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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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的法律风险
在一些管理制度不是很完善的企业中,特别是处于刚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单薄,加之为了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也同意,但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又不敢明目张胆的不交,于是双方私下达成约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劳动者” 。类似这种情况,其实在很多企业中经常存在,比如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以高的劳动报酬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由员工个人承担且风险自负;或约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即让员工签写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自愿行为等一系列不违法操作。
上述几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操作,因此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高风险。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义务,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进行协商少交或不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但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填写“放弃保险声明”或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补贴方式支付给个人或者只参加商业保险,这样操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面临巨额赔偿及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该些法律风险包括:
一、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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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
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在发生工伤等事故后,由于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保基金获得工伤赔偿,则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 0 0 0元以上5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为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须注意以下四点:第一、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或约定的其他形式取代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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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缴纳保险条款,由于该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
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不是试用期过后转正时,而是应当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保险。否则,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而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无法通过保险基金报销时,由于用人单位对未及时缴纳保险存在过错,该些赔偿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如果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发出《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确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社会保险延缓缴纳协议》,并向社保中心提交《社会保险延缓缴纳申请》,只有获得批准,用人单位才可延缓缴纳。否则,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附:相关案例某用人单位与搬运工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该《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处,写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 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为显正式,该公司还让张某在该行字上按下了手印。张某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分析:本案例中,有关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 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承诺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
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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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该员工作出承诺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承诺无效。即使员工明确表示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
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应当为张某补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张某自己承担,而对于公司每月发给张某的“社保补贴”,由于单位支付给张某该些钱款时失去了合法根据,致使单位遭受损失而张某获得的利益,据此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张某应当返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