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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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法概论

税收的分类:

(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

(2)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可转嫁)。

(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价内税、价外税

(6)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未开征)

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2)征税对象: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

复合税:烟、酒

(3)税目

(4)税率

比例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增值税

2)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关税;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3)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

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5)减免税: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6)纳税环节:1)一次课征制 2)两次课征制 3)多次课征制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罚则

(10)附则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1)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

(2)按税收的职能作用分类:1)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3)按税收的征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 4)资源税税法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分类:1)中央税 2)地方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第4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1)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担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4)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

2 、销售代销货物;(销售时确认销售)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劳务的行为。

根据行业性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以销售货物为主,一并征增值税;以提供劳务为主,一并征营业税。

生产、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其他行业缴纳营业税。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从高适用税率。

(四)其他特殊征收范围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1)商业折扣。在会计处理上,允许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采用净额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增值税,不需作单独的账务处理。(开在一张发票上)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项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销售额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上,认为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费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该采用总额作为基数计算增值税。

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销售额和折让额已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外开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2)以物易物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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