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29097-1992 汽车转向器总成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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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29097一92
汽车转向器总成技术条件代替JB2957一8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器总成(不包括转向轴及转向管柱总成、转向轴万向节叉总成、横、直拉杆总成)(以下简称转向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蜗杆滚轮式、循环球式、蜗杆指销式、齿轮齿条式汽车转向器总成。

本标准不适用于动力转向器。

2 引用标准
QC/T 29096汽车转向器总成台架试验方法
JB/Z 111汽车油漆涂层
JB 4044汽车转向器清洁度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额定输出扭矩(力):转向器设计时规定的安全使用的输出扭矩(力)。

3.2 线角传动比i rp: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的齿条位移增量与齿轮转角增量之比。

3.3 全转角:转向器的轴(输入轴或摇臂轴),从一个极限位置转到另一个极限位置时的总转角。

4 技术要求
4.1 转向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性能
4.2.1 传动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正效率均方差值不大于3%。

4.2.2 传动比及输入全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 转向器在输入轴全转角范围内,其传动间隙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输入轴在中间位置的转动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 转向器在中间位置的小转角扭转刚度G n不得低于25N·m/rad;大转角扭转刚度G t不得低于32N·m/rad;对焊有转向轴的转向器,G n不得低于20N·m/rad;G
不得低于27N·m/rad。

t
4.3 强度
4.3.1 静扭
4.3.1.1 蜗杆滚轮式、循环球式、蜗杆指销式转向器在承受下列公式计算的
静扭载荷试验后,不得出现损坏。

4.3.1.2 齿轮齿条式转向器在承受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静扭载荷试验后,不得
出现损坏。

4.3.2 冲击:球面蜗杆滚轮式、循环球式、曲柄指销式转向器按表2的规定进行落锤冲击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扭曲或转动不灵活。

4.4 疲劳寿命
4.4.1 蜗杆滚轮式、循环球式、蜗杆指销式转向器的转向摇臂轴上,承受的
载荷为额定输出扭矩。

驱动输入轴,经1.5×103次循环疲劳寿命试验后或驱动转向摇臂轴,经2×103次循环疲劳寿命试验后,零件不应损坏(包括点蚀、剥落):其间隙应在可调整范围内。

对额定输出扭矩大于1700N·m者,均以1700N·m计算。

4.4.2 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的齿条轴上,承受的载荷为额定输出力。

驱动输入
轴经1.5×103次循环疲劳寿命试验,或驱动齿条经2×103次循环疲劳寿命试验后,零件不应损坏(包括点蚀、剥落),其间隙应在可调整的范围内。

4.5 转向器清洁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检测方法按JB 4044。

4.6 转向器在试验、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渗漏。

4.7 零件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协作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

须经抽验合格后
才能进行装配。

4.8 转向器的花键、锥面、螺纹等结合部位应涂润滑脂,其余表面应涂漆,漆
层应符合JB/Z 111中TQ6的规定。

4.9 在用户遵守转向器的贮存、使用、安装、运输规则的条件下,从发货日期起一年内,且累计行程不超过25000km,确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发现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维修。

5 试验方法
按QC/T 29096进行。

6 验收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a.转动灵活性;
b.输入轴总圈数;
c.转动力矩;
d.传动间隙;
e.油密封。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的抽查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
a.性能试验;
b.强度试验;
c.疲劳寿命试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转向器出厂时,均应有制造厂的证明合格印鉴,并标明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7.2 转向器包装牢靠,并附有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a.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总成号、产品名称;
c.制造厂质量管理部门的签章;
d.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包装外面应标明:
a.制造厂的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总成号、产品名称;
c.收货单位、地址;
d.包装数量、毛重、净重;
e.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f.标有“小心轻放”、“勿近潮湿”字样。

7.3 转向器在运输过程中,花键、螺纹锥面等外露部份,应有保护措施。

7.4 在特殊情况下,可按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进行包装。

7.5 转向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的环境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树森、孙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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