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概述和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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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 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的扩大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2)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 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 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 何方法证明。”
(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 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适用者必须是双方 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 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 论如何不适用。
1980年3月联合国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公约》CISG)。 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 员国生效。
公约适用范围
➢ 《80公约》第1条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 买卖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
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
货物:有
形动产,
电力、证
YES
券、源自文库船
等除外
没有规定事 项:合同是 否有效;所 有权是否转 移;产品责 任承担。
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 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
4.公约与中国
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1)第1条1款(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 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80公约》第3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材 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 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 a)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 同如来件装配、来料加工等;
b)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 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
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解决的问题)
2.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概述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第十一届年会上 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 决定将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并 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公法性贸易条约:最大限度消除各缔约国外贸法的歧 异,确立各国政府在制定外贸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应当 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承担的基本国际法义务,从而 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扫清道路。(WTO)
l 国际贸易惯例
1.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 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当事人所承认并经 常遵守的习惯。
1.国际货物买卖法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3.国际贸易支付法 4.国际技术贸易法 5.国际服务贸易法 6.国际贸易管理法
2.1.3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l 国际贸易条约
1.私法性贸易条约:最大限度消除各缔约国民商法的分 歧与冲突,为国际贸易平等主体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国 际交易的安全的可预见的实体法规则。
公约并未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 做出规定,公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以下三项是《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的责任
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2.适用:(1)当事人在交易中明示或默示地 同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
(2)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 和他们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3)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特定国际贸 易惯例可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l 国内立法
l 国内判例
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施米托夫的身份: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
2.1.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 各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法令 与规定,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学科。
2.1.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及体系
传统的国际贸易仅限于有形的货物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法是 由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管制法等内容组成。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国际分工的不断加深,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成为国际交换的重要 组成部分,与此相应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贸易法,也将服 务贸易、技术贸易纳入其调整范围使国际贸易法的体系加宽,主 要包括:
国际贸易法概述和相关法律
§2.1 国际贸易法概述 §2.2 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2.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4 国际贸易支付法 §2.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1 国际贸易法概述
§ 2.1.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 2.1.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及体系 § 2.1.3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根据适用范围(1)(2)
纽约 纽约
莫斯科 莫斯科
公约不适用
美国法
公约
2、客体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的货物不包括以下6项: 《80公约》第2条规定的情形有: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 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 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f) 电力的买卖。
施米托夫的主要贡献:促成了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的诞生并领导起草了《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2.2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 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2.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 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 条);
1、主体适用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2)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 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 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 何方法证明。”
(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 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适用者必须是双方 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 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 论如何不适用。
1980年3月联合国外交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公约》CISG)。 该公约自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 员国生效。
公约适用范围
➢ 《80公约》第1条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 买卖合同: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
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
货物:有
形动产,
电力、证
YES
券、源自文库船
等除外
没有规定事 项:合同是 否有效;所 有权是否转 移;产品责 任承担。
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 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
4.公约与中国
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1)第1条1款(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 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80公约》第3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材 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 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 a)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 同如来件装配、来料加工等;
b)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 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
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解决的问题)
2.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概述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第十一届年会上 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 决定将其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并 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公法性贸易条约:最大限度消除各缔约国外贸法的歧 异,确立各国政府在制定外贸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应当 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承担的基本国际法义务,从而 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扫清道路。(WTO)
l 国际贸易惯例
1.概念: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 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国际贸易当事人所承认并经 常遵守的习惯。
1.国际货物买卖法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3.国际贸易支付法 4.国际技术贸易法 5.国际服务贸易法 6.国际贸易管理法
2.1.3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l 国际贸易条约
1.私法性贸易条约:最大限度消除各缔约国民商法的分 歧与冲突,为国际贸易平等主体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国 际交易的安全的可预见的实体法规则。
公约并未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 做出规定,公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以下三项是《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的责任
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2.适用:(1)当事人在交易中明示或默示地 同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
(2)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 和他们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3)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特定国际贸 易惯例可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l 国内立法
l 国内判例
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施米托夫的身份: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
2.1.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 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 各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法令 与规定,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学科。
2.1.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及体系
传统的国际贸易仅限于有形的货物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法是 由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管制法等内容组成。随着,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国际分工的不断加深,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成为国际交换的重要 组成部分,与此相应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贸易法,也将服 务贸易、技术贸易纳入其调整范围使国际贸易法的体系加宽,主 要包括:
国际贸易法概述和相关法律
§2.1 国际贸易法概述 §2.2 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2.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4 国际贸易支付法 §2.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1 国际贸易法概述
§ 2.1.1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 2.1.2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及体系 § 2.1.3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根据适用范围(1)(2)
纽约 纽约
莫斯科 莫斯科
公约不适用
美国法
公约
2、客体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的货物不包括以下6项: 《80公约》第2条规定的情形有: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 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 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f) 电力的买卖。
施米托夫的主要贡献:促成了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的诞生并领导起草了《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2.2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
80年公约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 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2.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 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