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内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内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及其内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及其本质和内容

邓小平同志指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青年军人,认真学习法律,模范遵纪守法,才能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什么是法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有统一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矩。否则,人们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能维持。正因为如此,在任何国家里,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都必然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制定一些规则和章法,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种以国家名义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准确地讲,所谓法律,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产生。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迄今已有200多万年的历史,但法律的产生仅仅近四、五千年的事情。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那时候,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过着原始的集体生活,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阶级的压迫。靠着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世代相沿而形成的习惯,来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给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产品提供了条件,于是便产生了私有制,社会开始分裂为阶级。少数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成为剥削阶级即奴隶主阶级,而广大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却沦为被剥削阶级即奴隶阶级。由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是根本对立的,原来的习惯已经无法调整和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在建立国家机器的同时,还需要有一些能够反映本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法律就为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了。

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就其形式而言,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的本质,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解释。历代剥削阶级法学家,从他们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给法律下过种种定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的本质特征是: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自从人类走向阶级社会以来,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成为法律。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等于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够成为法律。第三,法律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指的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第四,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以及一旦违反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旧中国以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新型的法律。经过建国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成就,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同任何国家的法律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不同的是,我们的法律,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共同意志主要表现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既鲜明地体现了这些意志,又为实现这些意志提供了法律保障。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这段话,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作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类型的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有其鲜明的特色。首先,它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律的本质,是同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法律,必须要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相一致,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它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它又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广泛的人民性。其次,它是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律正确反映客观的程序。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就其本质讲,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比如,我们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定,就科学地反映了近代和现代中国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法律确认公民的平等地位,确认“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生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这种正义性,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正义。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一个根本区别。再次,它是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遵守法律,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被迫

的、不得已的,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下才实现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情况则根本不同了。虽然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仍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标志,但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守法是保护和实现其根本利益并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条件,因而能够自觉遵守。当然,为了惩罚少数法犯罪分子,保持法律的强制性也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或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每个法律部门都包括若干同类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刑法部门,既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包括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单行刑事法律。所有法律部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部门有: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与普通法律相比,它有三个重点特点:一是在内容方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二是在效力方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只能根据它的规定而制定,不能违背它的内容和要求。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要坟要严格。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它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我国的经济制度等,使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有了基本依据。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不仅包括现行的宪法,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法、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组织法等。在所有这些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居于主导地位。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它的任务是用同一切反革命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的有的合法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是1979年7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刑法部门。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养、病、死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指导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此外,我国还制定颂布了许多单行民事法律,如继承法、专利法、财产保险法规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属于民法部门。

经济法。经济法是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和高速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商品交换、信贷以及对外经济关系等内容。世界各国的经济法都没有完整的法典,而是由若干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我国颁布的国营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等都属于经济法部门。

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这些内容,既涉及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又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是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婚姻法部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外,还包括婚姻登记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职权范围、活动方式及国家行政人员的选拔、培养、奖惩和权利义务等。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与之相适应,行政法涉及的也是很广泛的。如经济管理、民政管理、治安管理、司法管理、文教科研管理、卫生管理、外交管理等,都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行政法没有独立完整的法典,内容散见于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之中。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劳动纠纷、对女工的保护、工会及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等。这些内容在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处理案件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有诉讼法部门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运用法律,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和各类组织的合法权,保障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

军事法。军事法是规定国防和这军事活动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保证我国武装力量在党的绝对领导下,顺利地进行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证作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军事法既包括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便和士兵服役条例等专门的军事法律、法规,也包括我军的条令、条例,如纪委条令、内务条令、军事训练条例等。

来源:政治教育资源网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十七大上胡锦涛主席又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做出了阐述:“解放发展生产力与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是互为条件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达到共同富裕。后者是最终目标与实现方式。”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经济、文化、教育突飞猛进,这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坚持社会主义本质是密不可分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明知决策,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发展到终极就是共产主义. 在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面前我们还能稳步的发展,这与我们的社会性质是分不开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我国社会与其他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是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要求,是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结构,是由哲学基础、基本理论与具体理论三部分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建立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科学体系,它以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为主题,并围绕着这一主题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相互联系的社会主义理论形态,其主要内容包括15个方面。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发展的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和完善,显示着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新认识 摘要:物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物的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走“依附型”的发展道路。中国的发展还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今天的中国更需要公正与平等。公正与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不能为了生产力的一时发展而破坏生态环境。 关键词:社会主义本质论;公正;平等 在邓小平理论中,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点是一个很有创新的观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变迁,我们有必要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进行新的认识。

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作为人民法院要贯彻好,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是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工作臵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臵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二、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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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试题 ?一、单选题(14题) ?1、()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 ?A、坚持党的领导 ?B、坚持群众路线 ?C、坚持依法办事 ?D、坚持实事求是 ?答案: A ?2、()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有法可依 ?B、执法为民 ?C、依法治国 ?D、违法必纠 ?答案: C ?3、( )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 ?B、一切依靠人民 ?C、程序公正 ?D、执法公开 ?答案: D ?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A、本质特征 ?B、核心内容 ?C、本质要求 ?D、价值追求 ?答案: C ?5、勤政守法,执法为民,当前最紧迫的是要() ?A、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 ?B、坚决杜绝本本主义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D、坚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答案: A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行政法 ?答案: C ?7、()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 ?B、执法必严 ?C、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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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答案: C ?二、多选题(12题) ?1、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是()。 ?A、提高法律素养 ?B、坚持严格执法 ?C、模范遵守法律 ?D、自觉接受监督 ?答案: ABCD ?2、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A、政治领导 ?B、业务领导 ?C、思想领导 ?D、组织领导 ?答案: ACD ?3、政法干警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 ?A、领导群众 ?B、相信群众 ?C、依靠群众 ?D、尊重群众 ?答案: BCD ?4、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本质上的一致性表现在()。 ?A、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B、都是党制定的 ?C、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D、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答案: ACD ?5、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 ?A、合法合理 ?B、平等对待 ?C、及时高效 ?D、程序公正 ?答案: ABCD ?6、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A、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B、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 ?C、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D、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答案: ABCD ?7、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要做到() ?A、出于公心,维护利益 ?B、摒弃邪恶,弘扬正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是新时期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就会耳不聪,目不明,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问题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议的重要奋斗目标。 三、公平正义是政法干警肩上的重任和永远追求的目标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和完成,则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就必须要做到: 一是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二是平等对待。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 三是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因此在保持公平正义同时,必须着力提高时间效率,物质效率和制度的科学性,减少负面作用。 四是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四、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因而必然也是政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其根本要求就是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五、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项建设的主要内容及相互关系 答:主要内容为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其中,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和支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和关键,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归宿、目的和最终落脚点。 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继续盘问的条件: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治安调解的规定: (1)调解适用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容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是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调解的法律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破案、移送起诉、审判、执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答: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概念及要件?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哪三种?六年、十年和长期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哪些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哪些准驾车型驾驶证?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应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哪些业务?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有哪些情形,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哪些车辆登记业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分为哪5种?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什么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申请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的,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需提交哪些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交验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如何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摘要: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在同一历史过程中彼此促进又相互制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决定因素,也是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原 则,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本质;科学发展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一、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一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作过精辟的分析,他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的本质就规定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那就是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和个体素质诸方面的自由而又充分的发展,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相结合的全面发展,是由片面到全面,由畸形到完善,由贫穷到丰富,由潜在到现实的,各方面的充分或最大限度的发展。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2] 中国共产党人一贯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他对人们提出了“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三好”要求,提出“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又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人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

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著名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科学内涵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所作的概括,一方面强调必须集中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指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目的。 (1)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首先,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的一个创造,也是他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这个具有更高概括性范畴的重要原因。其次邓小平之所以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本质之中,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在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科学地把握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 第一,从中国的具体国情看,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更加突出,解放和 发展生产力的意义也就更加重要。 第二,从时代特征看,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在新的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的条件下,世界各国尤其是我们的周边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如何抓住时机、 加快发展自己的问题,只有突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本质中的地 位和作用,才能自觉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不 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最终以实践来证明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 最后,发展生产力还有一个解放生产力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原有的经济体 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通过 改革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出广阔的前景。所以,邓小平强调,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 (2 )突出强调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阐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邓小平一再强调,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质疑的根本原则。 首先,邓小平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的结合。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江浙民指出,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过还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比较快的创造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 第一,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走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所必经的阶段。第二,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解决如果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问题。第三,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消灭两极分化,使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享有。这需要在存在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题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其次,在中国的具体条件下,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以前,仍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剥削现象和出现两极分化的可能性。 最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将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由低级的到高级,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而逐步的得到充分体现。 (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重大判断。 第一,这一判断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第二,它使我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人士提到一个心得高度,帮助我们自觉地把这一本质属性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文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浅思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如今我国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就是对司法理念进行变革。理念似乎是看不见的,但它却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或支配,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或推进。树立法治理念必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检察干警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行为。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呢?笔者认为: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

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 【题口】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二个统一”的内容,结合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加上热门事件,如《刑法修l巨案(八)》或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要求你从某个(如A)角度,来谈一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二个统一”的认识。 【问题】联系材料,从A的角度,简述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认识。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力一而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力一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说联系]A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促进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力一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试题考查角度是权利(或者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和平衡问题。合法性一般体现是秩序的价值,合理性一般体现是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合法不一定合理,故法律要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标题】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 【定事实】在材料中,XXX(主体)做户··…(行为),产生户··…(影响),引发了" XXX”这个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权利”(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丁相应的冲突,最后泞致权利(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相关主体在行使权利(权力)的同时注意共他的权利(权力),防止权利(权力)突破合法和合理的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利(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山法律来规定。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个人而言则是“法不禁止即自山”。结合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说理由二]其次,权利(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口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利(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口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结合本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患意”。每种权利(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丁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共享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民生周刊2016-01-18 15:28:1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为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的发展理念,为怎么发展指明了方向,“共享”的发展理念则为发展以后怎么治理社会指明了方向。 纵观五大发展理念,无论是创新发展、协调发展,还是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其最终目的都是要让百姓生活得更加富裕安康、更加和谐幸福,一切发展最终都要体现到人民对发展成果的共享上。共享发展既解释了发展的动力,也解释了发展的目的,这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亮点和着力点。因此,共享发展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极大的支持和补充,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近年来,由于地方党委政府片面理解了“经济建设中心论”,忽略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特别是我国当前发展水平还不高、制度改革还不快、思想认识还不够,造成现实生活中就业、分配、教育、医疗、保障等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正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五中全会已从公共服务、脱贫攻坚、教育、就业创业等八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实现上述目标,以镇江为例,建议从财税调节、区域协调、就业创业等体制机制入手,加快推进共享发展。

以镇江为例,建议从财税调节、区域协调、就业创业等体制机制入手,加快推进共享发展。 财政收入要共建共享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镇江市以镇为单元,被划分为生态平衡、适度开发、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四大区域,并对各个区域产业发展和开发强度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各镇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没有采取系统的、刚性的平衡措施;县财政对乡镇财政还停留在保吃饭、按发展增收分成的做法,不尽合理。建议健全完善三大机制: 一是“上下平衡”机制。生态、基本农田区的乡镇,因为没有税收来源,财政收入保吃饭已是勉强,对于环境保护、卫生秩序、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的投入大多无能为力。近年来,江苏省将教育、卫生等基本民生纳入县财政统筹,这就是“上下平衡”机制。可借鉴这种做

毛概 社会主义本质理论

对社会主义本质内容的探讨 1.社会主义本质论提出的历史背景 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是邓小平同志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邓小平同志更加频繁地提出这个问题。在前人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全面改革的新时期,邓小平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问题反复加以论述。在论述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本质作了深刻的揭示。 1980年邓小平首次论及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是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我们在实践中搞不好,理论上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包括体制),那么也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1985年他再次谈到了这个问题时指出:“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1990年邓小平又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本质这个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刻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被写进了党的十四大报告,表明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已形成共识。 2.社会主义本质的主要内容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作出的概括,一方面强调必须集中力量解放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指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和目的。这一概括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同时又赋予了社会主义以新的含义和时代内容。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概括为社会主义的本质。 第二,强调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突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这一社会主义目标。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是对以往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关于社会主义认识所作的高水平、深层次的提炼。因为这种提炼是对社会主义根本属性作了科学的概括。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一个突出,三个统一)。 (一)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要发展生产力。它纠正以往离开生产力的发展一味强调生产关系变革的“左”的错误认识,强调了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调整、建设,都要服务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的恢复。 (二)体现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的统一。这是对以往认识的一个突破。以往认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的任务就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保护下发展生产力。事实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由于存在制度、体制方面的弊端也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需要改革。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邓小平说:“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讲全了。”⑨因此,邓小平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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