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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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李艳敏)
证监罚字[2007]27号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陈明生,男,1963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李艳敏,女,1978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物资学校集体户。

经查明,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越花雕)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虚构交易、少计利息等方式,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利润48,277,258.86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执行闽越花雕200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时,对部分审计项目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对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漏报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具体为:
一、对闽越花雕对拟置换出去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改为按个别认定法计提造成的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中勤万信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审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账龄时,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未能揭示出来;
三、在审核闽越花雕2004年应计贷款利息支出时,未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错误地按未逾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未能予以揭示。

以上事实有中勤万信出具的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有关书面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闽越花雕及有关企业的有关财务账页、凭证,有关审计工作底稿,闽越花雕2004年年报,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谈话的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勤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在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明生、李艳敏。

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第一项所涉及的会计制度理解有偏差;2.第二项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而不是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其账龄划分有误,但不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3.对第三项银行存款按正常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测算后两者相差金额较小,因此未建议公司调整。

经审理,陈述申辩意见第1、3点不构成免责理由。

对于第2点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海福贸是闽越花雕的并表子公司,闽越花雕置换给上海福贸的3年账龄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并表后仍为闽越花雕的债权,中勤万信同时给闽越花雕和上海福贸进行审计,但对上海福贸从其控股公司闽越花雕置换进来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未保持合理的谨慎,未对账龄不合理的改变予以揭示,违反了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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