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_第二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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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管理 规则》 (2) 1982年《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 则》
2.从1983年-1999年为第二阶段
以 1983 年《ຫໍສະໝຸດ Baidu洋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
为标志。 颁布了许多重要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律法规。 特点:加强海洋保护管理工作,实现以 法治海。
3.《海洋倾废条例》于1985年3月6日颁布执行 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3年4月9日颁布 执行的国家标准 5.《海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规范》 6.《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8.《交通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规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 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3.从2000年-现在为第三阶段
2000 年 4 月 1 日,新《海洋环境保护法》
公布实施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 系,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全面发展。 特点:修改、补充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 法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等都在修 改、补充和完善之中。
二、我国建立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规体系
(一)我国制订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 过,于1983年3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海 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生效。 2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 1983 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批准执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 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5.1990年2月23日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 海油污事件公约》,于 1990 年 5 月 24 日起 对我国生效。 6.1990年2月23日加入《1973年国际干预公 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于 1990 年 5 月24日起对我国生效。
7、我国1999年1月5日加入《1969年责任公 约的1992年修正案》,简称 “CLCPROTOCOL1992”,或“69年责任公 约的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日生 效) 8、《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修正案》, 简称“FUNDPROTOCOL1992”,或“71年 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 于2000年3月5日生效。
(4)公布我国海域的污染通报; (5)设立海洋环保研究所,进行基础理论 与应用技术的研究; (6)制订海洋防污染的方针与法规,完善 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7)组建海洋环保机构; (8)组建执法管理队伍。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 三个阶段
1.1972 - 1982年为第一阶段 特点:以调查、监测和科研为重点,主 要目的是了解海洋环境的基本状况,为 立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这一阶段,共制订了两个规则:
第二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的历史发展
本 章 内 容
1、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形成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发展 3、海洋防污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上海海事大学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第一节 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形成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起 步 于 1972 年,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和主管 部门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步,这表现 在: (1)查明沿海污染情况; (2)对重点海域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 (3)组建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
4.70年代末—现在为第四阶段
通过《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开始,标志
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新的阶 段。 1982 年4 月30日第 3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 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对海 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的、系统 的规定。 它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形成 阶段的结束。从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1972—70年代后期第三阶段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签署《人
类环境宣言》开始,使人类真正认识到海 洋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表明国际海洋 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时 期。 制 订 了 著 名 的 MARPOL1973 和 MARPOL73/78 , 及 另 外 一 些 区 域 性 法 规。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发展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 4个发展阶段
1.1954年—1969年第一阶段 1954 年制订《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 约》开始,但这一阶段发展趋势缓慢。
2.1969—1972年为第二阶段
以《关于干预公海上石油污染事件的国际
公约》和《关于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约》开始,是一个转折点。 第一次提出沿海国对公海上污染活动的管 辖权以及污染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 两公约产生的背景是 1967年利比里亚籍油 轮“托雷·卡尼翁”号触礁事件使大量原油流 入英吉利海峡,造成严重污染。 两公约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有划 时代的意义。
3 . 1985 年 11 月 14 日加入《1972 年防止倾倒 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同时 加入《1978 年关于防止和控制焚烧废物和 其它物质污染的修正案》和《1980 年关于 公约物质名单的修正案》。以上均于 1985 年12月15日起对我国生效。 4.1986年9月27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976 年议定书》,并于 同年12月28日对我国生效。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1.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同年 4 月 29 日起 对我国生效。 2.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及附则 Ⅰ和附则Ⅱ。附则Ⅰ于 1983 年 10 月 2 日起 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起对 我国生效。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 并于1989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2.从1983年-1999年为第二阶段
以 1983 年《ຫໍສະໝຸດ Baidu洋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
为标志。 颁布了许多重要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律法规。 特点:加强海洋保护管理工作,实现以 法治海。
3.《海洋倾废条例》于1985年3月6日颁布执行 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3年4月9日颁布 执行的国家标准 5.《海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规范》 6.《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8.《交通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规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 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3.从2000年-现在为第三阶段
2000 年 4 月 1 日,新《海洋环境保护法》
公布实施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 系,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全面发展。 特点:修改、补充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 法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等都在修 改、补充和完善之中。
二、我国建立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规体系
(一)我国制订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 过,于1983年3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海 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生效。 2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 1983 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批准执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 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5.1990年2月23日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 海油污事件公约》,于 1990 年 5 月 24 日起 对我国生效。 6.1990年2月23日加入《1973年国际干预公 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于 1990 年 5 月24日起对我国生效。
7、我国1999年1月5日加入《1969年责任公 约的1992年修正案》,简称 “CLCPROTOCOL1992”,或“69年责任公 约的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日生 效) 8、《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修正案》, 简称“FUNDPROTOCOL1992”,或“71年 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 于2000年3月5日生效。
(4)公布我国海域的污染通报; (5)设立海洋环保研究所,进行基础理论 与应用技术的研究; (6)制订海洋防污染的方针与法规,完善 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7)组建海洋环保机构; (8)组建执法管理队伍。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 三个阶段
1.1972 - 1982年为第一阶段 特点:以调查、监测和科研为重点,主 要目的是了解海洋环境的基本状况,为 立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这一阶段,共制订了两个规则:
第二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的历史发展
本 章 内 容
1、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形成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发展 3、海洋防污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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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形成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起 步 于 1972 年,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和主管 部门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步,这表现 在: (1)查明沿海污染情况; (2)对重点海域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 (3)组建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
4.70年代末—现在为第四阶段
通过《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开始,标志
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新的阶 段。 1982 年4 月30日第 3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 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对海 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的、系统 的规定。 它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形成 阶段的结束。从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1972—70年代后期第三阶段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签署《人
类环境宣言》开始,使人类真正认识到海 洋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表明国际海洋 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时 期。 制 订 了 著 名 的 MARPOL1973 和 MARPOL73/78 , 及 另 外 一 些 区 域 性 法 规。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发展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 4个发展阶段
1.1954年—1969年第一阶段 1954 年制订《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 约》开始,但这一阶段发展趋势缓慢。
2.1969—1972年为第二阶段
以《关于干预公海上石油污染事件的国际
公约》和《关于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约》开始,是一个转折点。 第一次提出沿海国对公海上污染活动的管 辖权以及污染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 两公约产生的背景是 1967年利比里亚籍油 轮“托雷·卡尼翁”号触礁事件使大量原油流 入英吉利海峡,造成严重污染。 两公约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有划 时代的意义。
3 . 1985 年 11 月 14 日加入《1972 年防止倾倒 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同时 加入《1978 年关于防止和控制焚烧废物和 其它物质污染的修正案》和《1980 年关于 公约物质名单的修正案》。以上均于 1985 年12月15日起对我国生效。 4.1986年9月27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976 年议定书》,并于 同年12月28日对我国生效。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1.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同年 4 月 29 日起 对我国生效。 2.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及附则 Ⅰ和附则Ⅱ。附则Ⅰ于 1983 年 10 月 2 日起 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起对 我国生效。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 并于1989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