的补充和被补允关系,那么,行政执法实践中可以将二者合并使用,把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处罚的补充手段”。

⑨其理由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要求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毕竟发生于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更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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