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97-2019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北京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第四章校园规划 (4)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术语 (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合理设置和运行,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制定了本标准。
一、学校定位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教育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二、学校设置原则1.依据社会需求:学校的设置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重点关注就业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2.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的设置应考虑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科研和生活保障设施,确保顺利进行学生培养和教学活动。
三、学校设置程序1.确定设置计划:学校根据自身定位和需求,制定学校设置计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进行可行性研究:学校应对设置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教育资源评估和经济条件分析等,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提交设置申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建议、实施方案、教育教学条件和人员需求等材料。
4.审批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学校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1.人员需求:学校应根据设置计划和办学特点,合理确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
2.招聘选拔: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公开、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选拔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职称评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和晋升。
4.继续教育:学校应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总结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的设置程序和要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整版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2013.3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附录五术语 (18)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
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
附:1.《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建设——2000年高职高专教育文件资料汇编》138、139页)。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高职(专科)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高职(专科)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平方米/生)说明:本表所提供的数据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本次评估除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表列数字执行外,对风雨操场、教室、图书馆面积,按表列面积乘以0.9要求,即达到该数字时即认为达到合格标准。
4.评估实践中几个等级标准如何掌握的具体说明(1)“2.师资队伍建设”指标中“结构”观测点的高级职称一般指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
良好、合格标准中,原中等专业学校批准改建高职6年内,原中专的高级讲师也可计入高级职称人数,改制超过6年的高级讲师不再计入;硕士及以上学位近期暂含在读研究生。
优秀标准中则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计入。
(2)藏书量以印本图书的“册”为当量,这些图书必须是被分类、编目并入藏为读者可以利用的。
其它载体类型文献的折算办法为:期刊、报纸每一合订本算为1册;缩微胶卷1卷为1册;缩微平片10片为1册;幻灯片每50片为1册;视听资料(含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影碟等)每盘为1册;光盘未注明册数的每片按1册计;软盘每个软件包为1册;电子图书按所订购的种(册)相应为1册;电子期刊以每种的一个年度为1册;未注明册数的数据库按1GB为200册计。
(3)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教师的工作量定额可按每学期8个学分(理论课每学分约为16学时、实践课每学分为1周)折算。
(4)“近二、三年”的时限,在计算时,评估时间所在学期不计入。
5.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样本抽取量与总体人数关系表注:①当调查问卷抽取样本时,一般都取P =0.5,△P=5%情况下的样本量。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 m2/人。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386)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的通知教发〔 2000 〕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 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 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 (院 )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 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 (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 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 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 左右 ( 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 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
《蕤肓事Q保合倭耕调布制度》弟为僭况锡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教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的反馈意见》,扎实做好教育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使教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家近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部对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修订主要内容为加强数据的统一管理,将《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四套统计调查制度整合为一套《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对表号也进行了重新划分。
新的表号共分为四段:第一段为调查表属性,分为教基(基表)和教综(综表);第二段为调查表内容,分为10类:1学校基本情况、2班额班数情况、3学生情况、4教职工情况、5办学条件情况、6其他情况、7县省级基表、8统计台账、9季报、A基本建设投资;第三段为教育层级,分为4类:0综合、1基础教育、2职业教育、3高等教育;第四段为顺序号,同调查表目录保持一致。
1完善总说明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3)》有关要求,结合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统计质量控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统计业务流程中任务部署环节、数据采集环节、数据审核汇总环节和统计资料归档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2.教基1001学校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附设教学班数据填报方式。
附设教学班需填报附设教学班类型的班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相关调查表,其中,专任教师为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教职工数的其中数。
3.教基1102基础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增加“学校首席信息官(CIO)”指标项;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增加“建立家长委员会”指标项;根据《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实施方案》和《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增加“肥胖学生”“近视学生''指标项;反映基础教育国际化程度、教育开放水平和国际交流程度,增加“与外方缔结,友好学校'数量”指标项;删减“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小学''”建立校园网''等指标项;修订完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指标解释。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正文:----------------------------------------------------------------------------------------------------------------------------------------------------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0年5月1日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386)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的通知教发〔 2000 〕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 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 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 (院 )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 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 (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 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 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 左右 ( 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 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