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5838886437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5838886437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5838886437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283888657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处罚日期】2021.09.1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景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19:5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华)〔2021〕78号当事人:景华,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景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景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景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景华控制使用83个证券账户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其近亲属、其一致行动人、其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股票。
二、景华操纵“仁东控股"情况(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徐春泉彭保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2.07.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熊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642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邓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当事人:邓某,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某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孙建成许爱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1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2920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181237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余世春)【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0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余世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13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0号(余世春)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0号(余世春)当事人:余世春,男,1962年2月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独立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28388864643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1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580200【处罚日期】2022.04.2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叶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1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674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文号【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叶鹏,男,1989年3月出生,时任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新津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1.11.03【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四川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张俊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18 17:24: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当事人:张俊生,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俊生内幕交易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俊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2020年1月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相关人员到合康新能浙江嘉善办公室与叶某吾、范某等人会面,谈到初步合作意向。
2020年1月13日,美的集团内部召开讨论会,董事长方某波同意推进收购合康新能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8.20【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方笑求【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当事人:方笑求,男,1979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笑求内幕交易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方笑求的要求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及新提交的证据,我局依法重新告知,并应要求于2021年7月23日再次召开了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笑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茂硕电源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茂硕电源在2018年三季报中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1,650万元。
最新-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
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证监罚字[2019]19号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9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
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
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二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富成证券未取得我会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19年5月富成证券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友签订国债托管协议,托管该公司持有的面值为6976万元的03国债1,用于国债回购,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并约定利率63833。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420W)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未建立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对信息技术应用全过程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识别、监控和干预,不符合《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2019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的2.1.1.6条要求,因此未做到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未设立内部IT审计岗位,不符合《指引》的2.6.2.1条和2.1.1.4条要求。
公司核心交易系统目前使用的硬件设备大部分使用近5年,公司未进行设备更新,面临设备故障率升高等情况,在没有灾难备份中心的情况下,如发生软硬件故障,容易引发交易中断等信息安全事件。
因此公司不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岗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2020年11月30日前予以改正。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连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7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某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总计1.2亿元的借款合同。
长城动漫相关担保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锐勇、时任总经理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二)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1000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处罚日期】2021.12.2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靳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8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384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上海局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2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文号沪〔2021〕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5号当事人:靳某,男,195X年9月出生,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北特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北特科技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裕)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多计收入、销售费用(索赔费)跨期确认、外协加工费跨期确认等行为,导致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1277.36万元,占北特科技2018年年报利润总额(5405.62万元)的23.6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 【处罚日期】2022.05.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罚对象】陈玲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139分类发布机构新疆局发文日期165283482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文号〔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陈玲玲,女,1963年6月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玲玲内幕交易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玲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陈玲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9月中旬,帝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史某利在业界获知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中国)启动出售银浆事业部的事项。
为收购杜邦中国银浆事业部,史某利和乌鲁木齐TCL于2020年11月27日一起设立了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758388608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7583886087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738388608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7683886087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76838860876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54990202838861002000【处罚日期】2022.09.2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黄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30 15:03:0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4335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4299653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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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李艳敏)
证监罚字[2007]27号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陈明生,男,1963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李艳敏,女,1978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物资学校集体户。
经查明,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越花雕)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虚构交易、少计利息等方式,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利润48,277,258.86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执行闽越花雕200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时,对部分审计项目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对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漏报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具体为:
一、对闽越花雕对拟置换出去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改为按个别认定法计提造成的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中勤万信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审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账龄时,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未能揭示出来;
三、在审核闽越花雕2004年应计贷款利息支出时,未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错误地按未逾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未能予以揭示。
以上事实有中勤万信出具的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有关书面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闽越花雕及有关企业的有关财务账页、凭证,有关审计工作底稿,闽越花雕2004年年报,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谈话的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勤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在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明生、李艳敏。
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第一项所涉及的会计制度理解有偏差;2.第二项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而不是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其账龄划分有误,但不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3.对第三项银行存款按正常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测算后两者相差金额较小,因此未建议公司调整。
经审理,陈述申辩意见第1、3点不构成免责理由。
对于第2点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海福贸是闽越花雕的并表子公司,闽越花雕置换给上海福贸的3年账龄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并表后仍为闽越花雕的债权,中勤万信同时给闽越花雕和上海福贸进行审计,但对上海福贸从其控股公司闽越花雕置换进来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未保持合理的谨慎,未对账龄不合理的改变予以揭示,违反了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