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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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实施日期】2020.06.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

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

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已经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停场场管理制度

停场场管理制度

停场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保护市民停车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依法经营,依法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保证停车场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清洁整洁,提高停车服务质量,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品质。

第四条停车场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文明停车,如实缴纳停车费用,爱护停车设施,注意交通秩序,保持停车场周边环境卫生,共同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品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应明确标示停车收费标准,落实规范管理,设立停车场标识,规范管理收费制度,保证停车用户的停车权益。

第六条停车场业主应委托有资质和信誉的管理单位进行停车场经营管理,并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加强环保管理,保持停车场周边环境的卫生和良好状态,防止垃圾和废弃物的堆放和滋生,提高城市环境品质。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进行规范的收费管理,保证收费的公开公正,依法收取停车费用,合理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停车使用效率。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加强人性化服务,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提高停车用户的满意度,积极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为用户解决停车难题。

第三章用户权益第十一条停车场用户享有依法停车的权利,应按照停车场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得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得在规定地点停车。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享有停车场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有责任维护和爱护停车设施,保持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品质。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有权监督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收费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规范的停车服务,包括贴心的服务指南、规范的收费明细和清晰的停车标识,保证停车服务的便捷和透明。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齐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沙、建华、铁锋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交通违法和肇事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使用非政府资金、非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暂扣、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齐城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2号按照市委深化停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流向,缓解核心区域停车压力,依据《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5号)第五条、第六条,《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齐政办发〔2015〕86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重新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停车场收费区域(一)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中心商业圈:桥洞子岗、中华路、中华西路、中华西路与文化大街交汇处左转、文化大街、合意大街、合意大街与民意路交汇处左转、民意路、南马路、南马路与木海街交汇处右转、木海街、木海街与红星路交汇处左转、红星路、红星路与站前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公共服务圈:黄山街、黄山街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右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左转、长江路、长江路与卜奎南大街交汇处右转、卜奎南大街、卜奎南大街与飞鹤路交汇处右转、飞鹤路、飞鹤路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左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庐山街交汇处右转、庐山街所围合的区域。

万达商业圈:万达商业圈: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江北一路交汇处右转、新江北一路、新江北一路与引水街交汇处右转所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桥洞子岗、站前北大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交汇处左转、城乡路、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汇处右转、建设大街、建设大街与繁华路交汇处左转、繁华路、繁华路与繁华西街交汇处右转、繁华西街、繁华西街与双华路交汇处左转、双华路、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汇处左转、新明大街、新立街、新立街与新城路交汇处左转、新城路、新城路与永安大街交汇处左转、永安大街、永安立交桥、民航路、民航路站前南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道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停车场量化管理制度模板

停车场量化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效率,确保停车场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量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所有车辆、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停车场管理进行考核。

二、管理目标第四条提高停车场利用率,确保车辆停放安全,降低车辆损失率。

第五条优化停车场服务,提升顾客满意度。

第六条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车辆安全。

三、管理内容第七条停车场出入口管理1. 出入口设有明显的停车场标志,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 出入口设有专人值守,负责车辆出入登记、收费等工作。

3. 车辆进出停车场时,需按顺序排队,不得随意穿插、加塞。

第八条停车区域管理1. 停车场按照车辆类型、大小划分停车区域,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2. 严禁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特殊区域。

3. 保持停车区域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九条车辆停放管理1. 车辆停放时,应按照指示标志停放,不得逆向停放、跨线停放。

2. 车辆停放时,保持车距,便于其他车辆通行。

3. 长时间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收费管理1. 停车场采用计时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小时计费。

2.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醒目标示在收费区域。

3. 收费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文明服务,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1. 停车场内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量化指标及考核第十二条量化指标1. 停车场利用率:每月停车次数与停车场车位总数之比。

2. 车辆损失率:每月发生车辆损失次数与停车次数之比。

3. 顾客满意度:每月顾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考核办法1. 管理人员根据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定依据。

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保障车主、停车场经营方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定和条款。

下面是一个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例子:
1. 车辆停放顺序:停车场内车辆按照先到先停的原则进行停放,严禁占用他人停车位或其他违规行为。

2. 停车费用:车辆停放时需缴纳停车费,费用标准将通过明显位置的收费牌公示,车主应主动缴费,并保留收据以备查验。

3. 停车时间限制:停车场内停车时间限制为最长连续停放时间为24小时,超时需缴纳相应的加时费用。

4. 车位使用:车辆停放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其他车位。

5. 临时停车:停车场可设置临时停车位,用于短时间停放,但不得超过规定时间限制。

6. 禁止违规行为:禁止车辆在停车场内进行违章停车、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非法占用车位、高音喇叭鸣叫等违规行为。

7. 保安和监控:停车场应设有保安和监控设施,保障车主的安全和车辆的安全。

8. 争议解决:对于停车场使用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该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经停车场经营方制定,并加以公示、告知车主和否则使用停车场的用户。

车主和停车场经营方应共同遵守该制度,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规范和有序。

仃车场管理制度

仃车场管理制度

仃车场管理制度为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车辆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停车场基本规定1.停车场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停车场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示营业范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

3.停车场必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停放。

4.停车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监控。

5.停车场必须在合理距离内设置便利设施,如洗车点、加油站等。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1.停车场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在明示价目牌上清晰标注收费标准。

2.停车场必须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缴费。

3.对于长期停车的车辆,停车场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签订停车协议。

4.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明示的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车辆进出管理1.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通过停车场设定的入口,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指引。

2.车辆离开停车场必须通过停车场设定的出口,接受工作人员的确认和放行。

3.停车场对于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必须进行巡查,确保车辆安全。

4.未经允许,禁止未经允许的车辆进入停车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1.停车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对火灾、盗窃、抢劫等紧急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理。

2.停车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停车场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联系,做好突发事件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4.停车场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六章服务质量管理1.停车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2.停车场必须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3.停车场必须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4.对于重大节假日,停车场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评价1.政府部门对停车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用户可以通过投诉电话、网络等途径对停车场进行监督和评价。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一、综述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和交通效率,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停车场,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均需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二、停车场管理责任1. 停车场负责人停车场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停车场,制定并实施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有序停放。

同时,负责人需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确保停车场运营顺畅。

2. 停车场工作人员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入和离开停车场,确保车辆停放间隔合理,防止拥堵和事故发生。

工作人员需持有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知识。

三、停车场规则1. 停车场开放时间停车场开放时间为24小时,但在必要情况下,停车场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车辆主人。

2. 车位分配停车场根据类型划分不同车位,如普通车位、残疾人车位、临时停车位等。

工作人员应指引车辆主人根据车位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位,并确保车位间距充足,以便车辆进出。

3. 临时停车在无法按照固定车位停放的情况下,车辆主人需向停车场工作人员说明停车时间和原因,工作人员将协助寻找合适的停车位置。

4. 停车时限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超时部分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费,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对车辆进行移动或拖走。

5. 特殊车辆管理停车场内严禁停放危险品车辆、爆炸品车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对于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停车场工作人员将为其留出专用通道,并确保其优先通行。

四、停车场安全管理1. 出入口管理停车场出入口需设有物理屏障或门禁系统,由工作人员控制通行。

工作人员应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进出车辆信息准确无误。

2. 安全设施停车场内应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全天候对停车区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和安全事件。

3. 环境卫生停车场内保持环境卫生是每个车辆主人的共同责任,禁止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齐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维护运输市场稳定,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市政府决定,由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市、区两级联动,自2015年6月20日至8月30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处理一批非法营运人员,打掉一批操控非法营运的组织和团伙,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经营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志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金章市政府副秘书长耿嘉毅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文市维稳办主任胡本泉市信访局局长牛慧市残联理事长王勤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成员:徐彦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彭步新市信访局督察专员张强市残联副理事长胡晓燕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干部冯志印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鹤群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康敬良龙沙区政府副区长王伟建华区政府副区长王振东铁锋区政府副区长王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韩福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韩国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由王东兼任。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市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市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市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号】齐发改规〔2019〕4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市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齐发改规〔2019〕4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城市道路占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2017]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不含自行车存放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中心城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区域停车场道路占用费0.20元/日·平米;
(二)二类区域停车场道路占用费0.18元/日·平米;
(三)三类区域停车场道路占用费0.16元/日·平米。

二、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已经划分区域等级的停车场按照中心城区停车场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执行,没
有划分区域等级的停车场按照0.18元/日·平米执行。

其他事宜仍按齐价联字[2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为规范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车主合法权益,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的管理制度。

2.车辆所有人、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中提及的停车场,泛指固定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具备车辆停放功能的场所。

4.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车辆进场管理、停车管理、安全管理、费用管理等。

二、车辆进场管理1.停车场入口设置有明显的指示标志,车辆进场应按照指示进入。

2.停车场入口设立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引导车辆进场,遇到车流量大时,应采取排队的方式进场。

3.停车场入口应配置自动闸机或停车卡系统,车辆应主动按规定办理相应停车证件或付款。

三、停车管理1.停车场内应配置划定好的停车位,车辆应按照指示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2.停车场内禁止车辆超速行驶、压线行驶以及倒车行驶。

3.车辆停放过程中,应保持车辆与周边车辆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4.车辆停放时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以免发生偷窃及引发纠纷。

四、安全管理1.停车场内应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应急疏散标志,车辆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2.停车场应设有有效的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内的安全监控。

3.停车场内应定期进行巡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五、费用管理1.停车场应公示停车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动费用。

2.停车场收费应以时间为计费单位,超过规定停放时间的,按照超时收费标准收费。

3.停车场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进行支付。

六、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和车主,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导、罚款、拖车等。

2.对于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宣传1.停车场应公示本制度的内容和相关规定,方便车主了解并遵守。

2.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制度宣传教育,提高车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人大办〔2021〕2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3.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审计等部门。

”二、《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1.将第六条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2.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停车停泊管理制度

停车停泊管理制度

停车停泊管理制度为规范停车停泊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停车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所有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地点的停车停泊行为。

三、停车收费1.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方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在路边明确标志。

3.停车费用应当在停车场进入时收取,停车人停车后应当及时缴纳费用。

逾期未缴纳费用的停车车辆将被罚款或拖车处置。

四、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停车车辆有序停泊,安全有保障。

2.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停车秩序。

3.停车场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确保环境整洁。

4.停车场应当设有紧急联系电话和急救医疗设施,保障停车人员的安全。

五、停车禁止行为1.禁止在路口、消防通道、医院门口等应急通道处停车。

2.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保障行人通行权。

3.禁止在交通枢纽处停车,影响交通流畅。

4.禁止在无法停车标志明确的地方停车。

5.禁止未经允许的占用他人私人停车位。

六、违规处理1.如发现停车违规行为,停车场管理方有权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贴条处罚或拖车处理。

2.对于多次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场管理方有权对其进行停车资格限制或永久停车禁止。

3.对恶意阻碍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为,停车场管理方有权报警处理。

七、车辆安全1.车主应当妥善保管车辆车钥匙,谨防车辆被盗。

2.车主应当定期检查车辆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车主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以上为停车停泊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城市的停车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停车环境。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删去《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三、将《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会计档案,应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销毁到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同意批准后进行监销。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四、将《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齐齐哈尔停车收费标准

齐齐哈尔停车收费标准

齐齐哈尔停车收费标准齐齐哈尔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市民和游客在市区停车时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根据齐齐哈尔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所、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以下是齐齐哈尔市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市区内的路边停车,根据停车时间来收费。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市区内的路边停车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超过一定时间后,费用将按照每小时递增的方式计算。

对于临时停车,市民和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停车时间,然后按照停车时间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其次,对于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相对高一些,一般为每小时8元至10元不等。

而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小时5元至8元不等。

市民和游客在选择停车场所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能力做出选择。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的停车费用则会相对较高。

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车辆类型来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总的来说,齐齐哈尔市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可以有效控制市区停车的秩序,同时也可以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收入。

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需要遵守停车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停车或逃费,以免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理解和支持齐齐哈尔市的停车收费政策,共同维护市区的交通秩序,让城市更加宜居和便利。

同时,也希望市交通管理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体验。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齐齐哈尔成为一个更加宜居、宜游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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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孙珅
2015年8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土地、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政府出资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经营者及经营方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者。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改建、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方案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停车场应按国家停车场设计规范和本市设计标准的规定,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的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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