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7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
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3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废止前十三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6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21件(见附件2)。
现将这两部分共2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第十四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发布部门1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号2006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4〕8号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01号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200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0〕12号2000年4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附件2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文件1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2004年10月18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2003年8月29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5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2011年10月12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2011年10月26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8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10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2004年8月1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1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年3月25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2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年9月22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3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2005年11月21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14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基金部通知2011年10月26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1号(证监会令第120号)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证监会公告〔2011〕17号2011年8月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证监会公告〔2015〕10号)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1号2014年5月28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43号2012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号)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证监发行2006年5月18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字〔2006〕5号日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8号2014年6月1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 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12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拟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春节前后,重点对投资者进行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
为此,我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
现将《纲要》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组织宣传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指导思想:通过教育,使投资者了解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履行权力、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教育重点: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流程,具体分为核准发行、市场交易、终止上市三个阶段;依照《证券法》对参与主体的排序,具体分解三个阶段中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各自责任,从而形成核准发行阶段各方责任、市场交易阶段各方责任、终止上市阶段各方责任三个重点。
具体实施:各派出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据《纲要》逐条细化内容;推动辖区证券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努力促成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各方承担责任;要着重引导投资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加强沟通。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中国证监会在发行以上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行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能予以封存。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证券监管机构
职责履行
特别义务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职责
《证券法》第167条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作出列举性规定,但该条款并非证券监管机构职责的全部。结合 《证券法》第7、8和167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规章规则制定权。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发布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 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
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01 概念
03 执法措施
目录
02 职责 04 职责履行
证券监管机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证券监管 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监管机构。如国务院 证券委就是证券专管机构,证券兼管机构则有国家计委、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国家机构。
2.派出机构设立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 管理职责。根据实践,证监会已改变以往按照行政区域标准设立派出机构的传统做法,转而按照经济区域标准设 立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网址、信访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信访信息办公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公信力。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处室。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会内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系人。
第八条信访办履行下列信访工作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事项;(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七)宣传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九)统一管理全系统信访数据的收集、整理、汇编;(十)对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五)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直属单位
05 派出机构
07 历任主席
目录
06 现任领导 08 地理位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 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直属单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 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 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建设和管理证监会广域网、证监会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和机房、其他专网等;建设和管理证监会电子政务系统、 电视**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互联网站、资讯系统等;组织协调证监会各部门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需求, 提交开发单位,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服务;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保 障证监会网络和信息安全,配合开展保密和密码技术支持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谢谢观看
派出机构名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张义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义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义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义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张义山【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义山【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反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张义山就华泰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投诉,江苏证监局依法具有查处的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5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防范和化解股票承销业务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在分类期间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新审查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一)在分类期间,证监会对已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重新进行承销资格审查。
(二)在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2.从业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尚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五年以上证券业务或八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3.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5.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近二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6.近三年具有股票承销业绩。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除应当具备承销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0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第1号2001年4月30日)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加强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直属办事处和特派出办事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
第四条派出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法、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三)监测与防范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四)中国保监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维护保险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保险机构:(一)由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全资保险公司;(二)由外国投资人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中资公司合资设立,且外国投资人占25%以上股份的合资保险公司;(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管理第七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一)初审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二)审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变更名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营业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期货证券交易、发行与承销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依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客户的信息和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营业标准和客户要求开展营业活动,维护证券市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营业范围内除上述经营类型外,不得从事与客户资金或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合客户参与股票、期货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投资经营活动误导客户投资。
第五条证券公司须严格按照证券法规定核查客户的身份和资金出入情况,确保客户的资金得到妥善保管,客户的资产不受损害。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成交,不得做出隐瞒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捣毁客户信息的行为;不得借用客户的资金作为发行承销业务的违约金,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投入单位经营。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营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区及数据处理等规定,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确保数据传输、处理及存储安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措施破坏市场秩序,不得利用自身投资者的优势地位,通过变盘和议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控制市场价格,对抗市场供求规律。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内部账户、现金管理和结算支付等结算机构,增加内部控制力度。
第十条证券公司营业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客户与本公司账户之间的独立性,并定期向证监会报告客户的资金账户状况及交易纪录,便于对客户资金的及时监控。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以忠实的表现开展有关的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及内部控制服务,按要求进行证券营业总管审计报告备案、披露财务报表及其他资讯并且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遇到客户存在投资风险或损失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对客户损失进行解释和认可,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客户的损失第十三条任何一家证券公司非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大规模参与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也不得开展与其职责不符的任何经营。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了解证监会的功能与职责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了解证监会的功能与职责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承担着监管和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职责。
了解证监会的功能与职责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下面将从组织结构、职责和功能等几个方面对证监会进行介绍。
一、组织结构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它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内设机构两个方面。
机构设置包括党委、主席、副主席等,内设机构包括政策法规部、监督检查部、发行监管部等多个部门。
这些机构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以确保证监会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职责与功能(一)制定和完善监管规章制度证监会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制度,包括立法、修订和废止相关法规和规章等。
它会根据市场监管的不同需求,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此外,证监会还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国证券交易所的运行,保证交易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主体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证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它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内部管理和运营情况的监督,确保市场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常运行。
(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承担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
它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同时,证监会还负责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证监会致力于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投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同时,证监会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资者投诉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证监会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和管理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证监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
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复杂化,证券市场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监督证券市场的主体,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
下面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是一种政府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它是由国家决定其组成、管理、职责和权限的独立机构,负责为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权利,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
具体来说,它的职能是发布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定证券市场的政策并对证券市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发布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落实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三是及时查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惩治违规行为,解决投资者纠纷;四是收集和分析证券市场的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市场异常现象;五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研究报告、投资建议等。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一般分为行政权限和司法权限。
1、行政权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市场有关事项发布管理规定,例如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报道和披露、交易管理、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市场研究和宣传等;2、司法权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机构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暂停经营、停止交易、撤销证券资格和取消投资资格;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备上述权限,以充分执行其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各有不同,它的职能让投资者安心投资,也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一)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等机构;(四)公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服务机构;(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七)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八)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九)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机构、融资者等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相关主体;(十)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十一)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条检查的事项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具体检查事项由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予以确定。
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法应当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派出机构按规定对其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法和规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者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按照规定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市场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指标实施监管。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落实行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数据,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派出机构负责对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出的相关预警信息所涉事宜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有关市场主体整改,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
第二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持续跟踪了解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情况,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派出机构负责与证券交易场所、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于可能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上市公司实施托管,处置有关上市公司风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公司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
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与其互通互报与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的信息,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完善和强化外部协作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需要协助、配合的,派出机构可以协助、配合。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发现的案件线索,并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请求,出具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性质认定意见或者提供政策解释。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媒体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
前款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包括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境外机构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或事项。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或者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机关履行移送程序。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证券买卖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按照规定由其他派出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理的除外。
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件。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派出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所委托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处罚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派出机构应当宣传和推动辖区市场主体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派出机构负责在辖区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督促、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做好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十四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及时了解、分析投资者状况和政策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或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有关辖区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纠纷调解作用,并与辖区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组织加强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章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派出机构负责支持、配合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开展辖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创新业务研究。
第三十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统一规划部署,做好辖区资本市场诚信信息管理、诚信激励约束、失信联合惩戒、诚信宣传教育等诚信建设工作。
第四十条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派出机构负责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有关监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